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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兰亭序史
编辑|兰亭序史
法国在塞内加尔的殖民统治初期并不顺利。在法国殖民者向塞内加尔内陆扩张的过程中,遇到了塞内加尔的居民的激烈抵抗。
吉·奥马尔·塔尔的图库洛尔帝国通过建立伊斯兰教政教合一国家,并向法国人和英国人购买*器武**训练*队军**, 建立了一支相对强大的武装力量,1852 年起,吉·奥马尔·塔尔发动伊斯兰教圣战,抵抗法国殖民者的入侵行为,同梅迪勒战役等战斗大大打击了法国殖民者的殖民化进程。

同时期马巴·贾胡·巴、拉特·迪奥尔等传统势力领袖和宗教领袖先后发起了针对法国殖民者的抵抗运动,虽然这些运动最终都已失败告终,但反抗法国殖民者的活动一直持续到 1915 年,这些反抗活动动摇了法国在塞内加尔的统治根基。
针对这些反抗活动,法国殖民者一方面*力武***压镇**,同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对塞内加尔实行渗透、同化政策,试图消除反抗活动生长土壤。法国在诸多方面改变了塞内加尔的国内生态,将之与法国相绑定。

塞内加尔殖民时期的政治生态
在法国殖民者基本完成对塞内加尔的*力武**征服后,如何统治塞内加尔的广大地区就成为了法国殖民者和法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法国作为拥有长期辽阔领土管理经验的国家,为塞内加尔的殖民统治设置了一套独特的管理体制。
从地区层面来看,法国殖民政府对塞内加尔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将塞内加尔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全权自治地区”主要包括达喀尔、圣路易、卢菲斯克、戈雷四个大型城市,在“全权自治地区”法国将本国法律与统治方式基本照搬过来,在这些地区,土著居民享有相对多的权利。
而在其它中小城市和村镇地区,法国人则委派殖民总督等行政长官,或直接由当地驻军的军事长官进行军事管理, 在塞内加尔的这些地区,土著居民享有的权利极其有限,基本完全在行政或军事长官的个人意志统治之下。

而在统治方式的层面上来说,法国在塞内加尔的统治方式是直接统治加高度中央集权。法国殖民者在殖民过程中遇到了塞内加尔土著居民的激烈抵抗,这些抵抗活动往往由塞内加尔传统领袖领导,因此法国殖民者在塞内加尔统治的第一要务就是拉拢利用传统领袖势力。
塞内加尔的传统领袖往往既是部落领域内的行政长官,也是部落家族内的大家长,在整个部落领地都有极高声望和极大影响力。
因此法国人对非洲传统的酋长制度进行了改造,在实际上消灭了原有的土著势力。
在法国殖民政府的改造之下,酋长变成了由法国人任命的行政官职,酋长人选的决定权落入法国人手中,一方面法国人任命的酋长成为法国的一级官僚,另一方面法国人任命的酋长神圣性大打折扣,也削弱了传统领袖在土著居民中的实际话语权和号召力。

同时法国人引入了法国本土的大区和区的行政区划,在区下设置镇、村两级行政机构,每一级行政区划都有自己的酋长,且酋长全部由法国人任命,这实际上形成了法国殖民政府从中央到村落的高度中央集权统治。
同时法国人任命的酋长往往实权不大,且多为臣服于法国殖民政府的亲法派人士,这大大削弱了塞内加尔传统领袖的实力,在此之后由塞内加尔传统领袖所领导反抗殖民政府的活动趋于停止。
即使如此,法国人也认为传统领袖必须*压打**提防,尤其是穆斯林传统领袖, 法国殖民政府将之视为统治的重大隐患,因此法国殖民政府出台各种政策法令*压打**穆斯林势力和传统领袖。

除此之外,由于塞内加尔传统领袖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这些传统领袖往往拥有相当规模的私人武装力量,法国人认为必须进行*力武**威慑和战争征服才能保证自身殖民统治。法国殖民政府不断加强军事力量准备, 并多次对穆斯林部落发起殖民战争。
19 世纪后半期,法国殖民政府的殖民*队军**在时任塞内加尔总督费德尔布的率领下对中西部的穆斯林部落进行了三次大规 模军事行动,先后与卡耶人(Cayor)部落、塔拉扎·摩尔人(Taraza Moors)和图库勒人(Tokolor)以及乌玛瑞安那人(Umariana)对峙并摧毁了抵抗的穆斯林部落。
在这些军事行动中,塞内加尔殖民政府获得了中西部大量适于农业耕作的肥沃土地,用以生产花生并回销欧洲。殖民政府从此能够在塞内加尔河全流域自由通行贸易,其势力甚至可以染指尼日尔河流域。

