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保险调查员编号PICC171-11。相信很多家长都遇到儿子的学校要求购买学生保险,费用100元。但是家长完全不知道这个保险有什么用,也没用过。那么到底“学生险”有什么用呢?

学生也需要保险保障
“学生险”顾名思义,就是只有学生才能购买的保险,其保障范围包括:死亡、伤残、住院医疗(包括因病住院医疗),免赔80%后赔付。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感冒发烧住院也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门诊医疗不能索赔(即只看病拿药,没有住院)。此保险因保费只有100元,但是赔付往往几千、上万元,被誉为是性价比最高,最有用的保险。
注:“学生险”是意外医疗保险,事发地点即使不是学校也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大学生郑某翻越高墙摔伤获赔偿
案情介绍
浙江某外国语12届学生郑某,2013年5月3日晚郑某与同学在校外看完电影后因时间太晚,错过最晚入校时间,不得已和同学攀爬学校2.2米高的围墙进入校内。此时天色太黑,爬上墙的郑某也看不清墙下情况,就大胆跳下,结果摔伤,造成上唇外伤,额外伤,下牙槽骨骨折。郑某立即被辅导员送到医院救治,前后共花费10000元医疗费。所幸郑某在学校已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理赔焦点
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郑某索赔申请后,对其赔偿意见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被保险人郑某索赔属于保险责任,应该赔偿,二是认为被保险人郑某的行为属于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获得保险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意外伤害事故中故意行为”的正确定义。
被保险人郑某黑夜中在外界条件不明的情况下从2.2米高的围墙跳落,造成跌倒身体受伤,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呢?被保险人郑某是大学生,年龄22岁,已是一个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有对危险情况的判断能力,也有采取有效行动远离危险的认知能力。被保险人郑某明知从高墙跳落有危险,还执意跳墙造成事故的发生,当然属于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谓故意的行为,就是指人的主观意图是否要有意识地从事该行为。这里应该把“故意的行为”和“故意的结果”结合起来去认定被保险人行为的性质,郑某主观上无疑是有意识地从事翻墙行为,但他不会希望翻墙行为使自已受伤。因此,保险公司确定被保险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免责条款中的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理賠结论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郑某的索赔申请,根据保险条款中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及保险单中约定该项保险金额5000元的最高限,给付郑某赔款5000元。
本案点评
本案例保险公司在对郑某索赔事件的调查分析实事求是,客观的反映事实的真相,公正的处理结果、维护了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