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渡口区居民们

养犬需知
依法“文明养犬”
美好和谐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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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养犬相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Part.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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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养犬实行分区管理
重点管理区
●跃进村街道、新山村街道、九宫庙街道、茄子溪街道、春晖路街道全域
●八桥镇、建胜镇、跳磴镇城市建成区(除村和征占未开发区域)
一般管理区
●其他区域
Part.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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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数量
重点管理区内
●个人养犬的,每户(按固定住所)可以饲养 一只 ;
●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 不得超过两只 。
问
生了小狗,怎么办?
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 九十日内 ,将 超过 限养数量的犬只 送交 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Part.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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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犬只种类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
●按照各自 禁养犬只种类目录 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 烈性犬、攻击性犬 。
●饲养 大型犬 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点击查看:
重庆市禁养犬种目录、大型犬的标准
Part.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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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实行
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 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 或者 饲养之日起五日内 ,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 免疫证明 ,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录入免疫信息 。
●养犬人应当在 免疫有效期满前 ,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Part.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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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个体识别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 申请养犬登记前 应当按照规定通过 电子标识植入 或者 生物技术识别 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问
大渡口哪里可以进行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
动物医院及诊所名单
●电子标识植入
●生物技术识别
街道
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八桥镇
熙熙宠物诊所
双龙路1号附53号
18323899371
鑫晶动物诊所
双园路2号附83号
15923178674
和美宠物医院(大渡口分院)
双林路8号
17774912809
益贝动物医院
双龙路2号附139号
17708345956
贝利宠物医院(巴国城诊疗中心)
山川路15号临附2号1-1
19122467017
春晖路街道
宠颐生贝利健动物医院(大渡口分院)
春晖路96号附4号
68932570
米兰动物医院
春晖路81号附45号
68871285
优贝动物诊所
春晖路88号8栋附15号
18696746366
一心动物诊所
春晖路三木花园3号9#
15102348050
联合宠物诊所
翠柏路31号附18号
13983412572
明佳宠物诊所
松青路1011号裙楼负1-30号
15223212456
瑞派名望宠物美容(佳和店)
春晖路518号
19123195890
九宫庙街道
贝瑞宠物诊所
金湾路21号附2-2号
18983245859
茄子溪街道
爱贝多动物诊所
钢城大道南段249号
17783816390
渝贝动物诊疗中心(大渡口分院)
六厂路40号2-31,2-32
19122170403
建胜兽药宠物门诊
建胜镇建胜街50号-36
15213108972
跳磴镇
艾美迦宠物诊疗中心
福美路128号2-3号、2-4号
13883374778
新山村街道
跃进动物诊所
钢花路308号
13002321239
泰来众和动物医院
文体路122号1-3
13883388267
贝康动物医院
杨渡路659号3-28、3-29
13206110639
Part.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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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养犬登记
网上办理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进入“警快办”-注册登录

●警快办-办事中心-治安专区-养犬登记(个人养犬)
现场办理
●所在地公安机关
申请材料
1.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重点管理区应填写或粘贴个体识别信息条码并由动物诊疗机构盖章);
2.犬只照片(侧身站立露全身);
3.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他能证明具有固定住所的材料;
4.电子签名;
5.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6.原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证或一般管理区犬只免疫证明(非必须,6月1日前已饲养禁养限养犬只申请养犬登记用)。
派出所咨询电话
新山村派出所:65367437
跃进村派出所:65367398
九宫庙派出所:65367498
茄子溪派出所:65367531
春晖路派出所:65367559
八桥派出所:65367201
建胜派出所:65367636
跳磴派出所:65367655
Part.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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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或犬只管理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虐待犬只;
2.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3.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4.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Part.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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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或犬只管理人
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物文**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2.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3.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4.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5.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6.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7.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8.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9.遗弃饲养犬只;
10.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11.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12.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3.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养犬人或犬只管理人有前款第一至十二项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区公安分局投诉、举报;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的,可向区城市管理局投诉、举报。
Part.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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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伤人的犬只
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Part.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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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养犬人或犬只管理人,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