在三次军事行动中,塞内加尔殖民政府也将对待穆斯林势力的政策进行了更正,殖民政府在军事施压的同时也乐于接受穆斯林势力的投降归顺,这样可以减少统治和威慑的成本,而对于穆斯林部落而言,面对殖民政府的军事压迫,投降归顺也成为保全自身的唯一途径。
在法国设置塞内加尔殖民体系的同时,还将法国本土的行政与统治制度、方式移植到塞内加尔。法国在塞内加尔颁布法国化的法令,根据法国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设置行政和所谓的代议机构,进行政治同化。
法国在塞内加尔颁布的法典主要脱胎于《法兰西民法典》,法国殖民政府认为与《法兰西民法典》相同,法国在塞内加尔颁布的法律也是“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所确定的信念为基石”的,这种法国化的法律一旦颁布并实行若干年,就会在塞内加尔土著居民中深得人心。

然而实际上,旧有的塞内加尔法律实质内核是习惯法,而非法国的民法典。法国将具有相当话语权和威望的塞内加尔传统领袖纳入立法和法律体系,使其在法律确定和实施过程中具有象征性的作用,以此规避风险,并试图将塞内加尔的传统习惯法纳入法国化的法律体系,将二者杂糅, 并最终完成塞内加尔法律体系的法国化改造。
从 1822 年起,法国先后在圣路易、戈雷等塞内加尔的大城市设置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试图将法国本土的法律体系移植到塞内加尔。
但塞内加尔传统领袖和土著居民对这种司法机构设置相当不满,对此法国殖民政府多次对塞内加尔设置的司法机构进行调整改革,但都未能获得塞内加尔土著居民的认可。
后为迎合顺应土著居民的习惯法,在 1857 年,法国殖民政府在总督费德尔布的指示下于圣路易设立了穆斯林法庭,以裁决土著居民中发生的案件。

该穆斯林法庭主要负责裁决民事案件,如出生、婚姻、遗产、死亡、财产捐赠等事项,重要案件和刑事诉讼依然交由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进行审理宣判。
法国殖民政府设立穆斯林法庭表明,殖民者对塞内加尔土著居民进行政治法律的法国化改造并不成功,但仍然试图将之纳入法国化的法律、政治管理体系之中。
法国还在塞内加尔设置名义上的代议机构,在是圣路易设置塞内加尔总议事会,用于管理日常经济事务和进行重大决策。
起初总议事会的席位大多来自圣路易的议员占据,但这也引起了来自其它大城市议员的不满,他们认为应该均衡四个大城市议员的席位数量,避免出现圣路易一家独大的局面。

同时一些议员发出呼声,呼吁将法国式的代议制和总议事会扩展到塞内加尔的各地,而不应仅限于四个大型城市。
在 1879—1920 的四十一年间,共有 97 人被选入塞内加尔总议事会,其中塞内加尔土著居民 16 人,塞内加尔与法国混血 28 人,法国本土白人 53 人。
可见在塞内加尔总议事会中,实际权利始终把我在法国人的手中,即使议事中产生分歧,议程走向也始终掌握在具有绝对优势的法国殖民者手中,塞内加尔土著居民看到的所谓民主是虚假的。

在殖民时期的塞内加尔,法国人致力于削弱传统领袖权威,增强自身在塞内加尔的话语权,效仿法国本土建立高度中央集权管理体系,进行法律制度改革, 试图将塞内加尔纳入法式法律体系之中,最后通过建立名义上的代议机构,给塞内加尔土著居民以虚空的民主幻想,并操纵代议机构达自身成稳固殖民统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H.Oludare Idowu, "Assimilation in 19 Century Senegal", Cahiers d'Etudes Africaines, Vo1.9,Cahier 34(1969), pp.19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