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疑难案件(280)|涉大宗交易的操纵证券市场罪,如何定罪处罚

【大王律师】

本案涉及的罪名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等人(与他人串通)先以大宗交易方式接盘股票,然后利用其控制的多个股票账户在二级市场利用连续集中交易、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股票股价,非法获利上亿元。

依据《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交易,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或者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的营利模式是在股票的大宗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之间联动,以大宗交易方式接盘然后操纵标的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售出获利,往往会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有紧密联系,从其处获得大额资金,并与其约定收益分成。

法院据以定罪的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关于黄信铭、谢冠华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的 认定函 ,该函的观点系构筑在 价量操纵理论 的基础上。

大宗交易的本质是套利,故一般采取“短平快”的模式。大宗交易的市场价格主要有三种:一、在前一天收盘价的基础上打折;二、国有股则按当日均价;三、在当天收盘价的基础上打折。通过大宗交易接盘的股票,随后都在二级市场上竞价卖出。

若大宗交易系按前一天收盘价的折扣价进行,或者按当日均价进行大宗交易的国有股,行为人会使用其他账户于大宗交易的买入当天在收盘阶段买入该只股票,拉拉价格。在尾盘时候买入,投入成本不至于很高,又可对股价的惯性上涨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证券市场操纵案件一般有五大特征:第一,将传统操纵手法与新业务、新技术跨界融合,取证认定难度增大;第二,操纵手法极为凶悍,选在敏感节点进行以加剧市场波动;第三,利用融券、场外配资等杠杆撬动巨额资金,放大违法收益;第四,内外勾结,打着“市值管理”的旗号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和内容,滥用信息优势地位;第五,通过高频交易形式,频繁报单撤单甚至自成交,滥用自身技术优势。

本文的专题部分,主要是探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抢帽子、幌骗类型以及该罪名兜底条款的审慎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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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第一部分,公诉机关的指控

1、黄信铭等人先以大宗交易方式接盘股票“珠江啤酒",然后利用其控制的多个股票账户在二级市场利用连续集中交易、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珠江啤酒"的股价,至案发时账面获利1.2亿元。

2、在上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黄信铭负责对外接洽业务、最终投资决策;谢冠华为黄信铭的主要助手,参与组织策划,同时负责日常业务管理;陈囡囡负责管理财务;朱辉负责股票分析,具体下单操盘;黄正中负责具体下单操盘;刘子轩负责协助黄正中在深圳操盘;孔岩负责协助朱辉在广州操盘。

第二部分,法院的裁判意见

1、各被告人谢冠华、朱辉、黄正中、刘子轩、孔岩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珠江啤酒"股票,影响股票价格、交易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

2、被告人谢冠华协助黄信铭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在犯罪中起 主要 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其他被告人朱辉、黄正中、刘子轩、孔岩接受指令、实施作案,在犯罪中起 次要 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 从轻 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可 酌情从轻 处罚。

3、被告人朱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 自首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之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到2009年3月14日止,而黄信铭在2014年1月9日着手以大宗接盘的方式获得“珠江啤酒"股票,即为操纵该股票 做准备 ,因此其属于在假释考验期满后 五年内又着手 实施本案犯罪行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又因本案犯罪事实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被处以罚款并已实际缴纳,因其所受行政处罚与本案刑事处罚 基于同一事由 ,前述行政罚款依法 可折抵 本案罚金刑的数额。

4、被告人谢冠华在本案五名被告人中最后归案,其有以电话方式向侦查机关表达配合调查的意愿,但一直未实施具体的行为,未自动投案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故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专题

一、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新类型

传统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即为“坐庄”,大户投资者利用资金或持股优势拉抬或*压打**股价,人为操纵某只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巨额不法利益,但这种操纵手法的实施成本偏高。相比而言,新型的操纵行为并不直接针对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而是通过发布虚假、有误导性的市场信息或者采用新兴科技等手段滥用市场技术优势来实现操纵市场的目的。

(一)信息型操纵:抢帽子交易

“抢帽子”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对某家上市公司作出公开预测、评价或者投资建议,但同时又从事反向交易利用股价波动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关于抢帽子交易的法律性质认定,属于内幕交易还是操纵市场或者其他,存在一定争议。

抢帽子交易的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所作的评价、预测或建议等信息,有可能属于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但不能据此将抢帽子交易定性为内幕交易行为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行为人提出的预测、评价或建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确具有一定的“诱骗”性质,但是不能就此认定抢帽子行为属于投资者欺诈行为的一种,因为欺诈行为的完整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二、使得投资者陷入认识错误;三、投资者基于该错误而处分其财产。欺诈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投资者据此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并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这一因果关系的证明在证券期货市场交易当中存在相当难度。

综述,抢帽子交易本质系滥用自己影响股票价格或交易量的能力,违反行为人应负的信义义务,应属于一种市场操纵行为,而非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或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行为。

(二)科技型操纵:虚假申报、撤单(“幌骗”)

随着电子交易系统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出现了新的操纵行为,即虚假申报撤单(幌骗),交易者在出价时就已具有在实际交易之前撤销出价的故意”,并无真正成交的意图。

幌骗行为有损于证券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使得投资者无法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破坏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证监会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基于价量操纵理论中对操纵行为作了规定,即“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其中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 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

