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穗税一稽 罚〔2021〕144号
一、被处罚人情况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AJH39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230921********231X
二、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期间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款项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实现销售收入10,563,348.80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10,255,678.45元。上述业务你单位没有作营业收入记账,至检查日止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08,371.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585.9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相关银行提供的张某某个人账户交易流水及经你单位确认的《张某某农业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波仕卡退款明细表》等;(2)你单位提供的油品销售单据、加盟费合同复印件;(3)你单位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账页复印件;(4)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5)对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及会计的《询问笔录》;(6)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1〕142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三、处罚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税偷**,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308,371.41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21,585.9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64,978.71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54,185.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0,793元。
四、处罚情况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308,371.41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21,585.9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64,978.71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54,185.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0,793元。
罚款金额(万元):16.497871
五、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律师点评
企业取得的收入无论是通过对公账户还是个人账户收取都应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税偷**。
实践中,很多企业用老板、财务人员等的个人银行账户收款。这样的收款方式本身并无税收上的后果,但应注意依法进行核算和纳税申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隐匿收入的*税偷**行为。一旦被认定为*税偷**并被处罚,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将造成一定的影响,还可能带来*税逃**罪的刑事风险。
根据近年来的主流司法实践,*税偷**行为主观上应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且未申报收入,如果不具备*税偷**故意,也不应认定为*税偷**。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具有主观过错的,也不应被认定为*税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