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刷首单被判刑 (刷单虚假交易申诉)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何x与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刷单造假罪大吗,刷单造假案

原告诉求

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0606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车费报销款497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进入被告处担任资深廉政督导工作,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27日至2020年10月31日。2019年7月23日,被告以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是违法解除;被告公司规定加班至21:30之后可以打车回家,车费予以报销,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3日、4月4日和4月8日每天加班至21:30以后,被告应支付打车费用。

被告答辩:

不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作为资深廉政督导,有义务将收到的涉案款项及时交予公司账户,但原告收到后私自占有,没有上交公司帐户,2019年5月5日集团廉政部与原告面谈时,原告对于公司出具的相关转帐记录均认可,并承认转帐记录中的收款帐户是其本人使用的支付宝帐户,明确表明因其无法证明所涉款项的去向,愿意接受公司的任何处理决定,最后,被告根据“饿了么”员工行为奖惩条例第3.3.3条的规定,作出解除决定,是合法的。被告公司没有设立工会,已在仲裁阶段就解除事宜以邮寄方式告知普陀工会,解除程序并不违法。

法院查明:

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资深督导专员。2019年7月23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实际工作至该日。

案件情况:

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份,白领上海三林战营2内,市场人员周xx、夏x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工作后台并提交套证冒证的新开店铺报请合规部审批,从中获取利益……经过与夏xx、周xx、余x面谈,三人分别主动承认事实。并将所有使用套证冒证并提交申请新开店信息交代,配合廉政部将违规收取商户的款项上交,……现该案件中三人所涉及到的钱款共计3100元,已全部追缴回,……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

2、夏xx同事,违反公司《‘饿了么’员工行为奖惩条例》第4节,3.4条‘员工利用一店多开、开设虚拟店铺刷新用户、代为下单及故意推广非外卖人群等手段伪造业绩’、第4节1.3条‘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编造名目,向商家、加盟商或用户收取费用,获取不正当利益’,建议辞退,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公司通报批评。……”2016年3月12日,被告处员工游凌辉将其向两家餐厅追回的刷单所套取的补贴款14844元(其中:ID706854补贴款7796元,ID706870补贴款7048元)转给原告,由原告交给公司,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通过杨xx账户将7048元汇入被告公司账户。审理中,被告提供的集团廉正合规部谈话记录及账单详情,证明2019年5月5日,被告处廉正合规部调查员针对被告核查的原告违纪行为向原告核实确认,原告承认并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处罚。

该谈话记录是廉正合规部方x、芦x与原告于2019年5月5日的谈话记录,谈话内容为:“

问:关于2016年10月左右,你查办的一个叫夏xx的案件有印象吗?

答:我有印象,当时是我跟孙x一起办的,具体的案卷材料肯定在我电脑里。

问:夏x这个案件有没有回款?

答:我查看了一下电脑,里面没有夏xx回款的记录,那他肯定没有给我钱,如果他把回款给我,我肯定转到公司账户上。

问:你在笔录中记录了要求夏xx退回2600元违规回款的情况,为什么你说夏xx没有把回款转给你?

答:笔录里是明确跟他说要他退还公司2600元,但实际上夏xx没有给我这笔钱,如果他给我这笔钱,按照我个人习惯肯定会把回款凭证放在电脑文件夹里,现在我电脑里没有,说明他没有转账给我,如果你们非要说夏xx把这2600元转账给我,那你们要提供证据。

问:何xx,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如果夏xx把这2600元转账给你,但是公司没有回款记录,那么这笔钱就是在你个人账户里面了?

答:是的,如果你们能证明夏xx把钱转给我,我又没有交给公司,那这笔钱就是在我这里的。……

问:你作为这个案件的主办人,如果夏xx没有将2600元上交,你是否会继续追踪?

答:夏xx当时是被廉正调查后,作出辞退的处理,后夏xx就失联了(夏xx的电话打不通了)。

问:如果现在夏xx提供了转账给你的记录,你怎么说?

答:那你们出示证据给我看。

问:如果夏xx上交违规款,你是否需要通过邮件向主管报告?

答:当时没有这个流程。

问:我们调阅了你的邮件历史记录,你回忆下这个事情?(2016年10月20日15:20何x发送主题为‘关于白领上海三林战营2违规案件调查情况与处罚意见书’的电子邮件截图)

问:上述邮件是你在2016年10月20日向王**、姜xx汇报夏铭君案件的调查报告,其中写的涉案款物3100元已全部缴回,你解释一下?

答:这个报告确实是我写的,为什么会出现全部缴回我现在解释不了。反正就两种情况,第一夏xx钱没有给到我,第二种情况夏xx钱给我了,我没交给公司。……如果你们可以证明夏xx把钱交给我了,而公司没有入账,我愿意接受公司的任何处分。

问:2016年3月,徐州战团刷单案件你有印象吗?

答:你们可以把邮件给我看看我回忆一下。(2016年3月17日游xx与刘x、柏x之间主题为‘徐州战团怀疑刷单餐厅明细’的往来电子邮件截图)这个案件我有印象。

问:这两笔7796元和7048元回款是否你交给公司账户的?

答:我没有印象了,这个邮件是游x发的,你们应该问他。

问:我们找过游x,他有转账给你的记录(出示游x提供的转账记录),你怎么解释?(账单详情截图)

答:那就是游x把这两笔钱转给我,再有我交给公司了。

问:上述支付宝账号‘小x’是你的支付宝账号吗?

答:是的。

问:我们调阅了你的回款记录,只有7048元的缴款记录(是杨x代我缴款的),没有7796元的缴款记录,你怎么解释?

答:我解释不了,你们怎么能证明我没有把这笔钱交到公司。

问:那你个人账户接受了公司款项,你总要解释下这笔7796元的款项去向?

答:我支付宝和微信都没有记录,我现在证明不了这笔7796元的去向,你们想要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问:那么之前那笔2600元你如何证明?

答:我也没法证明,你们爱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谈话记录和帐单详情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原告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确认帐单详情上的钱款分别是游xx和夏x转账到原告支付宝账户的。

法院认为:

原告身为被告处资深督导专员,日常工作是负责处理公司员工的违规违纪事件,应该熟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其工作中经常运用的《‘饿了么’员工行为奖惩条例》。原告在负责查处白领上海三林战营2违规案件中,收取的违规人员退赔的索贿款2600元应交给公司,原告称其将该款交由杨x代为转账至公司账户,那么原告应该在提交的案件调查情况与处罚意见书中写“已全部追缴回”之前核实该款是否到达公司账户。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将夏x退赔的索贿款交由杨国超转账给公司以及将游x追回的部分补贴款又退还给游x的主张,对于2019年5月9日被告账户收到杨x汇入的2600元,只能证明是原告事后补救的行为。故,被告依据《‘饿了么’员工行为奖惩条例》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对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0606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费车费报销款人民币497元;

三、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x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2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人民币17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