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饮酒礼起源地 (乡饮酒礼是什么意思)

导读:“乡饮酒礼”乃系传统文化中“五礼”之“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军旅之事为军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冠婚之事为嘉礼”中“嘉礼”的一种。它最早出现于周朝时期,乃系当时盛行一时的宴饮风俗,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国家推荐贤者。由乡大夫作主人设宴。后演为地方官设宴招待应举之士,此宴为“乡饮酒”。

从周朝开始,直到清朝灭亡,民国建立,这种传统习俗保持了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乡饮酒礼”以饮酒聆乐为内容,以敬尊长老、宾兴贤能为旨趣,其中包含了以孝亲为内容的家庭伦理,以尊德尚齿为内容的社会伦理,以忠君为内容的政治伦理,具有明显的社会教化功能。

作为清朝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乡饮礼虽然继承于明朝,与明朝具有一贯性和一致性,但随着封建皇权社会的发展,随着中央集权逐步走向巅峰状态,该礼在清朝时期又体现出较为明显的特点和不同。

作为中原地区汉民族的传统习俗,清朝入关之前,偏居关外一隅的女真族并没有“乡饮酒礼”的习俗;但在清朝入关以后,于中原地区稳固了皇权统治的清王朝,又继承并在之前的旧有基础上大力发展了该项礼制。在乡饮礼这个传统上,作为异族的满人非但没有将其灭亡,反倒与中国数千年的文化传统一脉相承。

清代饮酒习俗,清朝乡饮是干什么的

明确记载乡饮酒礼的起始时间是周代,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礼制汇编,记载周代的冠、婚、丧、祭、乡、射、朝、聘等各种礼仪,以记载士大夫的礼仪为主的《仪礼》中,就将“乡饮酒礼”作为单独一卷,予以明确记录:

天子、诸侯、大夫、士日常所践行的礼有:士冠礼、士昏礼、士相见礼、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大射礼、聘礼、公食大夫礼、觐礼、士丧礼、丧服、既夕礼等等。

对于上述包括“乡饮酒礼”在内的各项周朝礼制,《仪礼》都予以了明确说明,告诉人们在何种场合下应该穿何种衣服、站或坐在哪个方向或位置、第一第二第三等等每一步该如何如何去做。

《中华文化词典》认为:

乡饮酒礼是由氏族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下的议事会转变而来。它不仅是尊敬长老的酒会,而且是具有长老会议的性质。后来,长老的政治权力缩小,这种“礼”成为单纯的酒会仪式。

在周朝“乡饮酒礼”的基础上,随着历史朝代的发展,这项礼制逐渐发展成为尚齿、尊长、敬老、宾贤、重能、崇德、隆礼等伦理道德观念,并定期举行的群体活动。

《周礼·乡大夫》对于“乡饮酒礼”逐渐成熟后的举办规制和情况说明较为详细:

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义,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

《周礼》乃系儒家经典,成书于两汉之间。可见,早在两汉时期,乡饮酒礼就已经成为行之于乡里的,由乡官定期召集主持的,以宾贤、敬老、礼让等为主要内容的,以进行道德伦理教化、端正社会风气、维护德礼秩序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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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这一时期的“乡饮酒礼”主要以四种形式呈现:

1、乡学学生毕业典礼时的宴饮之礼;

2、经过三年一度的人口普查后,将查得的乡里贤能者上举于朝廷而行的敬贤礼;

3、*党**正(乡以下的行政区,依次为州、*党**、族、闾、比。*党**有*党**正,为*党一**之长,以下大夫任之)饮酒(一般以尊长者为主要目的);

4、依周制,州长(其官职划分类比*党**正)春秋习射于序,先于序行宴饮乡老之礼;

上述四种“乡饮酒礼”都明显带有“尊卑贵贱分明;礼数的高低有别;和谐愉悦而不放肆;长幼不遗忘;安乐而有秩序”的显著特点。封建皇权社会的统治阶层认为:只要保证上述五条规制,足以正身安国,能正身安国,天下才能安定。反之,“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也就是说,“乡饮酒礼”的主旨是为了营造敬老尊老、礼敬贤能的风尚,防止卑幼者犯上僭位。

