财务报表与税务预警案例 (财务报表分析税务风险)

税法与税务风险管理,财务报表与税务预警案例

一. 审计风险

(一) 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问题

企业的资本投入有债权人和股东,如果股东投入不够或者企业本身的盈利有问题,此时账面是缺资金的。如果过度举债,加大杠杆,可能会存在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问题。

ST东盛。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东盛科技银行借款2,831.79万元,其中逾期借款1,138.75万元;欠付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收购的金融债权款项17,982.01万元;营运资金-8,011.22万元,其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2012年12月31日,自仪股份累计亏损人民币4.65亿元,尚未偿还的银行借款及利息约为人民币8.37亿元,其中,逾期银行借款及利息约为人民币0.34亿元。虽然自仪股份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其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 商业合理性

万福生科2013年收到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款项41,000,000.00元,列入“其他应付款-龚永福”,支付该笔款项利息1,217,391.00元,未能提供借款合同。对该等事项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企业的关联往来一般计入其他应收应付,大额的关联往来应该有合同约定,但是实务中通常是没有合同的,无法判断这些借贷到底是做什么用的。

(三) 破产的隐忧

*ST超日2013年度继续发生巨额亏损,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计未弥补亏损292,308万元,营运资金和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为负数,当期损益及资产负债金额还可能因审计范围受限产生影响。*ST超日生产经营管理陷于停滞,逾期借款137,952万元,应付债券不能按期付息,供应商货款无力偿付,银行账户和主要资产处于被冻结、抵押或查封等涉诉状态。

2014年4月3日,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ST超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ST超日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截至审计报告日,法院尚未受理。

根据《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也就是进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

二. 主要税收风险

(一) 未缴纳印花税

2017至2019年签订三笔短期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合计44000000元,应纳印花税2200元,未申报缴纳。2019年签订购销合同3份,合同金额合计3910000元,应纳印花税1173元,未申报缴纳。

按照《印花税法》借款合同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这里缴纳印花税的合同是同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金融机构的借款,后者比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等。

(二) 转贷收入未报税

营改增后金融服务业按照6%的税率,此处的金融服务业并非对特定的金融机构,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等其他企业一旦进行金融服务的应税税务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2017年1月将短期借款400万元转借给无锡市崇安区大赵水产品行,约定*款贷**利息由大赵水产品行于2017年12月与你单位结算。2017年该笔借款利息收入应作为*款贷**利息收入确认不含税收入228281.21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应追缴2017年增值税116508.73元。

(三) 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有些公司*款贷**资质好,会把钱贷出后给到别人。很多可能是非法行为,因为中国对金融的管制比较严格。这些转贷行为在税法上极易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款贷**利息存在部分或全部无法在税前扣除。

该单位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列支利息支出2,001,577.09元,短期借款24,500,000.00元,长期借款23,208,580.00元。

借款期间,龙岩嘉波污水处理公司占用企业资金462万元,福建省长汀县嘉波污水处理公司占用企业资金212.9万元,根据配比原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3,149.15元,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作调整

283,149.15=(6,749,000.00)/(24,500,000.00+23,208,580.00)*2,001,577.09。

你公司在自身存在银行*款贷**的情况下,于2014年度至2015年度期间无偿向无关联关系的三门县美意塑胶洁具厂提供借款352851.98元,其中2014年度相应的银行*款贷**利息支出22723.67元,2015年度相应的银行*款贷**利息支出22723.67元,已分别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以上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2,723.67元,应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2,723.67元。

(四)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些公司同个人借大额的款项,支付的利息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支出也没有取得对方自然人开具的发票。

这种情况被税务稽查时一查一个准,因为把其他应收应付罗列出来,比对资金流和筛选利息字样的字眼,很容易发现。

这种情况下,被发现了之后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还要承担一笔比较大的个人所得税。

(五) 名为借款实则虚开

汪*友在笔录中陈述:惠州博**和博罗伟业的业务由其接洽,惠州博*和博罗伟业的联系人许先生在交易过程中提出,你单位收货之后先通过现金支付许先生一部分货款,相当于借款。

到约定付款期,在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供货商货款后,许先生再还款。

汪*友辩称徐某平、徐某君、徐某珊通过私人账户汇至黄*均两个私人账户的款项是许先生归还的借款,但你单位无法提供和许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相关合同、借条、银行流水、利息收入等佐证材料。

综上所述,你单位与惠州博伟、博罗伟业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取得惠州博伟和博罗伟业上述1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你单位表示不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你单位已于所属期2018年3月至9月将上述虚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共抵扣增值税税额2,301,649.88元,并在当年度结转列支成本13,911,483.32元,导致少缴2018年增值税2,301,649.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1,115.49元、教育费附加69,049.49元、地方教育附加46,033.00元和企业所得税3,408,821.33元。

  • 来源: 环睿财税法
  • 作者:董垒
  •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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