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和大金融存管 (信和大金融有好消息吗)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孟xx,女,案发前系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事业部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朝阳区检察院指控事实

【P2P平台非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xx伙同夏靖(另案处理)、夏仕兵(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至2019年5月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嘉盛中心、丰台区汉威国际广场3区3号楼等地的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上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内,通过门店业务人员“地推”、媒体广告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利用“信和大金融”“金信网”“资产家”等P2P平台,以债权转让的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定向委托认购协议》《魔投系列服务协议》等协议,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夏靖等人在全国多地设立分公司、开设线下门店从事上述吸收资金业务。经初步统计,夏靖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00余亿元。其中,被告人孟xx参与吸收资金7亿余元。被告人孟xx于201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垡头派出所民警抓获。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xx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院查明事实与退赔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孟xx伙同夏靖(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信和上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的名义,利用“信和大金融”“金信网”“资产家”等P2P平台及开设线下门店,以债权转让的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定向委托认购协议》《魔投系列服务协议》等协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其中,被告人孟xx于2018年8月以后至案发期间作为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对该公司融资事宜的管理。经统计,被告人孟xx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7亿余元。后被告人孟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孟xx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2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王某、张某、池某、刘某、陈某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报案材料、《定向委托认购协议》《魔投系列服务协议》等相关书证材料及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现金缴款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孟xx的供述、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

一、被告人孟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孟xx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集资参与人名单另附)

三、在案之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磊人 民 陪 审 员   李元元人 民 陪 审 员   张明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梦圆

田律师本案小结

1、从犯地位确认。被告人孟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接受处罚,且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这是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理由。

3、为何符合缓刑条件?后期作为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对该公司融资事宜的管理,参与犯罪时间较长,且仅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4、由于没有全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继续追缴被告人孟xx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在案之款项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