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训狗基地 (大沥养犬规定)

大渡口禁养犬,南陵养犬办证

@大渡口区居民们

大渡口禁养犬,南陵养犬办证

养犬需知

依法“文明养犬”

美好和谐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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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养犬相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大渡口禁养犬,南陵养犬办证

Part.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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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养犬实行分区管理

重点管理区

●跃进村街道、新山村街道、九宫庙街道、茄子溪街道、春晖路街道全域

●八桥镇、建胜镇、跳磴镇城市建成区(除村和征占未开发区域)

一般管理区

●其他区域

Part.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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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数量

重点管理区内

●个人养犬的,每户(按固定住所)可以饲养 一只

●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 不得超过两只

生了小狗,怎么办?

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 九十日内 ,将 超过 限养数量的犬只 送交 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Part.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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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犬只种类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

●按照各自 禁养犬只种类目录 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 烈性犬、攻击性犬

●饲养 大型犬 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点击查看:

重庆市禁养犬种目录、大型犬的标准

Part.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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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实行

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 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 或者 饲养之日起五日内 ,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 免疫证明 ,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录入免疫信息

●养犬人应当在 免疫有效期满前 ,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Part.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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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个体识别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 申请养犬登记前 应当按照规定通过 电子标识植入 或者 生物技术识别 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大渡口哪里可以进行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

动物医院及诊所名单

●电子标识植入

●生物技术识别

街道

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八桥镇

熙熙宠物诊所

双龙路1号附53号

18323899371

鑫晶动物诊所

双园路2号附83号

15923178674

和美宠物医院(大渡口分院)

双林路8号

17774912809

益贝动物医院

双龙路2号附139号

17708345956

贝利宠物医院(巴国城诊疗中心)

山川路15号临附2号1-1

19122467017

春晖路街道

宠颐生贝利健动物医院(大渡口分院)

春晖路96号附4号

68932570

米兰动物医院

春晖路81号附45号

68871285

优贝动物诊所

春晖路88号8栋附15号

18696746366

一心动物诊所

春晖路三木花园3号9#

15102348050

联合宠物诊所

翠柏路31号附18号

13983412572

明佳宠物诊所

松青路1011号裙楼负1-30号

15223212456

瑞派名望宠物美容(佳和店)

春晖路518号

19123195890

九宫庙街道

贝瑞宠物诊所

金湾路21号附2-2号

18983245859

茄子溪街道

爱贝多动物诊所

钢城大道南段249号

17783816390

渝贝动物诊疗中心(大渡口分院)

六厂路40号2-31,2-32

19122170403

建胜兽药宠物门诊

建胜镇建胜街50号-36

15213108972

跳磴镇

艾美迦宠物诊疗中心

福美路128号2-3号、2-4号

13883374778

新山村街道

跃进动物诊所

钢花路308号

13002321239

泰来众和动物医院

文体路122号1-3

13883388267

贝康动物医院

杨渡路659号3-28、3-29

13206110639

Part.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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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养犬登记

网上办理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进入“警快办”-注册登录

大渡口禁养犬,南陵养犬办证

●警快办-办事中心-治安专区-养犬登记(个人养犬)

现场办理

●所在地公安机关

申请材料

1.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重点管理区应填写或粘贴个体识别信息条码并由动物诊疗机构盖章);

2.犬只照片(侧身站立露全身);

3.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他能证明具有固定住所的材料;

4.电子签名;

5.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6.原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证或一般管理区犬只免疫证明(非必须,6月1日前已饲养禁养限养犬只申请养犬登记用)。

派出所咨询电话

新山村派出所:65367437

跃进村派出所:65367398

九宫庙派出所:65367498

茄子溪派出所:65367531

春晖路派出所:65367559

八桥派出所:65367201

建胜派出所:65367636

跳磴派出所:65367655

Part.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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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或犬只管理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虐待犬只;

2.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3.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4.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Part.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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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或犬只管理人

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物文**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2.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3.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4.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5.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6.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7.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8.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9.遗弃饲养犬只;

10.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11.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12.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3.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养犬人或犬只管理人有前款第一至十二项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区公安分局投诉、举报;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的,可向区城市管理局投诉、举报。

Part.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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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伤人的犬只

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Part.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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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养犬人或犬只管理人,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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