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融汇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周卫东 (平顶山市周卫东)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周卫东发布于网络内的文案与视频作品,均是以本人遭遇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矿所”)、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融汇”)以及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分公司)“名为现货交易,实为非法期货交易”合伙欺诈本人 1750677.23 元的真人真事为题材,并以相关证据为依据创作而成。

(第一集)讲述: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什么背景条件下取得营业执照?原创2024-03-23 22:56·善良路虽远行则必至,发布于*今条头日**。

(第二集)讲述: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原创2024-03-24 05:30·善良路虽远行则必至,发布于*今条头日**。

(第三集)讲述:周卫东2015年12月遭遇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以及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非法期货欺诈。

透过现象看本质:天矿所的行为特征标志着他们将国家的法律法规视为空气,一意孤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毫不顾忌地追求自己的利益。

首先,2010 年 11 月 24 日天矿所成立时通过不正当渠道取得了《营业执照》至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称“国发38号文”),其中第三条规定:“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显然,天矿所的成立是不符合这个规定的。注:作为报案材料证据之一,已经提交给洛阳市、天津市、昆山市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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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国发38号文出台

其次,天矿所于2011 年 7 月 19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签订了《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协议》。这个时间节点,可以认定为天矿所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正式起点时间。这一步骤,标志着天矿所完善了根本性问题,为日后实施非法金融活动资金流转以及确保获取的不义之财能够顺利到达其账户内的问题。 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史某某与天矿所及工商银行狮X支行案件,案号(2019)粤01民终18824号民事裁定书中有记录,也是本人2024年3月13日收集到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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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9日案号(2019)粤01民终18824号民事裁定书中有记录

按照常理来讲,2011年11月11日国发38号文出台,天矿所理应根据这个文件原则和精神。一是致力于完善向金融与商务部门申请相关经营许可证及销售经营资质的审批以及获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二是若不能完善向金融与商务部门申请相关经营许可证及销售经营资质的审批事项及获得资质证书, 天矿所应该停止经营活动。 三是天矿所却视该文件为无物或视而不见,在全国各地发展了众多会员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正信公证处2016年8月9日出具公证书(2016)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4714号中记录了部分会员单位。注:作为报案材料证据之一,提交给洛阳市、天津市、昆山市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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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2016)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4714号记录部分会员单位

这个行为特征,标志着他们对非法金融活动的一意孤行他们将国家的法律法规视为空气,毫不顾忌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天矿所利用国家给予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优惠政策,将其作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尚方宝剑。他们勾结官员,为其非法行为寻求支持和保护。聘请国际著名投资家、金融学教授吉姆·罗杰斯为高级顾问。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政策的初衷,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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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矿所发布于互联网内照片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尽管天矿所明知自身没有期货交易资格,仍然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表现在交易规则由天矿所制定,交易过程也由其把控。天矿所单方面精心设计的一系列交易制度包括《客户调查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客户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确认函》、《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交易规则》、《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产品合约表》、《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综合会员管理办法(暂行)》及《综合会员协议书》等。天矿所,就是利用这些交易制度掌控着整个交易的控制权。 注:上述这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史某某与天矿所及工商银行狮X支行案件,案号(2019)粤01民终18824号民事裁定书中有详细的记录,也是本人2024年3月13日收集到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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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交易制度来源,案号(2019)粤 01 民终 18824 号民事裁定书中

这种虚假宣传与精心设计的结合,形成了一个有组织、有预谋、有规模、有框架、有实体的非法金融活动团体,让广大投资者陷入其中并深受其害。尤其,当投资者发现被欺诈后,维权之路异常艰难。因为天矿所早已经通过相关交易制度等,预先设置好仲裁委作为处理纠纷的机构。投资者向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均被以双方合同存在仲裁约定为由裁定不是移送就是驳回。而仲裁结果却类似菜市场上的买卖。2016 年 3 月 27 日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详细与完整地记录了,天矿所这个巨大阴谋和陷阱的形成。

令人奇怪的是天矿所及会员单位以及会员单位的代理商和居间商,均没有合法经营许可证及销售经营资质情况下,他们从事非法交易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应全部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指导案例(第1238号)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看到的却是只有代理商和居间商这部分人员被公安机关逮捕、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人民法院判决非法经营罪。而天矿所及会员单位却丝毫未受影响。这是,天矿所相关交易制度具有防火墙的功能?还是,天矿所有什么“保护伞”庇护?