虚假申报撤单行为往往依赖于“高频交易”的高科技手段。高频交易可使限价指令在微秒之间快速完成,促进了市场交易的流动性,但如果造成股价或交易量异常活跃的假象,则可能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科技型操纵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利用新科技产生的速度优势得以迅速探测市场行情,掌握几毫秒之内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而成为市场的掌控者。滥用高频交易行为没有进行实际的交易,也没有利用资金、持股等资源优势实施行为,而是通过通过大量报单制造出某只金融产品价格变化的虚假趋势以误导其他投资者进行跟风交易从而达到操纵证券、期货价格或交易量的目的。

二、该罪名的兜底条款的审慎适用问题

由于新型市场操纵行为无法被纳入既有法条明示的三种操纵行为之中,故实务中常运用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而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兜底条款存在的原因,系因为法官在对某种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并非是基于一般逻辑从法条出发进行严格地推理、论证,而是先产生一种“应当处罚”的直觉,然后返回寻找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款,因此,当对兜底条款缺乏严格约束时,法官就往往援引该条款作为实质上的入罪解释。

当前完全取消兜底条款并不现实,仍有保留兜底条款的价值,但不能将其作为规制犯罪行为的常态化手段,而应作为例外机制,不得已时才用之,必须对其进行限缩解释。

对于兜底条款的适用限缩,主流观点是“同质性解释规则”,即适用兜底条款进行归责的犯罪行为,必须与该罪法条明示的行为类型或该罪的实质具有相同的特征

兜底条款不能被不当地扩张适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铁律。“任何行为只有符合通过对刑法分则等法规的解释而引申出来的行为类型时,才能肯定其构成要件该当性。”

抢帽子、虚假申报、尾市操纵等新型操纵行为虽在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被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但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只能经由兜底条款的泛化适用才能达成,这可能造成处罚中的不公平,也给“以罚代刑”的不当做法留下了操作空间。因此,有必要对兜底条款进行适当的填充,以法律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丰富明确其内涵。

金融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疑难问题,金融犯罪领域疑难法律问题解析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冠华、朱辉、黄正中、刘子轩、孔岩犯 操纵证券市场罪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 指控

2013年开始,黄信铭(另案处理)购买电脑设备、租用深圳市南山区京基百纳御京东方2栋30D作为办公场地,组织谢冠华、朱辉、黄正中、刘子轩、孔岩、陈囡囡(另案处理)非法操纵“珠江啤酒"股票价格。

2014年1月9日至10月15日期间,黄信铭等人以大宗交易接盘方式获得“珠江啤酒"股票,接盘后用其控制的58个股票账户组成的账户组,通过二级市场利用连续集中交易、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珠江啤酒"股价。

2014年3月26日至4月23日的连续20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为23.93%;2014年7月30日至8月26日的连续20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为24.67%。至案发时账面获利人民币120060427.57元。

在上述操纵证券市场中,黄信铭负责与外界联络、最终决策并下达操作指令;被告人谢冠华为黄信铭的主要助手,参与组织策划,同时负责管理操盘团队;陈囡囡负责管理所控股票及银行账户组的账户和密码,资金的统计和划转;被告人朱辉负责股票盘面的分析,提供操盘技术支持,同时负责广州安信证券大户室的具体下单操盘;被告人黄正中负责在深圳南山区京基百纳御京东方2栋30D工作点的具体下单操盘;被告人刘子轩负责协助黄正中在深圳操盘;被告人孔岩负责协助朱辉在广州操盘。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

1.物证.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股票账户操作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庄某、冯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谢冠华、朱辉、黄正中、刘子轩、孔岩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谢冠华、朱辉、黄正中、刘子轩、孔岩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珠江啤酒"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冠华当庭认罪,辩称其和黄信铭是 雇佣关系 、没有参与公司管理。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谢冠华在本案中只是去了大宗减持的谈判,未参与后续买卖、操盘和下单指令,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谢冠华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行为,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3、谢冠华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

综上,请求对谢冠华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并当庭提交以下材料:

1、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谢冠华致电证监会深圳专员办的徐日刚处长的电话录音及录音文字材料(含光盘),拟证明:谢冠华曾致电徐日刚处长,要求配合接受调查,还表示在2016年11月其曾致电深圳经侦办的对外电话,表示随时愿意配合调查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电话,这些事实均证明谢冠华有自首情节;

2、当庭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向电信运营商调取谢冠华的手机号码及从2016年11月到2017年2月的通话记录;向深圳市经侦办调取和查明谢冠华于2016年11月致电深圳市经侦办并留下手机号码主动要求配合的记录和事实。

被告人朱辉当庭认罪,称其有自首情节、账面获利的情况其不知道,其只是拿工资,没有其他的分红或者获利。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朱辉有自首情节,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2、朱辉在本案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朱辉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已经被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缴纳了90万元的罚款,希望法庭判处罚金的时候根据行政处罚法28条的规定折抵相应的罚金;4、朱辉在假释之后已经满了5年,不属于累犯。

辩护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假释证明书,拟证明朱辉的假释考验期为2005年10月17日至2009年3月14日、不属于累犯;2、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拟证明朱辉已支付行政罚款90万元。

被告人黄正中当庭认罪,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黄正中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请求对黄正中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子轩当庭认罪,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

刘子轩在本案中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请求对刘子轩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孔岩当庭认罪,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

孔岩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还提交以下材料: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广东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诊断报告》,拟证明孔岩与其母*共亲**同生活,其母亲患有疾病,单独一人生活存在困难及危险等。

