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平均工资标准2021 (邯郸职称工资标准)

邯郸地市等级工资标准及调整

1985年以前,邯郸地、市企业工人执行的是八级工资。

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由于不断的调整工资和升级,八级十五等的工资标准已不能满足升级的需要。1988年邯郸地、市执行河北省劳动人事厅文件规定,在八级十五等的基础上向上顺延,实际形成了十级十九等工资等级制度。

1991年邯郸地区行署劳动人事局和邯郸市劳动局对地、市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范围是:国营企业的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凡参照执行了国有企业职工标准的;带原工资当兵和上大中专学校的职工。

调整的幅度是在原等级工资的基础上增加6元,即人均增加6元。

参加调整的职工人数为40万人,月增资总额240万元。执行时间为1991年5月1日。

调整后的工人工资等级标准向上顺延两级到特四。

1993年7月地市合并后,邯郸市劳动局对市属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是在1991年调整的基础上,最低起点工资分别提高5元,其他各等级工资标准基本上参照原来的系数进行调整。其中干部的最高工资标准向上延伸三个整级,工人的工资标准向上顺延两级。

套改办法是以级套级,即按本人的现行工资等级套入新工资标准。套改范围是1993年1月1日前已转正定级的国有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执行国有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增资幅度人均15元左右。全市39万职工参加套改,月增资总额约585万元。执行时间是1993年1月1日。

1994年6月2日,河北省决定大幅度提高全省工资水平,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解决全省整体工资水平在全国排位偏低的问题。规定,凡1993年度职工人均实发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全省城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15.5%的企业,按月人均50元核增,高于15.5%的企业,按月人均35元核增。邯郸市劳动局安排部署全市的调整工作,并于是年10月底前全部结束。全市企业40万职工参加工资调整,月人均增资45元左右,月增资总额1800万元。执行时间是1994年1月1日。

1996年9月20日,邯郸市劳动局安排部署全市企业工资标准调整工作。此次调整工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增资幅度最大的一次,新工资标准比冀劳〔1994〕55号文的标准对应级增资34%。本次调整工资标准,把工人等级工资标准和干部等级标准合并成一套工资标准。整改范围是1996年7月1日在册的固定工、合同制工和执行本企业工资标准一年以上的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执行时间原则上从1996年7月份或批准月份执行。双停或亏损企业可先办理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卡片,有支付能力后兑现。据后期调查,此次调整工资标准一是增资量大,二是亏损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能够按新标准执行的企业不足半数。

1999年9月7日,河北省决定再次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目的是贯彻国发(1999〕12号文件精神,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即提高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水平,提高下岗职工生活费水平和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以便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扩大居民消费。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改革。

这次调整的标准是在冀劳〔1996]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制定的。邯郸市企业39万职工参加调整并在以级套级纳入新标准后,对于表现好、成绩突出的职工,还可晋升一级工资。实际套改后月人均增资150元左右。全市月增资总额5850万元。此次调整标准,能够按照新标准兑现的只有4万职工左右。

2008年7月11日,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08年7月1日起,邯郸市市辖区(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高开区、邯郸马头生态工业城)及邯郸县、磁县、武安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通知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