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央视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著作权之争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央视动画胜诉。
法院判定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8万元。

到底发生了什么?
案件起因是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发展公司未经央视动画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大头儿子人物形象生产、销售玩偶。
2017年2月14日,北京市朝阳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了央视动画诉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侵权一案。
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一直享有《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三个主要人物形象的全部著作权,杭州大头公司等相关方无视法律,未经许可,利用动画人物形象“大头儿子”开发、制作和销售玩偶,严重侵犯了央视动画的合法权利。
因而,法院判定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央视动画28万元!
"大头儿子"案件并没这么简单,著作权之争得从1994年说起!
1994年,刘泽岱受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导演委托,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
而后,刘泽岱将三幅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又通过受证取得这些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
2015年,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权,法院经二审认定,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方式使用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获利,侵犯其著作权,判定被告赔偿126万余元。
2016年8月,大头儿子公司以央视动画授权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积木玩具,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三公司诉至法院,其认为央视动画的授权侵犯其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2017年4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央视动画被判支付赔偿金35万元,承担原告3万元维权合理费用。
2017年8月,法院判定央视动画获赔28万元!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央视动画享有95版动画片、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对两版动画片中的三个主要人物形象享有著作权。通过对比杭州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玩偶形象与央视动画主张权利的涉案动画形象,二者明显一致,杭州公司抗辩提出的权利依据,均没有事实基础,法院不能支持其享有权利基础的抗辩主张。故可以认定杭州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玩偶形象使用了央视动画主张权利的作品,显然侵犯了央视动画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那么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版权如何获取?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不进行版权登记,又怎么证明作品的归属呢?
进行版权登记的好处:
1、公信力强,明确版权的归属,避免版权归属纠纷的发生。
2、被侵权和发生纠纷时,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3、利于版权交易的进行,可作为许可使用和版权转让的法律凭证。
小捷有话说:
"大头儿子"侵权案件的发生,主要还是大家对于版权的意识不强烈。设想,如果刘泽岱登记了版权,并将版权转让给了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作品的归属明确了,之后也不会有这么多的麻烦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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