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1.配合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作为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新《安全生产法》、中发〔2016〕32号文件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本市安全生产各类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县(区、市)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5.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二)市政府办公厅
1.负责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的审核、发布工作。
2.协调处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
4.督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定的落实情况。
5.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前置审查、部门执法计划等备案审查和批复,并按职责分工,承办或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
6.依法按规定时限批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报告。
7.负责协调各类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8.组织协调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市发改委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隐患治理等涉安项目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议。
2.负责在企业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核准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规范和要求对涉及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内容进行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3.负责工程咨询业(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市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辖区内新能源(仅限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煤层气、天然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煤制天然气建设项目的初审、上报及行业的宏观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过程中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紧急调度以及全市境内省、市无对口主管部门的重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
(四)市经信委(国资委)
1.承担电力、焦化、机电、选矿(独立非煤)、冶金(含有色金属)、轻工、化工、纺织、建材(含新型墙体材料、黏土制砖、石膏和石材等)等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2.负责辖区内电力企业、涉电单元(不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通信运营的属地安全监督管理。
3.牵头负责甲醇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4.配合省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充电站(桩)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在核准(或备案)企业技改、扩建项目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规范和要求对涉及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内容进行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6.负责辖区内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属地安全监管。
7.履行出资人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
(五)市编办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配备,协调理顺确定部门之间的安全监管职责。
(六)市教育局
1.承担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对市直学校(幼儿园)社会实践、集体外出活动的审批及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体系,指导开展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3.负责和监督对辖区内各类学校的校舍场室、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校舍工程等的安全管理;指导学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履行相关安全监管职责。
4.负责和监督辖区内各类学校的校属校车、校舍建筑、燃气设备以及学校食堂、小卖部等相关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和监督辖区内各类学校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6.牵头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及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七)市科技局
1.督促指导市属科研机构(除本通知已明确监管职责以外)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
2.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3.组织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八)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包括收缴罚没储存库)公共安全管理及其购买、使用、运输、流向、*破爆**作业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花爆烟竹**(包括*级A**储存库、收缴罚没储存库)公共安全、运输、流向、燃放、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剧毒、*制毒易**、*制爆易**化学品购买、使用、运输、流向、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非法燃放*花爆烟竹**的行为;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
5.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
6.负责监督公安派出所履行辖区(含“九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7.负责对大型*会集**、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审批和正式举办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全市保安服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民政局
1.负责养老院、救助管理站等各类民政福利机构、福利企业、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彩票站(点)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加强安全管理。
2.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市司法局
1.负责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管理。
2.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的重要内容。
3.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十一)市财政局
1.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2.负责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内列支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等专项经费。
(十二)市人社局
1.负责技工学校、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等的安全管理。
2.负责劳动合同涉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事项的监督管理。负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及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伤认定。
3.协调落实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补偿工作。
(十三)市国土局
1.负责矿山企业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的查处。
2.负责资源整合及政策性关闭移交矿山井筒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辖区内从事测绘、地质(含煤层气)勘查单位的资质及其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辖区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各类采矿活动的查处;负责辖区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非法建设尾矿库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负责辖区内以荒山荒坡治理为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
5.审批非煤矿山资源时相邻矿山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十四)市环保局
1.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负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环境防护距离审查及监督管理。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五)市住建局
1.负责对辖区内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潢)工程、拆除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承担本局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2.负责监督勘察单位做好勘察作业过程中的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负责监督设计单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建筑资质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活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辖区内城市危旧房屋的安全监管。
5.负责辖区内玻璃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并对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市规管局
1.负责全市城镇燃气、市政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城区道路、桥梁、供水、供热、市容环卫设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市照明、排水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等,燃气用于工业生产使用的除外)、城市门站、CNG加气站、LNG储配经营及加气站等安全监督管理。
4.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市城区窨井盖管理、维护的安全监管。
5.负责园林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园林(含综合性公园、街头游园)内部水上(冰面)游乐、山体、公园展览动物和动物表演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城市清扫、垃圾清运、填埋及处理等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市交通局
1.负责道路运输(含客运货运)、水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交通及汽车客运站、汽车运输储货场和出租汽车(含网约车、互联网自行车)等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交通物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邮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2.负责驾驶员培训学校、汽车维修(含汽车4S店)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职责范围内县、乡、村公路设计、监理、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农村公路一般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负责爆炸品、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花爆烟竹**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和从业人员、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资质认定和运输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县乡村公路及桥梁养护运行安全管理及养护作业过程安全监管。
6.负责渡口(码头)、航道、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对船舶和浮动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龙城高速运营(含服务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负责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应急救援物资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市水利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水利设施(水电站及配套电网)、水域及其岸线、河道采砂和地下水开采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农村饮水、节水灌溉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东山供水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水电、小水电代燃料、水利等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渔业、渔政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市农委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农村沼气、秸秆气化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农业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农业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环节、农业设施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农产品生产、农资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市林业局
