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老板苏某是一位单身男士,其经营着一家小超市,每个月苏某都会检查超市账单,某月经过苏某检查发现,超市账单对不上。
其通过监控发现了有一名女子在超市内盗窃,在抓到女子先行后,女子竟然提出可以肉偿,苏某同意了。
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该女士反手以强奸为由向警方举报,苏某坚决不予认可。

苏某是一位刚刚离异的单身男士,其经营着一家小型超市,经营超市往往都需要小心认真。
每个月进出的货物都需要和账目上的数额对得上,因此作为一家超市的老板,核对账目便是其日常工作。
在某一天,苏某在核对账目时发现账目有些对不上,经过苏某的仔细翻查发现,一款比较高端的化妆品少了好几只但是账目上并没有记载。
如果只是一两只,苏某还有可能以为只是意外丢失,但是经过盘查发现该化妆品一共少了六瓶。
该化妆品是高档化妆品,每一支的单价都不便宜,尤其是在小型超市里面,很少有人会在超市内买一些化妆品之类的东西。

而且苏某经营超市多年,该化妆品的销量并非火爆,因此苏某断定,这些化妆品一定是被小偷偷了。
于是苏某调集了超市内的监控,将近一个月的监控录像全部翻查出来,打算彻底的找出这个偷化妆品的小偷。
终于,经过苏某仔细的查看发现,有一位30多岁的女子经常会在化妆品货架前徘徊,其经常盯着货架看而后环顾四周在周围逛来逛去,之后其又什么都不买,空着手走出超市。
监控录像显示这名女子多次来到化妆品货架前面,但每次都只是观望而从不购买。
由于监控位置不够良好的原因,该女子具体在货架面前做了什么苏某并不知晓,但是其举动已经足以让苏某产生怀疑了。

于是苏某重新设置了监控录像的位置,把监控对准了化妆品区域,并且苏某反复的记下了该女子的长相。
苏某认为该女子造访多次,屡次得手必有可能再次来犯,苏某想要守株待兔,等到对象出现就抓他一个现行。
果然没过几天,熟悉的面孔再次出现在了超市里面,该女子一进入超市苏某就认出了她,但是苏某并没有轻举妄动,反而装出不认识的样子目的就是为了等她下手。
于是苏某目不转睛的盯着监控录像,该女子先是装作在商店内部挑选商品,然后慢慢的转到了化妆品货架面前并在此驻足停留。
等到该女子确信四下无人之时,迅速的拿起了两件化妆品,将其装入自己的包中,然后调整状态,装成没事人一样打算离开商店。

就在此时,苏某跳了出来,拦住了该女子,起初面对苏某的质问,该女子坚决不承认,苏某要求翻查其口袋和包裹,该女子坚决不同意并且极力反抗。
但是苏某不管这些,最终苏某在该女子的包中翻出来了两瓶店内化妆品。
面对铁证该女子也不再反抗了,承认了盗窃的事实,苏某对其说到“你也不是第一次干了吧,我查了监控了,知道你以前也偷了六瓶化妆品。”
见此话一出,女子顿时脸色苍白,连忙哀求苏某不要报警,苏某见该女子如此哀求自己便心一软,回答道“你把之前的六瓶再加上这次的两瓶钱给结了,这事就算结束了,我也就不报警了。”
可是谁知该女子反而委屈的更厉害了,其回答道“我要是有钱也不会来偷了啊。”

苏某听闻也是气不打一处来,“你又不想给钱,又不同意报警,你是打算怎么样,这两个必须选一样,你把钱补给我我就报警了”
此时该女子提出,虽然自己没钱,但是可以肉偿,听到“肉偿”二字,苏某似乎来了兴趣,于是最终答应了女子的提议,二人发生关系。
可谁知,说好的肉偿,该女子却反悔了,没想到在肉偿结束后,该女子反手就报警,声称有人强奸了她,苏某此时则是怒火中烧,坚决不予承认。

本案的肉偿究竟是否构成强奸呢?随下文一探究竟。
一、该女子构成盗窃罪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的核心是以平和的手段窃取财物,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体是公私财物,盗窃罪一罪保护的法院就是公私财产不受他人非法侵犯。
客观方面是当事人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而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当事人需要知道自己在盗窃。
而在本案当中,该30女子明知自己已经进入了他人商店,在他人商店中该女子将化妆品装入自己包中而后离去。

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的标准,而且其多次进入商店内部实施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因此该女子构成盗窃罪。
二、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在本案中,大家最想知道的肯定是该女子在被抓现行后提出肉偿,这一承诺到底有没有效力,店主苏某究竟构不构成强奸,这就涉及到刑法中被害人承诺的效力了。
在我国刑法中,被害人承诺属于正当化事由的一种,即法律认为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利对自己的部分权益进行处分。
例如我们可以自己决定我们的钱给谁,决定允不允许让别人打自己,这就属于被害人承诺,在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是依然不会成立犯罪。
因此,被害人承诺是一种对法益进行处分的情形,而且这一处分必须要符合规定。

