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间谍案怎么回事 (力拓间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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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导,上海市国家安全局2009年7月9日(周四)表示,力拓股份有限公司(Rio Tinto Plc)上海办事处全部4名员工已因涉嫌窃取中国国家机密而被拘捕。铁矿石价格谈判尚未结束,据上海国家安全局的一名官员透露,此项指控与这些员工在力拓与中国炼钢厂商进行的铁矿石价格谈判中的行为有关。

“胡士泰”、“力拓间谍门”、“窃取国家机密”、“铁矿石谈判”,一时间这些词语在网络上异常的活跃。力拓雇员窃取国家机密事件的影响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那么这一事件的国际商业影响究竟有多大?对于正在进行的“铁矿石谈判”究竟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对于中澳两国未来的商业合作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无人能知,但是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应该作出怎样的反思呢?

企业雇员泄露公司重大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者恶意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等行为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随处可见,随之而来的风险轻则让企业失去商业机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损失,重则让企业面临灭顶之灾……

那么,如何构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企业人力资源的角度分为以下三个阶段来进行:

第一阶段:员工入职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要是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者以求职者的身份与企业进行接触,从而窃取商业秘密。就如下面的案例一样,企业人力资源部在招聘过程中招进了竞争对手派来的*底卧**,最终导致企业严重受损。

山东新发药业公司为提高生产D-泛酸钙的生产技术和能力,在2005年底派新发公司职工徐文良欲以求职名义进入鑫富药业公司获取生产技术未成功的情况下,又派新发公司安保部部长姜红海到临安物色鑫富公司职工,以利诱的方式,从谢柏龙等人员中非法获取鑫富公司生产技术和信息材料。2007年5至8月,新发公司生产厂长张开国等人伙同被告人姜鑫祥,为达到减少鑫富公司生产D-泛酸钙产量,增加新发公司生产的D-泛酸钙的市场份额的目的,以支付报酬为诱饵,指使被告人杨全龙、潘伟东分别在鑫富公司上班时对锅炉实施破坏、向D-泛酸钙成品包装中添加杂质实施破坏。

因此对于每一位申请入职的员工,企业人力资源部都必不可少的要进行系统的入职背景调查(当然亦可由人力资源部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调查机构进行),从而避免企业人力资源风险,保护企业核心商业秘密。

第二阶段:员工在职阶段

在这一阶段我们又可以将其分为日常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特殊时期的商业秘密保护。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日常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对于每一个员工入职后,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如果未能制定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企业商业秘密随时都有泄漏的危险,如陌生来访者可能携带微型摄、录像机对企业现状进行拍摄,从而获取企业信息;企业计算机体系的维修过程中,被维修工人窃取计算机中的机密文件(如陈冠希*照门艳**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见证);企业员工在公众场合讨*公论**司商业事件被竞争对手听到;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以获取报酬为前提出卖企业核心技术及其他重要商业信息;企业雇员接受培训后,携带企业商业秘密投奔竞争对手……如此种种,请问您的企业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了吗?

企业的日常运营过程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笔者认为主要从企业日常管理制度上进行完善,如就陌生来访人员制定专人陪同监控制度、企业计算机信息备份加密、规范员工行为、将企业商业秘密的接触者分别设定权限范围、签署培训保密协议等。

其次,将要叙述的是两个特殊时期的商业秘密保护,即企业新产品研发、推广时期和企业重大合作、谈判时期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新产品的研发、推广时期,新产品的设计、制作技术以及新产品的上市推广策略、方案将是重点保护对象,决不可掉以轻心。也许很多企业也明白这其中的道理,但是实际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做到了未雨绸缪呢?每一家企业所采取的保护策略不一样,产生的效果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技术控制层面,一方面可以采取“单一技术单一人员控制”的策略,即针对所有核心技术的每一个环节均只授权专人知晓,从而避免由于个别不良雇员掌握了全部核实技术后整体泄露。另一方面,针对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推广策略控制方面,建议从内外部两手抓的策略,企业内部员工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避免内部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外部与合作的关联机构,如市场策划机构等及时签署保密协议,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企业重大合作项目谈判时期,竞争对手或谈判对象最想知晓的信息有:重大合作项目、合作项目的整合计划、谈判底价、谈判策略等。因此对于这些信息的保护就显得尤为关键,一旦泄露,将直接导致谈判失败或者企业发展规划被竞争对手知晓后进行攻击。

对于企业重大合作项目谈判时期的商业秘密保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与保护:1、加强谈判组成员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思想认识,并进行保密教育,签署保密协议;2、构建商业秘密保护监控小组,整体保护谈判时期的商业秘密;3、谈判阶段控制谈判组成员的交往或接触对象;4、谈判资料分类、分开、专人管理。

第三阶段:员工离职阶段

员工离职后泄漏原工作单位商业秘密,这样的案例已不少见,就如下面的案例:沈某于2004年应聘到北京某公司工作,2006年底沈某辞职,离开公司时将有关技术资料带出。2007年4月至5月间,沈某在“仪器信息网”上披露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一种电路图及相关技术信息,此技术信息为国家十一五科技计划中的重点示范项目,为我国在此领域的最新水平,在亚洲除日本外,没有其他国家具备产业化能力。该帖共被浏览357次,导致该公司核心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829.6万元。

一个很简单的动作,只不过是在互联网上贴了一张图片,却让企业损失了829.6万元,所以商业秘密一旦未能得到保护,随时都会给企业带来惨重损失。

员工已经离职,可是如何使用有效的手段让离职的员工遵守职业道德,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呢?笔者建议采用以下两个方法:1、对于离职的员工做好各项交接工作,包括曾经使用的工作邮箱、曾经保管的各类秘密文件的交接管理,避免离职员工携带公司商业秘密离开公司;2、在入职时签署保密协议的同时,离职时再次进行商业秘密保密教育,敦促离职人员不可泄露其所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力拓间谍门事件,虽然目前并未得到明确证实会影响尚未结束的“铁矿石谈判”,但是力拓间谍门事件的发生,却影响了全中国、影响了全世界,同时也向中外企业敲响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警钟。

企业运营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将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使得企业商业秘密泄漏,从而导致企业蒙受惨重损失,甚至面临灭顶之灾,因此构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已经成为企业运营过程中不容忽视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