中国历史渡过先秦时期以后,秦始皇对于法家的推崇,对于儒家的疯狂践踏,让“乡饮酒礼”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和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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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之术”代表人物——老子

汉朝建立以后,经过短暂时期“黄老之术”的施行,到了汉武帝时期,为适应当时政治环境的需要,开始起用董仲舒,独尊儒术。随着儒学的兴起,“乡饮之礼”起而复兴,诸儒又恢复了“修其经艺,讲习大射,乡饮之礼”的传统。

《后汉书•礼仪志》记载:

明帝永平二年三月,上始帅群臣躬养三老、五更于辟雍,行大射之礼;郡、县、道行乡饮酒于学校,皆祀圣师周公、孔子 ,牲以犬。

由此可见,在东汉时期,东汉时天子飨群臣行养老、飨射礼,而在地方郡国学校则要举行“乡饮酒礼”,这一在秦朝一度荒废的礼制成为国家层面予以绝对支持的礼制全面推行开来。

而后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明朝甚至将“乡饮酒礼”予以政治层面的明确。明太祖洪武十六年颁布的《乡饮酒礼图式》首次于法律层面对于“乡饮酒礼”予以明确:

每岁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学行乡饮礼,民间里社亦行此礼。

清朝入关以后,清朝统治者清楚地认识到,凡是少数民族要统治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不用儒家学说为治国指导方针,必不能长久。因此,满族作为一个落后的且人口远少于汉族的渔猎民族,虽然灭了汉族人的政权,建立了自己的王朝,非但没有灭亡汉族人在悠久漫长的农业经济、宗法社会、*制专**国家里所形成并世代相传的先进文化,反倒全面继承。满族不是用自己的文化取代汉族的文化,而是不断加速自身的汉化过程。这既是无可奈何之举,更是明智之举,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智慧。

儒家历来强调通过德礼教化治理国家,而这对于一个来自于异族的外来统治者来说又尤其必要且重要,否则势必激起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人的强烈不满。

“乡饮酒礼”作为儒家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发挥着对民众进行社会教化的作用,自然而然也会受到清朝统治阶层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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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清朝时期的“乡饮酒礼”,自顺治年间的首次恢复,到乾隆年间,乾隆皇帝依据古籍对当时举行的乡饮酒礼做了大的修订,从而使乡饮仪轨更加完备。“乡饮酒礼”在清朝发展到了极致状态。

01 清朝时期,“乡饮酒礼”的显著特点

在历朝历代的旧有规制教训和经验上,清朝对于“乡饮酒礼”给予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而且,依据清朝统治阶层的民族特色和社会发展的具体需要,清朝时期的“乡饮酒礼”又有着限制的时代特点和朝代特色。

宏观上讲,这一时期的“乡饮酒礼”拥有法律化、职责化和皇权向基层阶层的尽力延伸等三个显著特点。

1、法律约束下的“乡饮酒礼”

与以往王朝不同,清代法律对乡饮酒礼的规定非常完备、明确,实现了法律化、制度化,极具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礼部则例》规定了官员在乡饮酒中的作用,要求乡饮礼由州县官为“主”;而《清会典》以及《清会典事例》则主要规定了乡饮酒礼的程序;《大清律例》还专为乡饮酒设立两条“拟罪条例”。对于乡饮酒礼,清代的规定是分层次的,既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官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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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京师及直省府州县每年正月十五及十月初一定期举行乡饮酒礼。其活动安排非常具体、明确、完备、周详、精细,而且每一个步骤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予以了法律层面的约束。

《大清律例•礼律》规定:

乡饮酒。凡乡*党**序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主席者,若不分别,致使良莠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依律科罪。

这里对于“乡饮酒礼”中座次、主席者有着明确的惩罚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乡饮酒礼”的重要性和制度化。

