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自由职业者
住房公积金*款贷**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和《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蚌房金【2018】36号),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款贷**(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款贷**”),是指在我市(含所辖三县)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在我市市区及所辖三县县城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时,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款贷**。
第三条*款贷**条件 申请“自由职业者*款贷**”,应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款贷**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蚌埠市户籍,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2、申请人在我市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且申请*款贷**时账户状态正常,无欠缴情形;
3、申请人在我市按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保险)1年(含)以上,且申请*款贷**前无欠缴情形;
4、申请人所购住房在其工作地;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款贷**,或首次住房公积金*款贷**已结清(含异地),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款贷**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
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款贷**及信用卡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违约还款记录;
7、申请人在我市具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及偿还*款贷**本息能力,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影响*款贷**偿还的其他债务,总负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审核原则上以社保缴费基数为准);
8、实行我市住房公积金*款贷**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款贷**额度、期限、利率
(一)*款贷**额度。
自由职业者夫妻双方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款贷**额度20万元;仅一方(或单身)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款贷**额度10万元。申请人在我市由单位集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在我市属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款贷**额度按照我市单职工最高额度加10万元核定,目前最高30万元。
单笔住房公积金*款贷**额度核定,原则上按照不高于申请人或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且不高于我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款贷**最高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款贷**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款贷**。
(二)*款贷**期限。
*款贷**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结合*款贷**额度、偿还*款贷**能力、借款人的年龄和二手住房的竣工时间确定,并符合下列期限限制条件: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款贷**期限30年;
2、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长*款贷**期限20年,且*款贷**年限加房屋竣工年限不超过30年;
3、*款贷**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且不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长*款贷**年限;
4、组合*款贷**中的商业*款贷**期限与住房公积金*款贷**期限一致。
(三)*款贷**利率。
住房公积金*款贷**执行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款贷**利率。组合*款贷**中商业*款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款贷**利率执行。
第五条申请材料
1、《蚌埠市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办理窗口现场打印);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款支付凭证;
4、最近1年的我市城市居民社保缴费凭证;
5、申请人从业单位或工作地相关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 近6个月银行存款记录(流水),个体工商户另提供《营业执照》;
6、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
7、《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款贷**承诺书》(附件,现场填写),并提供在我市工作居住的父母或子女及其他*亲近**属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
8、管理中心或受托*款贷**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款贷**流程
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提供所需材料,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简称中心网点)进行申请,参照我市缴存职工*款贷**流程处理。
第七条其他
使用公积金*款贷**的,*款贷**期间应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款贷**本息;不按期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达6个月未按月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款贷**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款贷**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公积金*款贷**或按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款贷**利率计收利息,并将违约信息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媒体曝光。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7日
附: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款贷**承诺书
(点击查看大图)

关于自由职业者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 补充规定
自由职业缴存者、机关各科室、三县管理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具有稳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对我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补充规定如下:
ー、开户条件
(一)以个人身份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
(二)本人需提交在我市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材料。
二、缴存基数
开户时缴存基数由缴存人提出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原则上参照社保缴费基数,不得高于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
(一)自由职业者申报缴存基数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按申报基数审定;
(二)自由职业者申报缴存基数在5000元(含)以上的,需提供收入银行流水或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缴存管理
(一)自由职业者未正常办理公积金封存手续而停缴的,公积金中心可在停缴3个月后封存其账户,日后不再给予启封,不得再次申请自由职业者缴存开户。
(二)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款贷**的,在公积金*款贷**还款期间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1日
来源: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侯 靖
校检:袁玉柱
监制: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