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石屏检察院首次举行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 后 丽玲副检察长主持,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政法委领导、律师参加,县工商联领导、社会各界民营企业家代表应邀参加观摩。




2020年10月12日,被害人李某某以家庭经济困难、被告人不能给予任何经济赔偿为由,向石屏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对原案和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和核实。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二线石屏县往通海县方向行驶,途中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当事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陶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经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20年9月16日,石屏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件发生后,李某某分别在石屏县人民医院、石屏姚氏骨科医院,开远五九医院治疗,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25084.11元,报销后个人自付13855.49元。因被告人陶某某家庭困难,被害人多次催要无力赔偿,故被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人一家4口人,除被害人和丈夫外,尚有两个女儿,大女儿读大专,二女儿读小学五年级,平时丈夫在家照顾二女儿,妻子李某某在外打工维持生计。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征得申请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阿某某同意,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进行公开听证。
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听证会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简要陈述了案件事实、申请理由和依据,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了审查案件的情况,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听证员向委托代理人、承办人提问,然后闭门评议。经评议,听证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政策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同意检察机关拟给予5000元国家司法救助的意见。
听证员们认为,国家司法救助,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公开听证则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公开、透明、公正性,是主动接受监督的一种好途径。


国家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石屏检察院将加大救助工作的力度,同时,将把更多类型的案件适用公开听证,加大案件公开审查促进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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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刘长胜
图 |白 贝
编辑 | 姚 前
审核 | 彭美蓉
石检信息 2020 第5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