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述评之一

岳业鹏

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法理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世界首创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按照中央编纂民法典“两步走”的思路,第一步已于2017年3月完成,颁布了《民法总则》;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意味着第二步立法程序正式启动。

在民法典编章体例设计中,最大的争议问题之一莫过于是否应当将“人格权”单独成编。长期以来,民法学者对此问题的观点可谓针锋相对、各执一词。立法机关最终选择将“人格权编”列为独立一编,位居物权编、合同编之后,而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之前,并明确“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这一表态为未来民法典分则编纂工作确定了方向,宣示了中国特色民法典的价值取向。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体现。在经历了*革文**十年浩劫之后,立法者痛定思痛总结历史教训,在民法通则制定时首创设单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体例,并在第四节单独规定“人身权”,使该法在海外获得了“权利宣言书”的美誉。民法总则延续了设单独一章宣示“民事权利”的立法例,但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的具体规则未予展开,以留待分则作出详细规定,使得人格权独立成编更加顺理成章,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思路的继承和发展。我国民事立法借鉴比较法上先进立法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做法。我国不仅将侵权行为从债法中解放出来,设置整合权利保护规则的独立侵权责任编,而且放弃了债法总则模式,以合同法作为债权规范展开的基础。人格权独立成编更是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重财产、轻人身”的局限性,确立民法典分则以民事权利类型作为分编展开逻辑的模式,丰富和发展了民法典的编纂方式,为民法典编纂贡献了“中国思路”。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体现时代特点的重要体现。民法典编纂既不是全新法律的制定,也不是现行法规的简单汇编,必须就经济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回应。因此,民法规范不能是一二百年前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规则的照搬,而是要反映新时代的社会特点和人民新的规范诉求。法国、德国等国家民法典未将人格权设单编规定,并非逻辑推导使然,而是制定时代的局限性所致。如今,我们身处于一个日新月异的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人肉搜索等人格权侵权造成的损害难以恢复,人格权保护有着更为广泛和迫切的需求。随着现代传媒技术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肖像、姓名等人格标识具有了很高的商业利用价值,自然人对其人体组织器官的支配可能性不断扩张,人格权具有了积极行使的权能,而不再是单纯的防御性权利。基于这些时代发展的需求,*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将人格权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这不仅不是概念逻辑的错误,而是新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的价值宣示。

诚然,人格权编的规范尚有较大完善和改进的空间,宣示性规范所占比例仍比较高,但这都不能成为否定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不仅包含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方面内容,而且还担负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职能。通过价值的宣示唤醒民众的人格权意识,其意义丝毫不亚于完善的人格权保护规则的建构。基于此,人格权是否应当独立成编的争论可以休矣,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现有规则的修改完善上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人格权保护及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

(作者系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