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1月20日22时50分,东莞市大朗镇一塑胶公司五楼发生火灾,烧毁手机外壳、原材料、机器一批。

经消防部门查勘,该案件涉嫌纵火罪。

经公安派出所立案侦查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莫某进行拘留。
(本案例由:大朗消防大队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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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马某一审被判死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你知道什么是纵火罪吗?
纵火罪
定 义
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纵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纵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
处 罚
根据规定,犯纵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