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跌破0元赚大钱 (原油宝赔了多少钱)

近日,WTI 5月原油期货瀑布式下跌,跌穿0元。4月22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该行原油宝业务近期结算和交易安排的公告以及关于原油宝4月22日合约结算价格的公告。中行表示,经审慎确认,美国时间2020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

一时间网友全炸锅了!网传最广泛的这张结算单,投资者持仓均价194.23元,本金388.46万元。目前亏损920.7万元,还倒欠银行532.24万元。

原油跌破0元赚大钱,原油宝负价之后为什么不抄底

图源网络(侵删)

同时,网上还有一烟台大哥在中行挂单0.01元每桶抄底一万元抄底了100万桶,结果按负266结算,即倒欠款2.66亿元,一夜之间爆亏,创史上投资亏损率之最

至此,投资者纷纷表示中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乎各类维权群一夜之间爆满!

原油跌破0元赚大钱,原油宝负价之后为什么不抄底

图源网络(侵删)

原油宝的亏损该由中行负责赔偿给投资者,还是投资者该偿还中行的平仓损失?

当下形成了一个不是投资者起诉中行,就是投资者因不赔偿损失而被中行起诉的尴尬局面。

于是,维权群里的投资者表示欲提起集体诉讼。

那么,在这场事件中,支持投资者提起诉讼的理由有哪些呢?

一、双方是否均具有与之相匹配的主体资格

中国银行是否有发行此类产品的资格?

中国银行和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均没有原油实物经营许可,也没有相应的仓储、物流和运输条件,其交易的标的本质上是以原油为基础设计的标准化合约。从中行原油宝这个产品和交易规则来看,与期货没有本质差别。

在我国,开展期货交易必须取得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的经营许可,否则就是违法和无效的。至今,事件已发酵几日,并未看到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关于此类的批准文件。

客户是否均为合格投资者?

笔者检索中国银行微银行的公众号,发现中国银行于2018年6月1日发布了有关推介原油宝的内容:

原油跌破0元赚大钱,原油宝负价之后为什么不抄底

中行的意思是投资小白也可参与其中,表现出了一种海纳百川的气势!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五章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定,卖方机构须承担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并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行应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完成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投资者可以请求中行赔偿损失,实际损失包括本金和利息

二、中行未履行审慎经营及勤勉尽责之义务

笔者发现,早在4月8日,CME就已经发出了主要能源产品价格可能为负的通告函,在4月15日就修改软件编程,应对负油价。

原油跌破0元赚大钱,原油宝负价之后为什么不抄底

图源网络(侵删)

CME已经预见到可能出现负油价,但中行忽略了此消息。中行没有意识到,价格一旦可以为负数,则原有的最大亏损额为本金的假设就不再成立了。

客户产品的风险等级陡然提高,面对这样的变化,中行理应通知自己的客户,以前签订的客户风险告知书等已经不适用了,现在面临的可能是无限的亏损!

但中国银行什么也没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于四月14-15日就基本完成其持有的WTI原油5月期货相应移仓换月工作,避免了巨额亏损。

中行金融判断的能力及系统无法达到应有标准,投资者可起诉要求中行承担移仓时间节点后所遭受的全部账面损失。

三、中行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

原油跌破0元赚大钱,原油宝负价之后为什么不抄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

原油跌破0元赚大钱,原油宝负价之后为什么不抄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

首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是格式合同,对于限制条款,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而协议并未对甲方的责任和投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未起到告知说明作用。

其次,协议的声明与保证及风险提示中均表示最大亏损止于投资本金,并未告知投资者在损失本金之外还存在倒贴资金的风险

显然,中行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投资者无法详尽了解所投产品的风险,进而导致投资者产生巨大损失,中行的责任必不可免。

四、中行原油宝产品存在设计缺陷

1. 中行原油宝的交易时间存在设计缺陷

中行原油宝的最后一日交易时间是8:00到22:00,此交易时间无法涵盖美国WTI原油期货交易时间,不能覆盖的时间段的价格波动带来的交易风险,客户完全无法应对。在22:00中行原油宝结束交易时,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还没有跌倒负值。中行交易时间制度设计的缺陷造成的亏损,不应由客户承担。

2. 中行原油宝的移仓时间也存在设计缺陷

中行在移仓时点上并不符合交易惯例,最后交易日期与合约到期相隔一般都会有一周到10天时间,而中行的原油宝产品是在原油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由投资人自主选择进行轧差结算或移仓交易。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均于4月14日到15日就完成了移仓,只有中行持有到了最后。

中行原油宝产品的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无法应对如此高风险的期货交易,对于中行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造成的巨大损失理应由中行承担。

五、合同效力问题

原油跌破0元赚大钱,原油宝负价之后为什么不抄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

首先,原油宝产品协议中,中行利用其自身优势地位,不止一处免除其责任、加重投资者责任,甚至违约条款仅约定投资者一方的违约责任而无任何银行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其次,对于限制条款未作明显提示的对投资者也不产生约束力

此外,《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原油宝产品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明显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亦不平衡,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显失公平,投资者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最后,根据协议中的风险提示可知,投资者能理解的最大损失止于全部本金,根本无从知晓会存在倒贴情形,不排除投资者在签订协议时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投资者可向法院请求撤销

五、中行未按协议约定强制平仓、移仓,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原油跌破0元赚大钱,原油宝负价之后为什么不抄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

原油宝产品协议明确约定平仓最低比例为20%,然而,在当晚暂停交易后,从22:00直至5:00,WTI原油期货收盘,中行未对客户保证金低于20%、0、甚至亏损部分进行任何强制平仓操作。

对此,中行回应,原油宝产品,在市场价格不为负值时,多头头寸不会触发强制平仓。对于已确定进入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的,将按结算价为客户完成到期处理,不再盯市、强平。但此前签署的协议中并未找到中行回应的相关内容。

银行单方面修改规则无效,对投资者不产效力

中行未按协议约定对保证金不足的客户进行强平,也未在22时启动移仓后成功移仓,最终导致了投资者巨额亏损,无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集体诉讼是可行的,但不是最优选,因为本次事件牵涉的投资者人数众多,相应的损失数额巨大,到了法院处理牵制因素众多,投资者可先向证监会或银保监会投诉举报,由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在有了初步证据后再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约定,到甲方具体开户的中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相对更为理性,也是对投资者比较合理的维权途径。

另一方面,中行能否要求投资者自担损失呢

存在另一种说法,虽然交易规则存在风控系统性缺陷,但只要交易参与各方已签约确认,则该协议便具有法律保护效力,据此交易的后果具有诉请法律执行效力。其次,交易规则虽有缺陷,但并不是必然造成多头穿仓损失的直接原因,不具有损失的法律因果性

交易规定的“强制平仓”条款,系中行可以处置客户的合同授权,形成法律上的合同规则权利而非义务,在法律上不负担任何据此产生的反向损失责任,也不存在所谓怠于行使权利的责任。因此,未及时强制平仓造成损失追责中国银行并无法律依据。

为保护交易秩序的正常,已经参与各方确认的交易规则,无论其是否存在显性或潜藏的不合理优势或缺陷,均不能成为交易结果反转的诉请原因,这也是民法基本原则禁止反言的根本要求。

笔者支持不同的声音,但笔者更倾向于中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买者自负”的前提应是“卖者尽责”

不过,也有财经人士愤然提出:

原油跌破0元赚大钱,原油宝负价之后为什么不抄底

诉讼维权已势在必行。如果,能借此机会开展银行内部的投资产品自查,改进行业的产品现状,对投资者类型进行严格分类和控制,将是此次事件最大的收获。

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