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贺北京中合天华“缔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维权胜诉

天津维斯盾门窗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 6 类的第 23250164 号“缔盾及图”

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

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近似对比图:

祝贺北京中合天华“缔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维权胜诉

我司律师分析为:

1、以汉字“缔盾”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字母为显著识别部分的

引证商标 2 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显著性及呼叫等多方面均存在显

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 1 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差异显著,,不

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 6 类的

第 23250164 号“缔盾及图”商标予以部分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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