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武**,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一支担负着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它有着自己光荣的历史。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了保卫革命根据地、适应对敌斗争和巩固人民革命政权的需要,在各个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我们*党**和人民政府就曾先后建立了不同名称的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如警卫营、警备团、警卫队、政治保卫队、除奸团、保安团、保安大队、保卫大队、保卫队等,担负着保卫*长首**、警卫机关、肃清特务汉奸,看押罪犯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在这漫长的民主革命动岁月里,这支部队一直都是人民*队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民*队军**一起成长壮大,在民族民主革命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警武**部队作为人民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队,经历了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人民武装警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指挥领导机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数次改革,其名称有改变有恢复,最终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目前称号,但不管如何改变,它都是*党**和国家不可缺少的一支人民武装力量,在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光辉业绩。
下面我们就以时间点一起侃侃*警武**这10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了解*警武**部队的10个不同的前世今生。
第一阶段:*警武**的前身——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建国前1949年8月--1949年9月)
*警武**的前身是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始建于1949年8月,当时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建制领导,担负*党**中央、中央政府和北京的治安保卫任务。在地方较大的城市,由人民解放军为骨干组建而成的公安总队、公安大队和纠察总队,在省、地区和县组建了警卫营、警卫连、公安大队、保卫队、执法队等,在铁路沿线组建了铁路公安武装;在解放较晚的边沿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建立了公安武装,不过当时这些部队大部分属于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建制领导,一部分属于*队军**系统建制领导,主要执行警卫*长首**、机关,警备城市、剿匪肃特、看押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守护铁路等任务。
第二阶段:建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49年10月--1950年9月)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卫国家经济建设的恢复和发展,保障民主改革的进行,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政专**,根据《共同纲领》和《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1950年1月-5月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经过整编,除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两个师和一个团)外,另新建和改建了三个公安师。十二个公安总队、一个纠察总队、一个警卫团、三个省公安团和若干个公安大队、公安中队和公安队。 同一时期,国家公安机关在边境上开始建立了边境管理机构和部队,开展了边防工作。
第三阶段: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0乍9月--1955年7月)
随着建国后形势的发展,1950年起,公安部队开始进行了全国性的整编,逐渐将编制、番号、供给、装备等各不相同的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成立全国公安部队的司、政、后、干领导机构,成立中南、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军区公安部队和铁道公安部队的领导机构和华北地区公安部队(由军委公安司令部直接领导),共接管和组建了二十个公安师和三个团。
省、市以下地方公安部队,仍属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建制供给,其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队司令部代管。
1951年,公安部对各地的边防机构和部队也进行了整编,除中苏、中蒙边境外,各大区和边疆省、市先后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隶属于公安机关。云南、*藏西**边境以及深圳、珠海一线的边防任务,由迸驻该地区的解放军*战野**部队担任。
1951年9月,全国的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陆续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于军事系统,担负内卫和边防任务。




第四阶段: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1955年7月--1957年8月)
1955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全国公安部队又进行了一次整编,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这次整编,将专区和县公安部队移交给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中央公安部成立武装民警局,各省公安厅成立了武装民警处,基本上又恢复了1952年以前的形式,同时,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拨归将军区建制序列,中央大区和省直属公安部队改为公安军,军委、各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改为公安军司令部,撤销了省公安总队部机构,由省军区兼公安司令部。


第五阶段: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7年9月--1958年12月)
1957年,中央军委决定裁减*队军**数量,提高部队质量,撤销了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公安军番号被撤销,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原公安军司令部缩编为总参警备部,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国内卫、边防业务,指挥领导直属公安部队。七个军区公安军司令部和三个军区公安部队、处也先后撤销,沈阳、北京、济南、兰州军区司令部设警备处或卫戍勤务处,其他军区由作战、情报等有关部门负责内卫、边防业务工作。
第六阶段: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1959年1月--1963年1月)
1958年,根据*党**中央批准军委的《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将公安部队中担负看押劳改,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中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以及机关、学校公安机关,统一改为“人民武装警察”,而负责担负中央、各行(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沿海边防部队,仍属*队军**序列。总参警备部与公安部十六局合编为公安部四局,各省公安厅以民警处为基础,成立了人民武装警察总队部,实行了以块块为主的领导关系。
1961年,根据《大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改编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制仍属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在部队各项建设上,受军委和各总部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


第七阶段: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63年2月--1966年6月)
1963年,中央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番号,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改称后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现有规定不变,即继续实行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第八阶段:整编中国人民解放军(1966年7月--1982年6月)
1966年,*党**中央、中央军委决撤销公安部队这个兵种,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编为第二炮兵指挥领导机构,将全国公安部队分别整编为独立师,团、营、连和县、市中队,归各省军区或卫戍区(警备区)领导。


第九阶段: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2年6月至2017年12月)
1982年,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人民民主*政专**,根据《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与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
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领导体制上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管理、指挥,但以"两分"为主,简称为"一统二分"。在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训练、边沿地区的协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经常性的工作,实行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给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第十阶段:改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2018年1月至今)
2018年1月,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原则,将列*警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警武**,彻底理顺*警武**部队领导管理和指挥使用关系,改编后*警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警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归为中央军委建制,不再列国务院序列,但*警武**部队职能属性不变,不列入解放军序列。
改编后的*警武**部队不再使用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军的八一军旗,而是使用专门为*警武**部队设计的*警武**军旗,*警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警武**,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警武**部队,将*警武**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同时撤收*警武**部队海关执勤兵力,公安边防、公安消防、警卫部队不再列*警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后,公安边防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结合新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进行适当调整整合,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公安消防部队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公安警卫部队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的体制不变,承担规定的警卫任务,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警武**部队目前还在改编中,最新的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不过,我们坚信,在*党**的领导下,*警武**的体制会越来越完善,人民的生活会越来越有保障。
以上为闲人侃事原创,如需转载请联系本人,并在转载注明出处,说得不到位的地方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