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结算和验收能否支付进度款 (施工方未完工催要工程款)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385号,审判长马成波,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格诺投资公司

承包方: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

《施工合同二》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实际已完工程预算造价的85%,在乙方(备注:承包方)申报进度款15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

一审云南高院认定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申报进度款,故对其主张的进度款利息(79041809.74元)不予支持,承包方不服向最高院上诉。

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认为按照《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进度款按月进度完成量的70%支付、达到竣工条件时支付合同及补充合同总价的80%、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90%,迟延支付进度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30天以上,应按进度款金额4‰计日息,格诺投资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应按日4‰计算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施工合同二》通用条款第30.7条约定:“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第30.6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实际已完工程预算造价的85%,在乙方申报进度款15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补充条款约定:“工程进度款在乙方申报进度款15个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根据上述约定,进度款支付应由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先申报支付金额,格诺投资公司在15日内审核完毕后支付,但本案中,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并未提交其向格诺投资公司申报工程进度款的证据,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提交的三份工程预(结)算书和一份结算书并非进度款支付申报表或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以此主张进度款逾期利息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一审云南高院认定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申报进度款,故对其主张的进度款利息(79041809.74元)不予支持,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施工合同二》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建造师)签署的期中结算书。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其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格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审批。本案中,承包人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未按月提出办理期中结算申请,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分三次向格诺投资公司提交工程预(结)算书和一份结算书。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既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办理期中结算申请,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期中结算书,未取得工程师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并且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举示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格诺投资公司认可其计算的进度款金额,因此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办理期中结算,格诺投资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以此要求格诺投资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启示与总结

施工方未按合同办理中期结算申报进度款,主张进度款利息不支持。施工方一定要按照合同履行进度款申报义务并且要保留申报的证据(签收表等),以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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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未按合同进度支付怎么发函,施工方未完工催要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