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个人身边,不少人碍于情面没有“立字为证”,由此产生的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少困扰。民间借贷的坑要如何避免?且看新平县人民法院漠沙人民法庭调解的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以做药材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当即借给被告15000元现金,被告承诺当年9月17日还清借款,但被告并未履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1000元后就不再偿还,且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漠沙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发现双方曾签订借据,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不大,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能在短时间内化解纠纷。在调解过程中,经双方确认,被告已还金额为225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750元。经调解,原告最终凭其持有的“一寸借据”促使双方达成“由被告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750元”的民事调解协议。2024年初,原告按民事调解书约定终于拿到了被告偿还的全部借款。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很常见,亲戚之间、朋友之间、同学之间都可能存在借贷关系,借钱不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当亲朋好友之间确需借款的,要注意以下4点:
1.出借人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和偿还能力,减小借款风险,切莫冲动出借;
2.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条、借据,载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信息,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出借方式、利息、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3.尽可能保留交付借款的证据,比如见证人、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
4.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在借条上写清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借款前注意以上4点并非不信任的表现,而是依法维护亲情、友情的有力手段,避免因抹不开面子而红了脸,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即使出借人碍于情面,未能签署正式的借款合同,也应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