1.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林产品采集、加工、生产、经营和其他林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造林绿化工程、林木采伐、集材运输、林区狩猎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林业、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保护、荒漠防治、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市商粮局
1.负责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沐浴业、洗染业、家电维修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家庭服务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业、再生资源回收等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汽车(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流通业及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4.牵头负责“土炼油”、黑加油站(点)的打击取缔工作,其他各相关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协调辖区内原油、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市文化局
1.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书店、印刷等企业的安全管理。
3.负责辖区内文艺演出团体、娱乐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本辖区内图书馆、影剧院(场)、文化馆(站)、博物馆、群艺馆、展览馆(厅)、纪念馆、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业、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场所及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的文化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专用传输设施、监测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不可移动、馆藏*物文**及*物文**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物文**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对外开放或作为旅游场所的*物文**保护单位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市卫计委
1.负责全市卫生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含个体诊所)、计划生育、急救、疾病防控、采供血、卫生学校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职责范围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及医用气体、化学试剂、电离电磁辐射及工科医疗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5.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和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6.负责全市大型活动的医疗救护保障工作。
(二十四)市煤炭局
1.负责全市属地管理的煤矿企业(含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及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属地管理的煤层气开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内(含一级加压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全市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经销等活动的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
(二十五)市体育局
1.负责全市体育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体育场馆、设施、设备(质监部门负责检验的特种设备除外)、场地、体育活动及体育经营市场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棋牌馆、滑雪、漂流、马术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场所,有组织的水上、航空、山地等户外运动,体育彩票发售站(点)、体校及体育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飞艇、热气球、风筝及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相关航空体育项目开展体育活动、赛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六)市安监局
1.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花爆烟竹**等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3.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4.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经市政府授权,牵头组织各类较大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牵头组织查处的事故结案工作;负责对下级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工作。
6.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7.对职责范围内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组织市内(跨市油气输送管道除外)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9.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十七)市旅发委
1.负责全市旅*行游**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
2.负责全市旅行社的安全监督管理。
3.指导全市星级饭店和*级A**景区做好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4.监督指导各县(区、市)旅游主管部门做好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八)市民族宗教局
1.监督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
2.负责依法受理大型宗教活动申请、备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并督促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3.负责全市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十九)市食药监局
1.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餐饮业、酒类流通的食品安全管理。
3.负责农家乐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十)市人防办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施及其维护、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功能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一)市质监局
1.负责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2.采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加强监管。
3.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4.负责对压力仪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器具依法计量检定的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使用单位按时送检。
(三十二)市工商局
1.依法审查企业登记注册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取得涉及安全生产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未取得前不予登记注册。
2.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负责牵头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三十三)晋中煤监分局
1.负责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2.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市行政区域内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察执法。
(三十四)市气象局
1.负责防雷设施业务单位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以及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监管,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药弹**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花爆烟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3.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站点建设、*药弹**运输、储存和日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为安全生产及其应急救援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保障服务。
(三十五)市地震局
负责全市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十六)市档案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档案及保管设备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
3.负责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
(三十七)市供销社
负责供销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三十八)市集体工业联社
负责全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安全管理。
(三十九)市中小企业局
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四十)市畜牧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殖行业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本市生猪、畜禽等定点屠宰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奶畜饲养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十一)市农机局
1.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及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和安全教育工作。
(四十二)市邮政局
1.负责全市邮政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邮政、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十三)市总工会
1.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教育和支持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3.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督查整改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十四)团市委
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五)晋中公路分局
1.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公路路政、养护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国、省道沿线两侧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十六)市护路办
1.负责基层护路组织和铁路部门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确保辖区内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2.承办本市铁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与铁路部门以及涉路部门的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四十七)市公安交警支队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及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交通管制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4.依法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5.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6.承担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十八)市公安消防支队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各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做好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火灾扑救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
3.负责市政府或同级公安部门安排的大型*会集**、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十九)*警武**晋中支队
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重要场所、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警戒等工作。
(五十)国网晋中供电公司
1.负责供电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涉电力专业的应急处置工作。
3.接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停止供电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停止对相关单位供电。
4.负责辖区内充电站(桩)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五十一)市电信运营分公司(移动、电信、联通)
1.负责本企业电信运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提供通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