经审理 查明

2013年开始,黄信铭(另案处理)购买电脑设备、租用深圳市南山区京基百纳御京东方2栋30D作为办公场地,组织谢冠华、朱辉、黄正中、刘子轩、孔岩、陈囡囡(另案处理)非法操纵“珠江啤酒"股票价格。2014年1月9日至10月15日期间,黄信铭等人以大宗交易接盘方式获得“珠江啤酒"股票,接盘后用其控制的58个股票账户组成的账户组,通过二级市场利用连续集中交易、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珠江啤酒"股价。2014年3月26日至4月23日的连续20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为23.93%;2014年7月30日至8月26日的连续20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为24.67%。至案发时账面获利人民币120060427.57元。

在上述操纵证券市场中,黄信铭负责与外界联络、最终决策并下达操作指令;被告人谢冠华为黄信铭的主要助手,参与组织策划,同时负责管理操盘团队;陈囡囡负责管理所控股票及银行账户组的账户和密码,资金的统计和划转;被告人朱辉负责股票盘面的分析,提供操盘技术支持,同时负责广州安信证券大户室的具体下单操盘;被告人黄正中负责在深圳南山区京基百纳御京东方2栋30D工作点的具体下单操盘;被告人刘子轩负责协助黄正中在深圳操盘;被告人孔岩负责协助朱辉在广州操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证监会关于黄信铭等人涉嫌操纵市场犯罪 移送函 ,证实:

证监会于2016年8月13日将黄信铭等人涉嫌操纵市场一案移送公安部。

(2)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 终结报告 》,证实账户组交易“珠江啤酒"及其价量影响情况:

2014年1月9日至10月15日期间,账户组以大宗交易接盘方式获得“珠江啤酒"股票,接盘后通过二级市场连续集中交易、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股价,获利后卖出。

账户组的交易行为对“珠江啤酒"的交易价量产生了影响,相关价量指标已达到追诉标准。账户组交易“珠江啤酒"账面盈利120060427.57元(已扣税费,交易佣金按实际佣金率计算)。

根据交易所提供的计算数据,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共有185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180个交易日交易“珠江啤酒",共计买入276725405股,买入金额3848515735元,共计卖出236929005股,卖出金额3373824220元,其中,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的平均比例为26.93%,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113个,最高占比为2014年8月13日的71.87%。

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165个,其中存在对倒的交易日142个,平均对倒比例为11.65%,对倒比例超过20%的有28个交易日,最高对倒比例为2014年8月13日的58.10%。

2014年3月26日至4月23日的连续20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为23.93%,2014年7月30日至8月26日的连续20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为24.67%。账户组持股占该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3月31日首次超过5%,为5.85%,此后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7月2日的9.74%。

根据交易所的计算数据,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珠江啤酒"大幅上涨,成交量明显放大。该股累计涨幅65.28%,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29.92%,偏离35.37个百分点,同期该股所处行业(制造业)累计上涨29.43%,偏离35.85个百分点;期间该股累计成交量80,149.70万股,是此前相同数量交易日期间累计成交量44,663.17万股的1.79倍。

认定意见:

黄信铭等人交易“珠江啤酒"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操纵市场。

(3)“珠江啤酒"2014年一季报、中报、三季报,证实:

德镕公司、黄正中、黄信铭、朱辉、刘子轩进入“珠江啤酒"十大流通股东。

(4)“黄信铭"账户组交易表,证实:

该账户组于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4月23日,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26日交易“珠江啤酒"的情况。

(5)谢冠华提供给证监会调查组的工作笔记、孔岩2014年7月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谢冠华的报表、工作笔记:

记录有“交易-8月开始做量-维护市场-操作模式-责任人落实"等内容;报表反映黄信铭实际控制账户成交金额等情况。

(6)短信记录(刘子轩与陈囡囡):

刘子轩向陈囡囡报告当天操作的账户、买入卖出的数量、成交价格、金额等;

陈囡囡告知刘子轩朱辉、孔岩当天操作的账户、密码等。

(刘子轩与黄信铭):刘子轩向黄信铭汇报其操作的账户买入卖出情况及市场反应情况;与朱辉、孔岩核对均价成本数据。

(朱辉与黄信铭):朱辉向黄信铭汇报护盘情况、市场资金买入迹象、推动股价情况。

(7)YY聊天记录,证实:

孔岩、刘子轩、黄正中互相沟通的情况。内容涉及买入量、均价、金额、终端用的账号等。

(8)朱辉通过电子邮件发给黄信铭、彭春季、谢冠华的工作总结、下周安排,证实:

朱辉向黄信铭、谢冠华建议公司安排将标的放量拉起等。

(9)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10)身份材料,证实:

被告人谢冠华、朱辉、黄正中、刘子轩、孔岩的基本身份情况。

(1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

2016年11月15日,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正中;2016年11月18日,抓获被告人刘子轩;2016年11月23日,抓获被告人孔岩;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朱辉自行来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2017年3月9日,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谢冠华。

(12)黄信铭与冯耀良关于“珠江啤酒"股票签订的相关协议、书证:华仕公司关于转让珠江啤酒股票的情况说明、华仕公司、德镕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证实:

华仕公司委托德镕公司将华仕公司持有的珠江啤酒股票在二级市场减持并进行资产管理。

(13)黄信铭与冯耀良之间 资金往来 的相关账户证据情况:

①冯耀良平安银行账户资料、华新集团、华仕投资平安银行账户资料、华仕投资建设银行账户。②黄信铭向冯耀良借款4000万的情况说明。③黄信铭招商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证实:黄信铭分别在2014年4月4日、4月8日、4月11日、4月14日个转入资金1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资金来源于黄俊凤。

