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营中,总有一些经营者觉得我店还小,不用注册商标,我就在我们当地用,和别人名字一样也不会知道吧,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看完下面这个案例,你会有更深刻的理解。

2015年5月13日,项祖海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登记了自己的个体工商户,店铺名字叫做苍南县钱库镇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从名字我们也能看出来,这是一家主营婚纱摄影的店铺,公司的字号叫米兰春天。问题就出在这个“米兰春天”上,结过婚的朋友和最近打算结婚的朋友可能对“米兰春天”比较了解。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9日,成立时即开始将“米兰春天”作为其字号使用,并在2001年取得商标专用权,获得商标专用权后,一直使用“米兰春天”商标至今,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用于推广“米兰春天”品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米兰春天”品牌在中国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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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一般消费者都知道,那么作为同行业人员,当然也理应知道。但还是以这个名字作为字号了,项祖海认为企业名字是经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获得的“苍南县钱库镇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的使用权,具有合法性。并且使用的企业名称“米兰春天”与原告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的区别,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使用该企业名称经过行政部门许可,不存在过错。
可能有这种想法的人并不在少数,但在这里明确的告诉大家,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首先,商标注册属于知识产权局管理,而企业名称登记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分属于不同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不当然对抗商标权。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对于本案项祖海于2015年5月成立后,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知道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米兰春天”字号,但仍将“米兰春天”申请注册为字号,并作为其营业标识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或者与其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采用这种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在市场竞争中享有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项祖海未经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开设的店铺门头店招上突出使用“米兰春天”标识,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并且两家公司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服务。虽然项祖海在门店上使用的“米兰春天”与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字体有差异。但其文字完全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商标。上述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侵犯了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案最后判决苍南县钱库镇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店铺门头店招中停止使用“米兰春天”字样;停止使用包含“米兰春天”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5000元;
所以,商标无小事,无论何时,无论何地,你都要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