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平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平近**法治思想,不断压紧压实落实“三个规定”主体责任,按照“逢问必录”的要求,持续推动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贯彻执行走深做实。现将本院2024年第一季度“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4年第一季度,丰林县人民检察院共填报重大事项12件,1月份4件;2月份4件;3月份4件。记录填报的12件中,*党**组成员填报3件,第一检察部2件,第二检察部3件,第三检察部0件,第四检察部2件,办公室1件,政治部1件。
下一步,丰林县人民检察院将常态长效抓好“三个规定”的落实,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教育,自觉接受监督,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小编与您共同温习“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填报制度
一、“重大事项”填报制度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三个规定”,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2020年4月最高检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规范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印发了《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谁来填?填报谁?填什么?
记录报告主体: 检察机关中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
记录报告对象: 不仅包括“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还包括同学、亲属、熟人、战友等。
需要填报的内容: 在司法办案中违反规定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情形,还包括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方面。
三、哪些情况不需要填报?
1.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2.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四、怎样填报?
1.“两种方式”填报: 检察人员遇到有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形,应登录全国检察机关重大事项填报系统进行“有情况”填报。没有相关情况的,应进行“无情况”填报。
2.及时填报: 检察人员应在遇到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形的当月内登录全国检察机关重大事项填报系统进行填报,每月可根据实际情况多条填报。未在事发当月及时填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
3.应报尽报: 不局限于被动过问,主动过问也要填报。检察人员本人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情况的,应当使用“主动过问”功能,如实进行填报。不局限于外部过问,内部超职权过问也要填报。因产假、借调外单位工作等原因,无法登录检察内网的,可以委托他人登录本人账号代为填报,填报备注里应注明代为填报的理由和受托人姓名。还可通过直报功能直接发送给上级机关。
五、需要注意的事项
1.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承办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以何种形式提出?
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2.检察人员遇有打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而没有理会、没有照办,或予以拒绝等情况,是否需要记录报告?按《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要如实记录报告。即“凡问必记录”。
3.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如何处理?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当记录在案。
文字:邱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