(14)黄信铭获得“珠江啤酒"股票和操纵珠江啤酒股票的资金来源的书证。

资金来源

①陈囡囡招商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证实:黄信铭通过借资金开展减持“劲嘉股份"大宗交易业务,宋文雷与其合作,通过朱文军(招商银行账户累计向陈囡囡转入资金3078.5545万元;

②黄信铭、朱辉招商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谢冠华、刘肇隆中信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证实:庄德智合作减持其持有的“劲嘉股份",并签署《合作方案》,约定向黄信铭提供2.5亿元,其中1.5亿元通过其朋友刘肇隆(中信银行账户)在2013年8月26日至8月30日期间,分别向黄信铭(招商银行账户)转入1000万元、向谢冠华(中信银行账户)两个账户分别转入2000万元、一亿元、向朱辉(招商银行账户)转入2000万元。

③庄德智提供的其向黄信铭、谢冠华、朱辉账户的汇款记录、谢冠华手写借条。

④谢冠华、张伟权《代持股票协议》,证实:张伟权承诺将3000万元存入其在西南证券广州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后又追加2000万。

⑤华鑫鼎利1号信托计划基本资料、开户资料、交易资料。

⑥南华稳赢26号协议、交易资料。

⑦长城收益互换协议、开户、收益、交易资料。

⑧华宝时节好雨协议、开户、交易资料。

⑨黄信铭、谢冠华、庄德智签署转账《确认函》及附件。

⑩侦办情况说明:

操纵珠江啤酒股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六个方面。

一是前期操纵劲嘉股份、首旅酒店等股票卖出后获得的资金;

二是黄信铭向冯耀良借款4000万元;

三是黄新铭、谢冠华与广东珠光集团合作,成立广州德镕,开立证券账户,由珠光集团下属企业出资1亿元,其中9000万元转入普通账户用于交易珠江啤酒;

四是黄信铭向张伟权借款5000万元用于交易珠江啤酒;

五是黄信铭等人以谢冠华、黄正中、朱辉、刘子轩、孔岩等的名义开立信用账户,向相关证券公司直接融资或者用其他股票质押融资,所得资金用于操纵珠江啤酒;

六是设立信托、期货基金融资。

(15)黄信铭用以操纵“珠江啤酒"的股票账户和操纵模式方面的书证。

①黄正中电脑调取资料,证实:黄正中操作的相关股票账户统计。

②关于深圳交易所提供数据的说明;

③朱辉确认的购买“珠江啤酒"股票账户信息;

④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⑤涉案证券账户归属控制情况。刘子轩电子邮箱邮件附件(股票收益互换交易每日报表、2014年8月15日当日买入操作数据、刘子轩个人工资数据)

⑥上交所提供的黄信铭等相关账户组关于“首旅酒店"、

深交所提供的黄信铭等相关账户组关于“珠江啤酒"的盈利计算表、持股明细。

(16)黄信铭控制、设立的凯泰铭公司、德镕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经营范围、状况方面的书证。

(17)刑事判决书,证实:

2003年8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辉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贿罪判处朱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09年3月14日止。

(18)证监会关于黄信铭、谢冠华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的认定函,证实:

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共有185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180个交易日交易“珠江啤酒",共计买入276725405股,买入金额3848515735元,共计卖出236929005股,卖出金额3373824220元。

其中,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的平均比例为26.93%,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113个,最高占比为2014年8月13日的71.87%。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165个,其中存在对倒的交易日142个,平均对倒比例为11.65%,对倒比例超过20%的有28个交易日,最高对倒比例为2014年8月13日的58.10%。2014年3月26日至4月23日的连续20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为23.93%,2014年7月30日至8月26日的连续20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为24.67%。账户组持股占该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3月31日首次超过5%,为5.85%,此后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7月2日的9.74%。黄信铭等人在资金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黄正中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5月左右,我父亲黄信铭就叫我到深圳帮他做事,他会告诉我一些股票账户的账号和密码,然后由我负责按照指令买卖股票,我父亲黄信铭承诺每月给我50000元工资。

交易资金都是黄信铭和他的后任老婆陈囡囡负责管理。黄信铭指示我使用上述账户购买过珠江啤酒,首旅酒店。一般黄信铭会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告诉我,使用具体哪个证券账户,使用多少资金,在某个时间段,在该股票的某个价格区间买进股票。这些证券账户除了我本人的账户我老婆段琼瑶的账户是我们自己去开的,其他的证券账户都是我爸黄信铭直接拿给我使用的。

我和我老婆的证券账户开好以后,相关的银行卡及U盾等都交给了我父亲黄信铭。交易资金都是黄信铭组织来的。购买首旅酒店大概有800万股左右,珠江啤酒大概持有3000-5000万股左右。这十几个证券账户黄信铭用过,朱辉、孔岩、刘子轩他们几个都用过。我听说广州德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黄信铭他们以前注册的公司。我只知道有一个叫冯耀良的老板要做大宗减持,听说有几千万股,当时是黄信铭和谢冠华去谈判的。黄信铭主要吩咐我在深圳的地点,具体操盘什么时间、具体价位、股票数量买卖,我在深圳买入或卖出,朱辉团队就在广州的操盘是对应卖出或者买入,这样做的目的是增加成交量,保持股价不下降,以吸引更多的散户资金。