透过事实看真假: 在大盘超过 5000 点的时期,我从股市撤出几个月后,陷入了洛阳分公司的陷阱中。从我将身份证和银行卡拍照件通过微信发送给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起,就注定我难逃一劫。

2015 年上半年,在大盘超过 5000 点这个的时期,我从股市撤出。随后,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微信名为:“李悟”)添加了我的微信,并将我拉入了他们公司的一个群。这个群里天天都有人,包括(微信名为:“李悟”)在内,发布一些做天矿油的盈利单,同时还介绍他们公司是天矿所 029 会员单位,是合法的现货交易所等等。看到这些信息,我也上网查了天矿所的相关信息资料,发现与(微信名为:“李悟”)介绍的内容差不多,于是我认为这是一家正规的交易场所。(微信名为:“李悟”)告诉我:“只要我将身份证和银行卡拍照件,通过微信发送给她,她给我办理好开户行情分析系统和交易系统账号后再发送给我”。于是,我按照李悟的要求,将身份证和银行卡拍照件发送给了她。

后来,(微信名为:“李悟”)将办理好的开户行情分析系统和交易系统账号,通过微信发送给了我,并告知只需修改密码即可入金操作。在这整个过程中,(微信名为:“李悟”)并未告知我办理行情分析系统和交易系统账号的同时需要与易融汇签订《客户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事项。事实上,我从未见过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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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悟将办理好的开户行情分析系统和交易系统账号,通过微信发送给我

透过虚假宣传看非法经营: 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包括易融汇及洛阳分公司除长期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外,以 虚假宣传为诱饵,以精心设计一系列圈套与陷阱来坑害广大投资者;实质上,他们是一个组织、有预谋、有规模、有框架、有实体的庞大的非法金融活动团体。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立案侦办。

根据现已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从我发送身份证和银行卡拍照件给(微信名为:“李悟”)的那一刻起,我就已经陷入了欺诈的陷阱。(微信名为:“李悟”)以虚假宣传的方式,取得了我对她及对他们公司的信任,但实际上这只是一个诱饵。她或洛阳分公司或者易融汇在代为办理开户行情分析系统和交易系统账号的过程中,他们在隐瞒我的情况下,冒名签署了包括《客户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等在内的一系列文件。这是他们完成欺诈行为的第一步骤,其目的是为了日后在解决纠纷时占据有利地位。他们清楚地知道,一旦客户发现自己被欺诈,必然会维权。因此,他们隐瞒客户并冒名签署这些文件资料,就是为了给自己制造一种合法的假象。最终,解决纠纷的机构不是人民法院,而是仲裁委。依据就是他们冒名签署的包括《客户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资料。

2023年3月28日-30日期间我周卫东收集到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被全国各省、市、县(区)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或诈骗罪或者合同无效的裁判案例有10个,其中,西安市某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与天矿所及易融汇案件的裁判案例。原告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中有记录:原告的开户也由被告会员单位代为操办,被告并未与原告就此签订任何有关书面协议或者向原告告知投资产品的交易制度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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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天矿所及易融汇案件

透过维权经历看反腐败的重要性: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长期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却至今未被查处、取缔、关停以及法办,这一现象令人深思。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仅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更反映出所在地腐败问题的深层次影响。不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证及销售经营资质的天矿所,却能够在全国各地发展众多会员单位、代理商和居间商,并且历时长达 10 年之久而巍然不动,这背后极有可能存在着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

我所遭遇的非法期货交易欺诈过程:从收到洛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名为:“李悟”)通过微信发送给我的行情分析系统和交易系统账号,修改密码后于2015年12月4日第一次入金开始实施操作买卖天矿油、银精矿等交易。整个交易过程,也是按照(微信名为:“李悟”)安排的两名分析师林媛媛和王茹远的指导下进行交易的,截至2015年12月28日,我总计入金1905002元,扣除提取的部分金额,被天矿所及易融汇以“名为现货交易,实为非法期货交易”合伙欺诈了1750677.23元。

周卫东认为, 若天矿所具备必要的相关经营许可证和销售资质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天矿所的会员单位包括易融汇在内与投资者包括我本人在内,签署的《客户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均合法有效。 因为天矿所作为主体经营合法,其相关交易制度、规则以及《客户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等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周卫东认为, 若天矿所不具备必要的相关经营许可证和销售资质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天矿所的会员单位包括易融汇在内与投资者包括我本人在内,签署的《客户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均非法无效。 因为天矿所作为主体经营非法,其相关交易制度、规则以及《客户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等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周卫东认为, 天矿所及其实控人、大股东刘瀚锴(持股80%)及其会员单位以及易融汇实控人、大股东张夷奎(持股90%)他们在长达10多年的经营活动中,除涉嫌非法经营罪外,还涉嫌虚假宣传、诈骗、抽逃出资以及*税偷***税漏**和非法吸收公共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文章结尾重申:2011年11月11日国发38号文出台,天矿所理应根据这个文件原则和精神。一是致力于完善向金融与商务部门申请相关经营许可证及销售经营资质的审批以及获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后继续从事的经营活动系合法经营。二是若不能完善向金融与商务部门申请相关经营许可证及销售经营资质的审批事项及获得资质证书,天矿所不停止经营活动,继续从事的经营活动可以定性为非法经营违法犯罪。三是天矿所却视该文件为无物或视而不见,除在全国各地发展了众多会员单位和继续从事非法金融外,于2016年3月27日靠有权有势拉拢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律人士,召开专证论证会,出具一份没有专家组五位专家签名或盖章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这是一个极其严重违反原则性的问题,性质是极其恶劣的。这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实质上,是证明天矿所长期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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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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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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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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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第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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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第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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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第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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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第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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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第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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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第九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