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集团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水污染治理错误案例)

案件背景

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提出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要求各地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为进一步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生态环境执法在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前提下,在确保工业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情况下,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全力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用,既减少现场执法频次,又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水务违法案例

案情简介

近期,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阅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时发现,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2020年9月27日废水总排放口总氮日均值为20.8477mg/L,超出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的一级B标准,随即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取证。

经查,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主要对石狮市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污水进行处理,根据环评批复中要求,尾水排放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的一级B标准。废水总排口安装有COD、氨氮、总氮、pH、流量等自动监控设备,监控数据联网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自动监控设备已验收并登记备案,设备委托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运维。经现场核实,该公司9月27日8时许发现污水出水时均值超标后进行工艺调整,发现调整没有取得较大成效后采取紧急措施停止排水,开启应急池蓄水,加强回流,直到当天22时方使污水达标排放,导致总氮日均值为20.8477mg/L,超出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的一级B标准。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的规定,依据在线监测数据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经过数据有效性认定的关键程序。

那么,怎么判断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数据是否具有有效性呢?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规定,明确规定了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监测数据才能视其为有效性数据,故设备正常运行是认定数据有效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公司污水处理厂2020年9月27日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表及核查校准记录,并对其在线监控设施的日常运维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明确水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正常进行维护校准,且2020年9月27日自动检测设备未发生故障,因此9月27日废水自动监控数据COD日均值超标数据有效。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依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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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根据在线监测数据,依法对其立案查处,于9月29日下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拟处罚款十万元人民币。

案件启示

一是部分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意识薄弱。 该公司已依法报批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于各种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响应、应急措施已作出明确规定,然而该公司27日0时污水出水时均值已经超标,直至8时许方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工艺调整,停止排水,超标排污时间较长,导致其日均值超标。面对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应加强应急管理意识,要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方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

二是加强科技手段监管能力建设。 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等科技手段监管能力是执法力量的有力补充,具有连续在线运行的优势,是监督排污单位排放行为的“前沿哨兵”,有助于扫除环境监管盲区和死角,实现对排污单位的实时监管,让行业监管更加透明,让非法排污行为无所遁形。

信息来源: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石狮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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