2013年9月,黄信铭开始让我们操盘珠江啤酒。当时我知道自己是十大股东,朱辉当时给我说过。刘子轩是2013年10月左右来到团队的,刚来他负责开车,后来黄信铭也开始教他操盘。朱辉负责盘面的分析,给黄信铭提一些建议,具体负责广州团队的操盘。谢冠华负责协助黄信铭对外的业务洽谈,对内的行政管理,他不负责具体操盘。陈囡囡负责管理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还负责给我们发工资。刘子轩每天会将我们操盘的情况以微信和YY语音送的方式汇报给黄信铭或陈囡囡,我有时也会给黄信铭汇报。孔岩是朱辉的助手,他负责协助操盘。

(2)被告人朱辉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9月份左右,黄信铭和他老婆陈囡囡具体负责准备资金,资金到位后就陆续开始在进行股票交易了,日常交易主要是由黄信铭和黄正中负责。交易指令主要是黄信铭负责下达,黄信铭不在的话就主要由黄正中负责按黄信铭的指令操作交易股票。我当时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负责盯盘面。2013年底,黄信铭和黄正中就一起搬到深圳去住了。

然后广州安信证券的大户室就主要是我常驻在这个地方。这个期间,黄信铭会打电话给我,电话里黄信铭就会告诉我他掌握的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让我登陆账户,按照他的指令操作交易股票,我就按照他的所说的股票,价格和数量进行交易。黄信铭会要求我每周给他一个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主要包含大盘走势,宏观方面的情况。据我所了解,陈囡囡主要负责管理资金方面的事情。谢冠华在德镕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还有黄信铭很多自己的私人事务都由谢冠华负责处理,我不清楚谢冠华是否有参与交易股票的事情。孔岩应该没有在安信证券猎德大道营业部给我们的大户室内交易过股票。他实际很少在安信证券的那个大户室。我就只是知道刘子轩是给黄信铭服务的,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

2013年5、6月,黄信铭在广州认识了一些有资金的老板,就准备开始做股票投资,把我调到广州做股票培训师,同时让我从宏观面和大盘面做分析和依据,从那开始我每周都要对股市进行分析,并总结汇报给黄信铭和谢冠华。我记得最开始开了户的有谢冠华、黄正中、我,之后大约在2014年,黄信铭让谢冠华和黄正中找亲戚朋友开了很多安信证券的账户,大约有10个左右,这些股票账户和密码都要统一交给黄信铭,黄信铭会将股票账户交给陈囡囡和黄正中来管理。2013年7、8月,黄信铭告诉我有钱打入其控制的安信证券的账户,我经过查询发现我安信证券的股票账户有1000万的资金,其他账户的资金我不清楚。

2013年9月左右,黄信铭和“珠江啤酒"第三大股东冯耀良谈合作减持的相关事宜,当时谈判是黄信铭和谢冠华去谈的,我知道他们有合同,黄信铭给我讲冯耀良减持超过10元/股,就给我们分红,黄说他要把这只股票做到20元/股。2014年1月,黄信铭就让我们把资金都转过来,集中开始操作。

2014年1月中旬,黄信铭给了谢冠华和我的股票账户,吩咐我开始大量买入“珠江啤酒"建仓,我记得这两个账户的资金大约将近2000万。后来由于资金买的太快,但是黄信铭必须要维持在一个价格区间,不然杠杆就会破,为了保证成交量,就必须要进行对倒交易,主要就是黄信铭控制的几个账户间对买对卖,后来我发现这样做会有一定的问题,我就向黄信铭提出自己的建议,黄信铭就把这些事情交给黄正中处理。

后来黄正中和刘子轩就在深圳进行操作,主要也是有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等方式进行大量操作,后来黄信铭也会临时指示我进行小部分操作过。到5月底,一季报要披露,我发现我个人的账户持股890万股,已经是十大股东之一了,而且我发现黄信铭控制的其他几个账户也都是十大股东之一,都控制了200万至1100万股不等。谢冠华没有操盘,他负责对外联络谈判,管理团队。

黄正中2014年2月前在广州团队,之后就在深圳进行操作,深圳主要就是黄正中和刘子轩在操作。黄信铭除了给我分过一次10万和20万,其他都是正常领工资,工资每个月平均2万元。

(3)被告人刘子轩的供述与辩解:

凯泰铭公司主要是做股票投资业务,是做上市公司的大宗减持业务。凯泰铭公司老板是黄信铭,黄信铭、谢冠华、陈囡囡是公司的高层管理。黄信铭做决策,陈囡囡管公司的资金和账户(包括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我们的工资都由她的私人账户转给我们。谢冠华是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管理和具体执行人,黄信铭和谢冠华是生意合伙人,也是好朋友,会依照黄信铭的指令进行资金的调运,公司对外的谈判,公司的对公业务如果黄信铭不在,他可以全权代表。

公司管理层还有朱辉、黄正中。朱辉本身在证劵行业做了很久,他是黄信铭的智囊和操盘手,主要在广州操盘,黄正中别名黄冠霖,他是黄信铭和前妻生的儿子,他主要在深圳负责操盘。公司还有一个操盘手叫孔岩,他和朱辉负责在广州操盘。我在凯泰铭公司负责的工作范围很杂,包括给黄信铭和老板娘陈囡囡开车。德镕公司属于一个做融资的门面公司,德镕公司和泰铭公司这两家公司也是黄信铭以资金对敲等方式操作证券市场的空头公司。

2013年11月份,我应凯泰铭公司老板黄信铭和老板娘陈囡囡要求在安信证券开了账户在安信证券开过证券账户,当时是谢冠华带我在广州开的户。在安信证券开户之后,与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卡,并不在我的手里,而是交给了老板娘陈囡囡。

