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珍稀野生动物公益视频 (保护野生动物与生态文明)

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文明建设,保护野生动物检察机关

近年来,平远县人民检察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公益诉讼工作,以“保护野生动物,传承生态文明”专项活动为主要抓手,不断激活生态检察内生动力,相继办理违法伤害野生动物系列案件,切实筑牢生态建设法治屏障。

持续发力:切实维护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物种繁衍不息,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同时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平远检察院立足实际,充分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依法办理了系列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2018年至今,针对赖某芹非法收购鸟类、邱某发非法狩猎小麂及丘某辉、丘某坚非法狩猎白胸苦恶鸟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就被告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附带提起3宗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经法院审理判决,共挽回生态环境损失34300元,同时相关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了赔礼道歉声明。

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文明建设,保护野生动物检察机关

多方求证:全面保护生态价值

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确定野生动物保护问题是否仅仅是资源保护问题,还是应当上升为生态保护问题?如果属于生态保护问题,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才能全面挽回生态价值损失?为此,检察官办案组进行了诸多探究。首先,检察官办案组查阅资料,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发现《野生动物保护法》早在立法之初,便已将“维护生态平衡”列入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而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来看,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因而结合立法原意和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内容可知,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应当属于生态保护问题。为此,检察官办案组还专门咨询了专业人士,得到的专业意见同样证实了这一论断。其次,委托对口部门出具价值认定意见,意见认为,既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明确了野生动物包含生态价值,可用其列明的评估方法计算生态价值损失,即按照“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别按基准价值十倍、五倍、同倍”核算生态价值损失。

延伸触角:织密筑牢生态屏障

平远检察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因平远地处闽粤赣三省交界处,时常出现狩猎捕杀地与出售购买地处在不同省市县的情形,在追究责任时,受管辖权的限制,难免出现漏网之鱼。为实现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杜绝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为了形成全面、有效的打击态势,平远检察院以“三省五县”跨区域协作机制为依托,联合周边基层检察机关,共同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汇聚各方力量为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创造良好条件,筑牢生态屏障。

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文明建设,保护野生动物检察机关

一是赴周边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调研,共同研究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的特点、形势、规律等疑难问题,以提高思想认识,统一司法尺度,促进案件办理。二是与周边基层检察机关共同开展主题宣传活动,领导带队深入案件多发的交界乡镇,通过发放宣传单、展示图板、入户面对面讲解等形式,唤醒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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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检察院积极做好“事前预防,打击善后”工作,形成了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强化了野生动物司法保护,提高了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质量,为共建山青、水绿、天蓝的美丽平远保驾护航。

案件概览

■赖某芹非法收购鸟类案

案情 2017年10月,被告人赖某芹在其经营的位于平远县泗水镇的某山庄,以198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购得8只鸟类冻体。之后,赖某芹将这8只鸟类冻体存放在该山庄储物间的“达克斯”冷柜内,待推销给顾客食用。2018年5月16日,平远县林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野生动物经营检查过程中,在上述地点查获该8只鸟类冻体。经鉴定,其中1只角鸮属物种、2只白鹇、1只褐翅鸦鹃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只灰胸竹鸡、1只珠颈斑鸠、1只黑领椋鸟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8只鸟类的整体价值为3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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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分别为:

白鹇、褐翅鸦鹃、灰胸竹鸡、珠颈斑鸠、黑领椋鸟

判决:

○刑事: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民事:就其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失,赔偿30100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邱某发非法狩猎小麂案

案情:2018年8月,被告人邱某发和一名操江西省寻乌县南桥口音的中年男子到平远县八尺镇某地安装铁夹、警报器等猎捕工具。2018年9月,邱某发收到之前安装的猎捕工具发来的警报,遂搭乘其朋友汤某某的摩托车前往上述安装猎捕工具的地点,把被铁夹夹伤的小麂1只(俗称“黄猄”)装进尼龙袋,并收拾好猎捕工具。之后,两人在返途中被平远县八尺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小麂1只、铁夹2个、摩托车1辆等物品。经鉴定,涉案小麂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整体价值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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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小麂

判决:

○刑事: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民事:就其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失,赔偿3000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丘某辉、丘某坚狩猎白胸苦恶鸟案

案情:2018年5月,被告人丘某辉、丘某坚各自出资500元,由丘某辉负责在淘宝网先后购买电媒、门套各两副,二被告人各自使用一副。同年6月左右,丘某辉、丘某坚多次使用购得的猎捕工具,结伴先后到蕉岭县蓝坊镇、广福镇和平远县泗水镇、东石镇、上举镇捕鸟,共捕获17只鸟类。经鉴定和被告人确认,涉案17只鸟类为白胸苦恶鸟(俗称“米鸡子”),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3只在案发前被被告人食用,1只在案发后被无害化处理,13只在案发后被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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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白胸苦恶鸟

判决:

○刑事:丘某辉、丘某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民事:就其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失,赔偿1200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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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伤害野生动物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从事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要求损害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此呼吁社会公众: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美丽家园!谨记两条原则,切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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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以下动物不可害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蟒蛇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白鹇、褐翅鸦鹃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黄猄)、白胸苦恶鸟(米鸡子)、野猪、画眉、灰胸竹鸡、珠颈斑鸠、黑领椋鸟

原则二:以下行为不可取

◇猎捕

◇杀害

◇收购

◇运输

◇出售

万物生灵之首,应负万物生灵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