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政专**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周卫东本人照片
原告周卫东与被告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矿所”)及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融汇”)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该院法官石金娟担任审理本案的代理审判员。并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案号(2016)津0110民初8387号。
一、本案裁定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存在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
1、裁定书记载:本院经查认为,原告主张与二被告之间的交易行为实为期货交易,只是认为该期货交易系非法,并基于此提起诉讼。 一是 通过裁定书记载,可以确认这部分论述,是本案主审法官的自述。 二是 原告周卫东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天矿所、易融汇所从事的交易为非法交易,周卫东与天矿所、易融汇之间合同应属无效。是东丽区人民法院视而不见。
2、通过裁定书:可以确认不管是周卫东认为,还是本案主审法官的自述,实质上,均未认定该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
3、周卫东认为:
(1)尊重法律和事实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审理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而不是主观臆断或自述。只有严谨的态度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2) 虽然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需要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但是,按照法律程序,理应将案件交易性质先移送天津市证监局或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认定和处理。
(3) 按照法律程序,本案应移送至对天矿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4)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人民法院对交易活动性质的认定是其法定义务,而非没有诉讼法上的法律依据。
(5) 本案主审法官以自述来论述并定论本案交易性质的做法,明显存在程序错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主观臆断或自述。
(6)程序错误与法律错误在司法实践中是密切相关的。本案程序错误是指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未依法保障本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依法查明本案案件事实、未依法实施本案法定程序等。由此,导致本案裁定存在程序和法律适用错误。
(7)不能排除有外部干扰因素,导致程序和法律错误的原因:例如,政治压力、社会舆论、人情关系、权钱交易和腐败等因素可能会影响主审法官的判断,导致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8)不能排除司法体制导致程序和法律错误的原因:例如,司法独立性不足、审判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可能会导致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受到不当干扰,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4、本案主审法官: 未查明本案案件事实,未对周卫东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深入研判与采信,未实施同类案件检索程序,未将本案交易性质移送天津市证监局或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认定和处理,而是只想简单地把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因为人民法院本身就是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交易活动性质的认定是其法定义务,而非没有诉讼法上的法律依据。
5、周卫东损失:2015年12月1日-31日期间被天矿所及易融汇以及易融汇洛阳分公司以“名为现货交易,实为非法期货交易”合伙欺诈1750677.23元。
6、2020年11月1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没有认定交易性质情况下裁决本案合同交易无效,本案申请人的全部资金损失,由被申请人一(天矿所)和被申请人二(易融汇)连带承担60%、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0%是合理的。
7、周卫东2023年3月24日-30日期间在百度网搜索到: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含易融汇)被全国各省、市、县(区)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或诈骗罪有10个案例(含含指导案例[第1238号]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由此可见,本案主审法官当年审理本案时,连天矿所成立未经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审批,现货原油、仓储经营资质未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申请过的基本情况都未在裁定书内记载。故,人违法或者犯罪一定会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而裁决书就是法官枉法裁判意图最直接的表现。
8、东丽区华明派出所有民警2023年6月1日-11月8日多次电话告知 :从公司成立起至今从没发生过经营活动。易融汇是空壳公司。

来源:周卫东手机15036353252
二、刑法: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