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们了解到一名河南某地90后姑娘居家催收被当地律师以“*辱侮**性语言”投诉到当地的普法志愿者组织,而普法志愿者协会随即赶到当事人家里,经过了解,当事人从大学毕业以后一直无法找到满意的工作,所以一直“宅”在家里,最近他在上网的时候赶到一些“互联网催收委托大厅”网站招募催收成员工资还不低,于是她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尝试注册了该网站,较大了2000元的保障金后,就用1500元购买了一些上面的债权,又通过网络购买了十几张没有实名制的手机卡,就这样展开了自己的催收工作。
刚一开始催收,由于自己的经验不足,很少催收到款项,而且现在的债务人并不像他们说的那么不懂法律知识,有时候打电话债务人,而债务人都要我提供自己所隶属的公司信息,职位信息,工号等,由于我是居家催收,又是在“互联网催收委托大厅”网站上购买的一些信息,所以我们根本无法提供这些信息。
再后来,我就加入了一些催收的QQ群,微信群等看到他们所说的利用威胁恐吓以及骚扰与债务无关人员给债务人施加压力效果很不错,所以我就尝试着用威胁恐吓、辱骂以及联系债务人的关联性联系人给债务人施加压力,而这样的催收方式却把我刚谈好了几笔隔天还款的债务人吓“跑单”了,甚至还没有等我开口,这些债务人就以侵犯他们的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等公民的合法权益“堵我的嘴”。
慢慢的,我就养成了一个一打电话就开始骂人,而且因为我们知道这样做是犯法的行为,更不敢提供自己的信息了,每天拨打这些催收电接通之后直接就是骂人。
可是,我们慢慢的发现我身边的朋友以及未婚夫开始疏远我,未婚夫甚至在知道我是做催收的想退婚,甚至还被要求退还一切的彩礼和日常开销的费用,我们父母因此也开始疏远我,甚至对完称没有我这个女儿。
经历过这些事以后,我也知道我错了,但是我前后在这些所谓的“互联网催收委托大厅”花了好几万块钱,我们只能硬着头皮继续用这样的方式催收,今天你们找到我是早就能想到的,因为以前派出所的也找过我,但是我因为退还不了未婚夫的彩礼,而且父母也不理我,我们只能继续做下去来偿还未婚夫的彩礼了。
随行律师表示:催收这种工作一直处于一个灰色地带还是因为法律的不完整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这才导致催收行业没有“界线”和道德底线的生存于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他们心里都明白他们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但是还是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催收,其中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监管几年仍然处于一个混乱局面有着很大的关系。
其次,她的一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而且突破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其父母在规劝多次她仍旧知法犯法的行为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违法催收行为导致当地的一些债务人多次找到她父母的家里进行维权,其实也是她造成的一部分的原因。
作为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我们不明白他们在学校学习了一些什么,为什么一个一个的大学生沦落为这些犯罪组织的犯罪工具这些问题不得不让我们提起警示。
备注:我们查阅了这位当事人提供的“互联网催收委托大厅”发现,该网站没有任何的公司主体,甚至连最基本的企业信息都没有,我们联系了这个网站的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其公司主体信息,但是却被遭到拒绝。
而她的这种行为已经形成有效的“*谤诽**”,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谤诽**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此刻开始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没有以这个威胁恐吓罪名称命名,但实际上已经有了刑事处罚威胁恐吓的条款,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如果是情节轻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辱侮**罪,是指使用*力暴**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辱侮**罪客观上使用*力暴**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辱侮**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辱侮**行为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