黄正中大部分时间都在交易股票,如果他有事要离开电脑的话,会让我替他下单,并且他会告诉我要买卖哪些股票,我都是按黄正中的要求来买卖股票。所有证券账户的密码都在陈囡囡手里。德镕公司的交易地点是在猎德大道的安信证券营业部的大户室,主要是朱辉和孔岩操盘。黄信铭、老板娘陈囡囡要我统计收盘后上述账户反映的数据如买入金额、数量等等信息,这些账户我都曾登录过。交易的品种是就是“珠江啤酒",买入价格是高卖低买,老板要求上下浮动不超过3个点。黄信铭给我发的钱都是工资最早是3000元一个月,5个月后是6000元一个月,2013年底工资是8000元一个月,2014年3月至11月工资是11000元。多数情况下电脑上的证券账户都是预先登录好的,我只是按照他们的要求输入金额,数量并确认下单就行了。

有些时候如果没有登录的情况下,一般是由黄信铭和黄正中告诉我,我按照他们给我的证券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股票交易。不过这些账户密码我使用以后,黄信铭和黄正中都会更改密码。谢冠华就是黄信铭的助手,所有黄信铭不想亲自出面的事情,都是由谢冠华负责处理。我听谢冠华给黄信铭汇报最多的事情就是约了那个老板吃饭,哪些证券营业部开户能有多少融资融券的额度等事项。

我本人没有亲眼见到过他操作过股票交易。当时我并不知道我的名字进入了珠江啤酒股票的前十大股东,直到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8月份找我进行调查的时候,从证监会调查人员那里我才得知,我的名字进入了珠江啤酒的前十大股东。我按照黄信铭和黄正中的指令交易股票,都是在电脑交易系统中进行录入交易,不涉及到股票的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应该是黄信铭使用我的个人证券账户操作的。我不认识张建中。黄信铭告知我,我的所有交易完成后都必须要向陈囡囡报告,由陈囡囡制作统计表,但是陈囡囡又不愿意去制作统计表,所以很多时候都是我给陈囡囡报告我的交易情况后,陈囡囡又会把她收集到的其他交易情况发给我,让我帮她制作交易统计表,所以很多时候交易统计表都是我帮陈囡囡做的,因此,我和陈囡囡的聊天记录中有大量的股票交易的信息。这个YY聊天记录中的确是我和冠霖还有孔岩大量交流股票交易信息。主要是我通过聊天软件接收冠霖也就是黄正中的指令进行交易,而且交易的结果我也需要反馈给冠霖。

(4)被告人孔岩的供述与辩解:

黄信铭是我的老板,是团队的领导;谢冠华是黄信铭的助手,他管理朱辉和黄正中;陈小姐是财务,主要负责发工资;朱辉是操盘分析师,是军师,主要是负责分析大盘走势和股票买入卖出的点位;黄正中是黄信铭的儿子,也是负责操盘,并指挥我进行操作,刘子轩主要负责深圳公司的业务,我在广州负责开车、打杂以及按朱辉和黄正中的指示在安信证券营业部的大户室操作股票。我记得有一次,朱辉给我一个股票账户,让我出售账户的股票,这个股票账户的情况我不清楚。

我记得他让*操我**作过朱辉、刘子轩、张喜连、谢冠华的个人股票账户,这些账户都是朱辉和黄正中提前登录好的,账号和密码我都不知道,他们会事先确定好价位和股票数量,要卖出或买入的时候,直接通知*操我**作确认。我只知道黄信铭在深圳控制的叫凯泰铭公司,黄信铭和黄正中是广州深圳两边跑,深圳还有一个操盘的叫刘子轩。黄正中和朱辉安排我进行操作股票交易。平时主要是朱辉和黄正中在办公室里操作股票交易,有时候因为他们进行股票交易的账户比较多,有时候需要同时进行交易,他们忙不过来的时候,就会让我帮个手,一般都是他们在电脑上已经登录好股票交易系统,然后,我就按照他们的指令,输入具体需要交易的股票价格和数量,操作交易。

我记得当时我买卖过珠江啤酒,另外一个是首旅酒店。我到公司后大家都叫谢冠华叫谢总,给我的感觉就是如果老板黄信铭不在的时候,广州这边的事情都是谢冠华帮他打理。我本人没有亲眼见到过他操作过股票交易。刚去的时候是每月5000元人民币,之后慢慢涨工资涨到了每月1万元人民币。我没有使用我的YY聊过有关股票的内容。这些聊天估计是其他人使用我的YY账号进行聊天,因为我每天到公司就会登录我的YY,公司老板黄信铭每天会登录YY看大家是否有上线,相当于打卡报到。我一般登录完以后,就一直挂在那里,然后如果公司有事我就出去办事了,在办公室的其他人可能会使用我的YY进行聊天。我印象中刘子轩是老板黄信铭的司机。

(5)被告人谢冠华的供述与辩解:

我受雇于黄信铭在凯泰铭公司做股东、总经理,实际公司出资都是黄信铭,我负责团队的日常管理。黄信铭做决策,陈囡囡管公司的资金和账户(包括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工资都由她通过黄信铭私人账户转给我们。团队中还有朱辉、黄正中。朱辉是主要在广州操盘并帮助黄信铭做股票分析,黄正中是黄信铭和前妻的儿子,主要在深圳操盘。

