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无可厚非。但发生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却引发了系列纠纷。
近日,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建安公司”)向民主与法制社反映称:“宝塔区人民法院保全了不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导致农民工集体*访上**、对簿公堂,对企业的名声产生了恶劣影响,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
75万元尾款属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
2010年,延安建安公司通过招标承建了安塞县人行景观桥工程。11月18日,该公司与安塞县城乡建设局签订了承包合同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中标价为3907893.77元,施工工期为150天。
之后,该公司指定张学波为项目负责人,并于12月8日签订了《工程项目经营承包合同》,在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约定:“乙方根据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有权聘请技术和项目管理人员并享有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决策权。”
2011年工程竣工后,安塞县城乡建设局一直拖欠该工程尾留款75万元。
2015年,安塞县城乡建设局要求延安建安公司出具承诺,方可给付工程尾留款。2月9日,延安建安公司出具了延市建安字第027号承诺,表示:“我公司承诺将款拨付于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材料款。”
2016年4月27日,延安建安公司向安塞县城建局提供了打款账户,并再次承诺款到账后,确保付清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材料款。
6月6日,张学波全权委托刘利军负责与安塞县城建局结算该工程尾留款等事宜。刘利军向延安建安公司作出保证:该尾留款到账后,确保付清该工程所欠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材料款,若此后再出现纠纷责任自负。
事实上,这笔工程尾留款不仅让施工农民工和供应商望眼欲穿,还有一人早就盯上了。
由于张学波等人欠案外人苗永生借贷未偿还,苗永生于2016年5月6日向宝塔区法院起诉了张学波等人,并于6月 21日向法院申请保全这笔75万元工程尾款中的49万元。
案外人申请保全公司49万元
就在延安建安公司紧锣密鼓核实、核算此项目工程所欠供应商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时,苗案承办法官与2016年6月 21日向延安建安公司提出保全这笔工程尾留款中的49万元。公司经理纪维斌表明,75万元工程尾留款扣除管理等费用后,张学波的工程款只有60余万元,此款系用于偿还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材料款,且60万元还远不足以还清,不能用来偿还张学波等人的个人借贷。
尽管如此,宝塔区法院当日还是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将该笔款项中的49万元冻结。
收到协助执行的通知书后,延安建安公司于6月24日向宝塔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
7月4日,宝塔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该公司的异议申请。该裁定书显示:“延安建安公司在与本院的谈话中也承认扣除管理费后,大概还有张学波的60余万元工程款,该工程款属于张学波的合法债权。”
延安建安公司认为:“该裁定书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完全不符合事实。”
7月8日,该项目工程的材料供应商和农民工楚志国、韩贵杰等7人得知该款被法院保全的消息后,联名向宝塔区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8月19日,宝塔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楚志国、韩贵杰等7人的复议申请。
纪维斌告诉记者:“楚志国、韩贵杰等7人不服,找该院副院长讨说法,而该副院长却让他们起诉延安建安公司。”
8月22日,农民工刘利东等人向宝塔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垫付的费用、材料款、工资等共计44万余元。由于该债权有项目部的印章,事实清楚,延安建安公司也认可该债权,与刘利东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社会矛盾。
法院从公司账户扣划94万元
2017年1月4日,宝塔区法院从延安建安公司账户上扣划了44万余元,给农民工兑付了工资。
事实上,自从宝塔区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延安建安公司就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反映,维权之路一刻也没有停步。
6月8日,该公司向宝塔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强递交了反映材料,至今未见回音。
同日,该公司又向宝塔区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科长梁海军报送了反映材料。
7月24日,宝塔区法院向区委政法委作了回复,认为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无不当,并称:“该案于2016年9月1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现在执行阶段,如果有关人员认为其权益受侵,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予以解决。”
10月13日,延安建安公司再次向梁海军报送了情况反映,区委政法委在宝塔区法院召开了有延安建安公司法律顾问、法院办案人员参与的督办案件座谈会。会上,延安建安公司法律顾问坚称保全不当,区委政法委也认为此案保全有瑕疵,并电话告知宝塔区法院执行局暂缓执行。
同时,区委政法委也将处理情况向延安建安公司进行了口头告知:“本案已经暂缓执行,如果继续提出异议,在保全裁定未被撤销之前,执行也是正确的,我们也会驳回异议申请。”在此背景下,延安建安公司撤回了异议申请。
然而,上述举措都无济于事。宝塔区法院在未告知延安建安公司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12日将49万元扣划。
纪维斌向记者反映称:“工程尾留款75万元,扣除管理费后只有项目部60余万元,已付农民工工资44余万元,法院又强行扣划49万元,公司损失了34万元。目前,还有部分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未付,公司总计损失70余万元。令人费解的是,本案真正的被执行人刘利军、张学波等人,不仅未受任何损失,甚至宝塔区法院至今未对这些人采取任何措施。”
而苗案承办法官则认为:“当事人提供了信息和5万元担保费用,法院是依法进行了保全。再说审理与执行是分开的,保全不一定就要执行。”
当日,该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表示,核实后如果错了就纠正。但截至发稿未见回复。
关于此事进展,本社记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