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交通事故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对本条的理解,木林以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 该条明确表明,适用该条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至少有一方必须是机动车。在相关法条中,最明显的用语,就是“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如果没有机动车的参与,则不能适用本法侵权责任编第五章的内容。如果是非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规定的所有法条。

目前,超标电动自行车处于行政管理过渡期间内,如果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事故,超标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即便被鉴定为机动车的,也依然不能适用该章法条。

二是, 关于交通事故的概念,主要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中。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2019年,木林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将道路交通事故分成这三种类型,合适吗?争议肯定有,但启示更大》,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看。

三是, 本条中的损害,在特定情形下,应该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在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或多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给非机动车或行人方造成的损害,并不是指非机动车或行人方给机动车一方造成的损害。

对于机动车发生的单方事故情形,也指机动车对道路设施及其他公私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车辆自身的损害。

对于双方或多方都是机动车的,此时的损害,则是通常意义上的损害,没有必要再予以区分。

四是,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木林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民法典》第1208条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该如何理解?】,粗浅地以为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校车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文章正在准备编发,届时敬请朋友们批评指正。

五是, 关于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规定,也包括其他编中与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有关的内容。

六是, 本条中规定是赔偿责任,木林以为,应该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⑴.该赔偿责任特指的是侵权赔偿责任,不是违约赔偿责任。

⑵.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并不只有赔偿责任这一种,还包括第1176条中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⑶.关于侵权责任这种叫法,除过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第18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两条中有规定外,其余的内容,均规定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下的条款中。

⑷.从《民法典》中规定有“赔偿责任”的法条来看,主要是因为行为人未能履行好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甚至于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对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损害或导致其既得或应得的合法财产造成实际减损的,通过金钱赔付的方式,来弥补自己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⑸.从《民法典》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来看,赔偿责任明显小于民事责任,它只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方式,主要包括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和惩罚性赔偿等。

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的第1179条、第1183条、第11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中。

如,《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12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交性**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区别,木林以前也曾写过一篇小文章,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查阅《交警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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