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法院宣判涉毒案 (以案释法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基本案情

阿豪和妻子共同经营一家快递店,老丈人王老汉闲来无事,也在店里帮女儿女婿做点闲活。

以案释法为什么赢了官司还被罚,以案释法起诉案例

12月的一天上午,阿豪驾驶电动三轮车到货场取货,由南向北驾驶至县城中心路李记烧烤店门前路段处时,与由南向北行人张某相撞,张某倒地昏迷,头部受伤,流血满地。王某慌忙下车查看,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吓得跑回自家快递店。被害人张某被急救送院后,因颅脑严重损伤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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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店里后,阿豪见到老丈人王老汉正在烧水,就将撞人的事情和王老汉说了一遍。王老汉爱婿心切,认为自己年纪大,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不对他怎么样,便提出让其谎称是肇事司机,阿豪同意。

在交警询问过程中,被告人王老汉对交警谎称是自己驾车肇事,并在询问笔录中签字,包庇阿豪企图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后经现场证人指认,阿豪跑回自己经营的快递店找丈人王老汉顶替。经县公安机关侦查,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阿豪(另案处理)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老汉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顶罪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老汉明知阿豪犯罪而代为顶罪,帮助他人逃匿罪责,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老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王老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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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证假**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做*证假**明包庇犯罪的人使其免受刑事处罚,这种行为妨害了我国司法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如遇亲属朋友进行犯罪行为,应当积极劝阻教育,切莫“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己。

(本文案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真实刑事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