公司还有一个操盘手叫孔岩,和朱辉一起负责在广州操盘,同时统计每天广州工作点黄信铭控制账户买进和卖出股票的数量及资金进出的情况。刘子轩在深圳除了负责给黄信铭和陈囡囡开车外,也会按黄信铭指令操作股票,同时统计每天深圳工作点黄信铭控制账户买进和卖出股票的数量及资金进出的情况。

我2013年6月和8月分别在安信证券广州猎德大道营业部开立了普通证券和信用证券,上述证券都交给了黄信铭实际控制,证券账户由朱辉具体使用,其他包括朱辉、孔岩、黄正中、刘子轩、陈囡囡和黄信铭在湖南的一些亲戚开立的证券账户也由黄信铭实际控制,大概有30、40个账户。

具体操作股票模式我不清楚,大概是通过增加交易量让股票价格控制在一定区间,让散户认为股票价格会上涨,从而跟进买入,吸收资金后,他们再将股票卖出,赚取利润。我们平时操作股票是通过YY语音联系。除了“珠江啤酒"和“劲嘉股份",我们还操作过“首旅股份"和“东方宾馆"。在以上大宗股票减持的谈判过程中,我主要负责按黄信铭谈判好的意思起草合同。合同由陈囡囡保管,“劲嘉股份"一部分合同的大概框架我知道,一些细节修改我不清楚。“珠江啤酒"大宗减持否认谈判和华仕合同的起草和签订我都知情,我也代表凯泰铭签了协议,但实际履行的条款都是通过黄信铭控制的个人账户操作的。我是通过黄信铭认识张伟权,我和张伟权没有业务合作,张伟权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和3000万资金借给黄信铭使用,黄信铭将3000万元用于操作“珠江啤酒"。

德镕公司是黄信铭和珠光集团合作成立的公司,双方占50%股份,谢炳钊是珠光集团的名义股东,我和罗玲作为黄信铭方面的名义股东,珠光集*派团**黄佳爵担任副总裁,黄信铭派我担任副总裁,彭春季是黄信铭从北京请来担任德镕总裁,进入德镕的资金需由我、黄佳爵及彭春季三人签字后才可划转。德镕后来资金主要投资了“珠江啤酒"。

2013年2月份,黄信铭约劲嘉股份的二股东东太和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庄德智合作减持“劲嘉股份",约定东太和公司大宗减持1.6亿股,由庄德智和黄信铭分别出资2.5亿元进行操作。

2014年1月份。黄信铭与广州华仕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作华仕减持“珠江啤酒"的事,约定黄信铭组织资金全部接盘华仕的3300万股股票。我不知道“珠江啤酒"大股东冯耀良向黄信铭转款4000万人民币。黄信铭给我的分红不确定,从2014年大约每月平均五万元人民币。

黄信铭团伙操纵“珠江啤酒"股票的资金来源分为几部分,一部分是2013年操纵“劲嘉股份"时,“劲嘉股份"的第二大股东庄德智投了2.5亿元人民币参与投资操作“劲嘉股份"的大宗减持,具体情况之前已供述过。其中1.5亿转入我招商银行的个人账户,开户行是广州新港支行,此账户是黄信铭实际控制,转入之后又转去哪儿我不清楚。还有1亿人民币转成等值的港币,转入我香港的银行账户,香港的银行账户是中银亚洲银行,此账户也是黄信铭控制,具体去向我不清楚。当时约定是庄德智和黄信铭投资2.5亿,是有签合同的,黄信铭是否按约定出资我不清楚。

另一部分大约是2013年4月,黄信铭和我一起约见一个叫张跃波的上海人,谈了“劲嘉股份"大宗减持400余万股的事情,按市价的9折有张跃波出钱接盘,定稿签约我不在场,但应该是签约了,这笔资金大约有4000万左右,划入了哪个账户我不清楚。黄信铭还有其他资金从哪来我就不清楚了。黄信铭2014年开始操纵“珠江啤酒"的资金是从“劲嘉股份"转过来的,资金有多少我不清楚。其他的资金来源我在之前的讯问中知道“珠江啤酒"大宗减持的大股东冯耀良给黄信铭借款4000万,估计是转入黄信铭控制的账户,具体情况不清楚。黄信铭还找了一个广州投资人张伟权,双方商定张伟权的股票账户交给黄信铭操作,账户有3000万的资金用于操作投资,不能转出使用。

黄信铭操作“珠江啤酒"的股票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主要有招商银行广州新港支行的账户,具体黄信铭、陈囡囡、我和朱辉的账户资金比较多,其他的账户还有黄正中、刘子轩。不清楚黄信铭抛售“珠江啤酒"的股票账户后的资金去哪儿。深圳凯泰铭公司是黄信铭控制的,德镕公司黄信铭股份40%,除了操作股票没有其他业务,黄信铭利用这些公司名义对外融资借款,但实际是个人借款,借的款项最终用于操作股票。彭春季是黄信铭请到德镕公司担任总裁的,没有参与操作股票的事。卓阳琴是张伟权的助手,帮助张伟权谈判和签订合同。

3、证人证言

(1)证人冯耀良的证言:

我是广州市华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华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有广州华仕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华新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胜美服饰有限公司。成立华仕投资公司是想参股珠江啤酒。

