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家人千万别互相猜忌 (以案说法证据)

-以朱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案为例

李鸿斌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8日,张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朱某某借款人民并48000元,承诺2017年7月28日偿还,并出具《借据》一张为证。2017年7月28日借款到期后,张某某陆续偿还朱某某合计20000元,剩余28000元张某某一直拖欠不还。朱某某催讨多次,张某某微信不回、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

【办理过程】

2020年8月,朱某某委托李鸿斌律师代理本案法院一审诉讼程序。经过审查本案证据和询问朱某某,李律师认为:“张某某向朱某某借款的48000元的事实有《借据》为证,2017年7月28日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应当全部偿还。张某某无故拖欠28000元构成违约,朱某某有权起诉维权”。接受委托后李律师及时向福州市某区法院立案、缴费,遗憾的是,在法院开庭前朱某某不小心遗失《借据》原件。张某某现已无法取得,遗失本案唯一的证据《借据》原件,朱某某败诉的风险极大。

【办理结果】

根据李鸿斌律师建议,朱某某先向福州市某区法院撤回起诉。后经李鸿斌律师指导调查,朱某某顺利取得其它有效证据,再次向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李鸿斌律师提示】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像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爱护证据原件”,特别像“借条”、“欠条”这类整个案件往往只有一份的证据,它关系着诉讼利益的生死存亡。遗失后,对方基本不愿意再配合提供,这势必将给维权带来灾难性后果。这个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典型意义在于对警示普通老百姓要妥善保管好证据原件。

【主要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李鸿斌律师简介】

李鸿斌律师,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件+,担任多家政府单位和大型企业法律顾问,铸就行业诸多经典案例。

例如著名餐饮连锁企业“盛世经典牛排”经营者何某某诈骗罪一案,福州市某区法院撤回起诉,该案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例如台湾著名词曲家叶佳修诉著名KTV连锁机构“agogo”侵犯著作权赔偿纠纷一案,叶佳修的诉请被驳回,该案为KTV经营者化解词曲作者著作权侵权索赔提供范例;例如福州某著名企业与Universal Force Investments Limited股权投资事项,并处理后续法律事务,该项目是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境内企业的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