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在2016年就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罪。即: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38号]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其次,在2019年8月29日本案被最高院裁定之前,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又被多地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的案件增加了3个案例。2019年8月29日本案裁定之后。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又有6个案件被多地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在此背景下,我与天矿所及其第029会员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融汇”)的案件,却历经了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及最高院审理。各级人民法院,均以双方合同存在仲裁约定,裁定结果不是移送就是被驳回。
1、最高院裁定书内对于本院经审查认为,这部分是这样记载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原审查明。
2、最高院审理本案,只是引用了(天津高院) 经原审查明。 模仿天津高法院的裁定,作出的裁定。
3、最高院审理本案的程序,符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程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