2002年,珠江啤酒改制,我便以1.6元每股买了4400万股,后来陆续减持了1000万股,剩下的就全部减持给黄信铭。减持是因为我公司需要资金周转。

2013年找我说想买我手上的珠江啤酒股票,我们约定:按照每股10元的价格减持,如果当天股价超过10元,差额部分减持的资金就全部返还给黄信铭,目前为止还没返还。

我借给过黄信铭4000万人民币,是以个人名义,当时他说帮我减持股票,资金周转不开,这个借款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和利息,也没有借款合同和借据。我没有参与过操纵抬高“珠江啤酒"的股价。知道谢冠华是黄信铭公司的人,不知道黄信铭名下有什么公司。

(2)彭春季(证监会调查笔录)的证言:

2013年我到广州后德镕公司已经成立了,珠光集*派团**黄佳爵任常务副总裁,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谢冠华担任副总裁,负责公司的业务开展,我担任总裁,负责公司法务合规、行政人事工作。德镕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有一笔9000万对珠江啤酒的投资。

(3)卓阳琴(证监会调查笔录)的证言:

2014年8月1日至8月15日之间,张伟权告诉我,张伟权西南证券普通证券账户交由德镕公司操作,这期间,谢冠华告诉我,他和张伟权签订有书面协议,主要内容是张伟权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谢冠华负责操作,后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谢冠华将其控制的部分珠江啤酒股票转到张伟权西南证券普通证券账户名下。

我见过黄信铭、谢冠华、张伟权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应该是由黄信铭安排谢冠华操作的。

(4)庄德智的证言:

我认识黄信铭,2013年我找他帮我在永泰和公司持有的“劲嘉股份"约1.59亿的股票做大宗减持,以此来兑现。

之后4月份黄信铭就以深圳凯泰铭公司的名义通过谢冠华提交了一份方案,即之前提交给证监局的《合作方案》,黄信铭说能帮我按每股10元钱的价格减持,超过10元的部分双方各按50%分成,我们约好由黄信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来接我的股票,减持的资金被我用来还债,我和他合作直到12月份减持完毕,对股价超过10月每股的部分我们没有按50%来分配。

我还曾经给黄信铭借款2.5亿元人民币,2013年4月份黄信铭向我提出由我们双方各出资2.5亿元在香港共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各持成50%;这些资金用来在二级市场上拉抬“劲嘉股份",通过把股价拉上去从中受益。我和黄信铭在2013年4月28日共同签署了他提供的《合作方案》,整个过程我只负责出钱,黄信铭负责组织人员在二级市场上操作股票,据我所知,彭春季也有参与,运作过程中的资金大部分都打入陈囡囡银行账户上,我觉得这个团伙最主要的人是黄信铭,谢冠华只是打工的。

我和黄信铭决定以凯泰铭作为运作的平台来操作“劲嘉股份"。2013年8月,我依约向黄信铭提供2.5亿元,分为两部分,其中1.5亿元通过我的朋友刘肇隆汇给黄信铭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另外1亿元人民币在香港支付,以等值港币回日谢冠华在香港的账户,1.5亿元谢冠华有给我打了借条,谢冠华是借款人,黄信铭是担保人,1个亿黄信铭他们始终不给我打借条。

在这个项目运作过程中,黄信铭向我提供了多份《确认函》,这些《确认函》上的事项对应着《合作方案》里的第六部分“成本支出",即用于支付操盘手和交易员的工资、支付融资利息、支付代持股票的保证金等费用,涉及的资金实际上就是我和黄信铭合作的项目的成本费用。我提供的一份名为“运作统计并补亏管理"的文件是谢冠华通过邮件方式发给我秘书的额,有关的溢价、成本、出资剩余等都是黄信铭他们计算的,我并不清楚,我怀疑这些损失不是真实的,之后黄信铭他们也没给我正面的解释。黄信铭团队运作“劲嘉股份"大宗减持是在2014年1月左右结束,1.5亿减持兑换资金约16亿人民币,黄信铭等人没有分红。我对黄信铭等人操纵“珠江啤酒"的事情不清楚。

(5)陈某的证言:

我因为工作关系认识黄信铭,2013年他聘用我帮他做股票投资项目。

2013年6月至8月只要求我看看股票盘面和资金的走势,9月上旬,黄信铭给了我陈囡囡的股票账户和密码,让我在一个交易日内将劲嘉股份700万股股票卖出我利用技术优势分批零散的全部卖出,没有对敲和大笔的卖出,每单控制在1万股左右。9月份我帮他大宗卖出了7、8次。9月底因与黄信铭脾气不和便离开。

到11月下旬,谢冠华请我回去上班,12月份我才回去,黄信铭给了我一个户名黄信铭的股票账户,里面有资金2000万,让我主要操作劲嘉股份,利用技术优势通过市场赚取利润,大约赚了80万左右。12月下旬与黄信铭再次发生争执就不做了。

和黄信铭一起操纵市场的有陈囡囡、谢冠华、朱辉、黄正中、刘子轩和孔岩。陈囡囡负责资金的调拨,谢冠华负责管理,朱辉负责操盘和技术分析,黄正中是黄信铭的儿子,负责深圳操盘的业务,刘子轩和孔岩是外围打杂的。

我听说他们操纵首旅股份、劲嘉股份,但我不涉及连续交易和对倒交易,所以没有参与。操纵珠江啤酒我已经离开,完全不知道。我知道庄德智,是劲嘉股份的二股东,不知道黄信铭从庄德智取得股票的事。

以上证据,均当庭出示。

本院认为:

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冠华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人朱辉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三、被告人黄正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四、被告人刘子轩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五、被告人孔岩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六、追缴涉案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60427.57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