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投保人身故系列(三),错过前两期的伙伴可先戳链接传送“补课”,再继续阅读本篇效果更好噢:
★系列(一):《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保单怎么办?》
★系列(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后,如何变更投保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可能引发保单失效和继承纠纷问题,针对这一风险,笔者建议如下:

1、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功能
例如在前文案例中,钱先生作为投保人为钱太太购买终身寿险,交费期间20年,该20年内万一钱先生发生风险导致无法继续交费,保单将面临失效风险。
为避免该种风险,钱先生投保时可附加一份“豁免保险费保险”。
即钱先生作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一份在特定情形下(如身故、全残)免于支付主险后期保费的保险。当钱先生发保险事故时,主险(钱先生为钱太太投保的寿险)后期的保险费无需支付,主险合同依然有效,被保险人钱太太身故时,保险公司亦应依约给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需要说明的是,投保人豁免保费功能,主要解决的是投保人提前身故/全残/重疾时后续保费的支付问题。
投保人身故后,因原投保人的缺位,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权利如退保权、*款贷**权、变更受益人等权利,将无法顺利行使;金额较大的保单,也存在继承人要求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风险。
这些问题,均是投保人豁免保费功能无法解决的。
2、适时变更投保人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费,有权解除合同取回保单现金价值,也有权变更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可以说,投保人是保单的控制权人。
投保人可以借助保险合同实现特定的投保目的。比如,父母为子女投保年金险,以保险年金方式实现对子女有序的资金支持;再如,给作为家庭支柱的配偶投保寿险,借助寿险化解被保险人身故风险给家庭财务造成的冲击。
投保人实现这些投保目的的同时,也以投保人身份掌握着保单资产的控制权,可以借助保单盘活资金、实现传承意愿等。
财富,其价值的体现应是为我所用。掌握控制权,是为我所用,适时放权,也是为我所用。
作为投保人,应当意识到风险的不确定性,预见到投保人身故可能引发的纠纷问题。所以,适时放权,不失为一种财富智慧。
比如前述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子女投保年金保险案例,待子女成年,或婚姻稳固,或具备管理财富的智慧之时,父母通过变更投保人将保单资产完全移权给子女,也是一种不错的财富传承和激励方式。
3、投保人订立遗嘱,明确身故后保单的继承问题

保单,尤其是现价价值较大的保单,作为投保人的资产,也易因投保人的身故引发继承纠纷。投保人同样可以利用遗嘱这种法律工具做好保单的传承安排。
在遗嘱中明确保单现价及其他投保*权人**利在投保人身故后的归属问题,比如指定由被保险人继承保单资产,明确被保险人可承接原投保人成为新的投保人。将来被保险人依据遗嘱变更投保人为自己,免于保单被其他继承人分割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遗嘱仅能解决保单资产的最终归属问题。前述情形中,投保人身故,被保险人持遗嘱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时,往往也需要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书或者是相关《公证书》,这些文件的取得在关系不睦的家庭中障碍重重。
4、利用第二投保人功能,确保保单顺利延续

针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带来的保单归属争议和保单失效风险,陆续有保险公司推出“第二投保人”服务。
第二投保人服务,即新增保单以及历史保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的,在保单有效期内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指定第二投保人。
将来投保人身故,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凭约定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成为新的投保人,无需提供《公证书》或其他继承人签署的同意书,有效简化变更手续和抑制继承风险。
保险客户可充分利用该服务,做好家庭保单的管理工作,规避投保人身故引发的保单归属争议等风险。

总而言之,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风险保障和财富规划方案,值得重视和利用。
当然,保险功用的发挥也应当建立在合理规划之基础上,配以法律工具一同构筑家庭资产的守护基石。
作者:杜钘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