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不但坑人,更可能害人,人人得而诛之。
对于打假之人,人们都会给予敬佩和赞赏。而那些职业打假者则往往被人们称之为英雄,比如山东青岛的王海,还上过中央电视台。
但是,打假是为了治假,是为人民服务,为大多数人谋福利,如果是别有用心、钻法律的空子,甚至作为个人捞钱的工具,则不仅是坏了良心,没了道德,更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渎亵**。
近日,重庆邵某的150份熟肉打假案,引发人们热议。

据悉,打假人邵某从王女士处买了150份熟肉,后举报其为“三无产品”,被法院判决退款加10倍赔偿,共约5万元。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网友质疑邵某是“钓鱼打假”:明知是三无产品,却恶意购买150份。这明摆着是冲着“赔偿金”去的。
对此,有记者采访邵某,邵某说150份肉自己吃了两份,其他还未吃。除了“三无”并无其他问题,“很好吃”。邵某还说“不谈道德,合法就行”。
而后续有报道显示,举报人邵某向法院提供的家庭住址则为假地址,地址真实业主发声说:从不认识打假人。
道德是一定社会阶段形成的通过舆论约束人们言行的准则和规范。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司法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从本质上来说,道德与法律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规范人的行为。道德主要是靠个人自觉,不道德行为只能受到社会舆论谴责,而无法被强制;而法律则是由国家机关来维护,对违法行为,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
但是,我们也当承认,现实社会里,人们有些行为是“模糊”的,存在、合理、对他人没有危害,但细究起来却可能“不合法”,比如这“三无”的150碗熟肉,对这样的行为,要进行规范,要让其合法运行;但同时,有些行为,比如像邵某的这种“打假”,就像其本人所称的那样,单从表面程序上来说,却是“合法”的,但纵观其整个过程,却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事——是为了攫取个人利益的“恶意”行为,说得直白点,也就是“合法不合德”。

法律是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对于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但对于有违道德,特别是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更要实行零容忍。
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一定要打。但像邵某那样,买150碗肉,是买肉之意不为吃,只是借“打假”之名赚取赔偿金的做法,显然也是不合德、不合法的。而且,邵某向法院提供假住址,显然也是对国家司法机关明目张胆的欺骗,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无论法院判决结果如何,邵某买150份熟肉"打假",都是捡芝麻微利丢西瓜良知,对其未来生活、对其家长和孩子影响,都是极不划算的。
法律,鼓励正义,理应为打假英雄作主;与此同时,法律更要让那些无德的“假打假者”,无利可图,受到应有惩罚,才更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作者:李玉柱,本文为 平湖一柱原创作品,欢迎指导,转载或引用请注明作者和出处,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