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案判决书 (上海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李某红等人自2016年6月起,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面向全国范围大肆分装、销售假冒“保妥适”、“衡力”品牌肉毒素和“瑞兰2号”品牌玻尿酸等美容产品,同时通过微信朋友圈、美容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构建销售网络,利用快递、物流等方式,在近4年的时间内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销售假药和医疗美容医疗器械产品,案值高达2亿多元。

处理结果

2022年5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本案主犯李某红犯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万元;李某龙、张某飞、解某彬等人分别判处一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共打掉生产销售假冒美容产品窝点8处,涉及包材供应商、原料供应商、产品生产、分装、销售等各个环节,实现了全链条的打击。该案件列为国家药监局和公安部督办案件,是国家开展医疗美容产品专项整治以来,最典型的案件之一。

法律适用

1.关于生产、销售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关于假冒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行政执法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