首先,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需要有处分的权限,没有权限的法益承诺者不能处分,最典型的就是个人不能处分他人的法益,不能处分公共利益。
例如一位女性当然可以同意一位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可以同意两位男性与其同时发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
因为这是女性对自己性法益的处罚,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便不成立强奸罪也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因为聚众淫乱属于公共法益,该女子无权处分。
除了公共法益不能处分之外,个人及其重大的法益也不能处分。
正如一句话说得好“自由并不允许人们自愿成为他人奴隶”,像个人自由,生命权,重大身体健康等权利是不允许自行处分的。

例如,一个人可以同意他人把自己的小拇指砍了,这种情况下砍人的人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即便一个人同意他人把自己的手给砍了,此时砍人的人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重大身体健康法益不允许处分。
再者,承诺者必须要有承诺的能力,如果连承诺的能力都没有当然不算得到被害人承诺了。
举一个极端一点的例子,没有人会去问一个七岁小孩可不可把父母送给他的名牌手表送给自己,因为正常人都知道即便小孩同意了也没有用。
所以基于承诺者能力的问题,面对14岁的*女幼**,即便其同意了发生性关系,这种同意也是没有用的
1、承诺必须要是事前作出的,时候作出的承诺不能算作出罪的承诺,例如在和女性发生完关系后才得到对方的承诺,这只能算作事后的谅解而不能算作正当化事由的承诺。
2、承诺必须要是基于承诺者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作出的,欺骗,强迫下的承诺是无效的。

在欺骗这一问题中,存在着各自问题,因为欺骗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欺骗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在法律中只有严重的欺骗才能构成犯罪,一般的欺骗并不影响承诺效力。
而严重的欺骗指的是依照一般生活经验可以高概率的引起他人处分自己的利益也即实质上的欺骗,只有实质上的欺骗才有可能导致同意的无效。
例如如今很多网红在网络上发视频都会开设美颜,很多人因此而给网红打赏。
而突然有一天这位网红的真实样貌暴露了,那么打赏者可以以自己受到了欺骗为由而说自己打赏是无效的么?
很明显这种情况下根本算不上欺骗,因为人本来不应当仅凭样貌而决定将自己的金钱投入何处,这种理念是法律不推崇的,再说了如果开美颜算欺骗,那么化妆是欺骗么?

而换一个例子,是一个男的冒充成女的在网络上骗他人打赏。
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欺骗,毕竟男性装成女性还是一种实质上的不同,是实质上的欺骗。
因此在强奸中,如果一男性冒充成高富帅,家财万贯由此吸引了众多女性的追求,最后发生关系,在事情暴露后,女方以男方不是高富帅欺骗了自己为由而起诉其强奸是不成立的。
因为有钱与是否发生性关系在整个社会价值上不能认为是高概率的事件,法律应当倡导良善的价值观念,因此这种行为算不算实质上的欺骗。
总而言之欺骗必须是实质性的高概率欺骗,若非高概率的欺骗则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欺骗。
最后,承诺的内容和对方实施的内容必须要一致,也就是说我同意你砍我一个小拇指你就只能砍一个小拇指,而不能砍大拇指,这就是承诺的内容一致。

三、杂货店老板苏某不构成强奸
在了解完承诺的效力之后,回到本案当中,本案该女子以强奸罪状告苏某实际上是不成立的
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指的是以*力暴**,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此在本案中,苏某根本就没有实施过*力暴**行为,其最多实施了强行搜查,从该女士的口袋中搜出了两瓶化妆品。
但是这种行为不足以压制该女子的反抗从而强迫该女子与苏某发生性关系,因此从*力暴**角度来说本案不存在*力暴**。

其次从被害人承诺的角度来看,该女子与苏某发生关系实际上是经过了女子的同意的。
因为在苏某提出要求给钱时,该女子主动提出了自己可以肉偿,其很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所处分的东西,而且这一处分并非是苏某欺骗而导致的,是她自己提出的。
因此该女子有权处分自己的性权利,而且这一处分是在没有被欺骗的情况下事前作出的,因此该处分是有效的,苏某不构成强奸。
相反该女子在这种情况下报警,反而有可能构成诬告*害罪陷**,如此还有可能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偷窃被抓反而倒打一耙,如此行为实在是让人不耻,各位必须要铭记偷奸耍滑并不是生活的长久之计,尤其是出现错误时应当勇于承担,而非一味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