对于座次,《礼律》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乡饮坐次,以年高有德者居于上,高年笃实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干预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别,致使良莠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主者坐以违制。奸顽不由其主,紊乱正席,全家发边外安插。

从上述规定看,什么样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具体明确的。它不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也能有力地保证乡饮礼在法律秩序中进行。不但如此,法律还规定,在举行乡饮礼时,官府须遣人稽查监看,对于其中“宾”、“介”的行礼、座次都有明确要求,若有违反乡饮定式者,如违条越礼、混淆贵贱良莠、所举冒滥、奸顽不由其主、紊乱正席等等,除有“笞五十”之罚外,重者至“全家移出化外”“发边外安插”

2、“乡饮酒礼”中的官员职责

清朝的乡饮酒是民间活动,但不是纯粹的民间活动,官员在乡饮酒礼中既有职权又有责任,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与长期居于正统地位的儒学有关,明显地继承并实践了儒家思想。

满清虽是异族政权,却极其重视用汉族文化治汉族,以化解汉族的反抗,维护自身的统治。清政府认为,最好的治理方式就莫过于德礼教化,而德礼教化的推行则主要依靠各级官员。各级官员要有效地推行教化,首先需要模范地遵守德礼规范,以自身的良好修养和行动作民众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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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员形象

“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等具体儒家思想的指导下,所以清朝统治阶层对民实施教化,又首先需要实施教化者,也就是各级政府官员们做遵循德礼的楷模。

乡饮酒礼是清朝进行德礼教化的重要活动之一,要充分发挥官员在这一活动中的教化作用,就必须有职有责,否则就是空谈,无法落到实处。

《钦定会典事例》规定:

京师乡饮酒礼顺天府尹为主人,直省乡饮酒礼,府以知府、州以知州、县以知县为主;立一人为司正,主扬觯,以罚失仪者,以教官充。

司正要由官员担任,以作为礼仪的主持人,并负责整个乡饮酒礼的活动过程有序进行,对于失仪者行使处罚权。如果是京师的乡饮酒礼,礼部还要派员前往监理。由此可以看出,整个乡饮酒礼的过程是由官员主导的,这也就决定了乡饮酒的性质在绝大程度上是政府行为,也从根本上保证了“让各级政府官员发挥道德模范”的统治阶层要求。

另外,对于“乡饮酒礼”的参与者,也必须得到相关审核和要求,才能最终出现在这项礼制中。

只有获得保荐、再经过逐级审核之后,官员才会下发资格认证文本,而只有持此文本之人才能最终出现在乡饮酒宴上。

并且对于所选拔之人,也有着具体的惩罚规定。《礼部则例》规定:

京师顺天府尹、直省责成各布政使及该督抚。仍将所举宾介姓名、籍贯造册报部。若会与乡饮之人,遇有过犯,报部除名外,按罪轻重,并将原保举之人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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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有义务将所选“宾”、“介”姓名、籍贯造册报礼部,若所选之人有任何违法败德之事,不但剥夺其参加下一次乡饮的资格,并革除其“宾”、“介”等荣誉性称号,同时原举官员负有连带责任,要受到相应惩处。这就促使地方官在筛选上报人选时必须谨慎从事,严加考察,再三斟酌,以免因被举之人过犯而遭受责罚。

3、清朝统治阶层利用“乡饮酒礼”,将皇权尽可能的延伸到基层

对于封建皇权的“终端受众”,也就是基层民众的皇权统治 ,各级地方官员想要行使权力的可能性就有了缺陷和不足,这和历朝历代封建王朝“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国理念有着直接关系。但基层民众作为封建王朝的基本组成,乃系维护统治阶层皇权统治的根本所在,所以,乡绅这一特殊群体就成为了统治阶层必须仰赖的力量。

清代的乡绅是介于官方和民间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所发挥的作用更不可小觑。部分清史学者认为:清代的乡绅已经构成了特定的社会集团,在基层社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清朝统治者大力倡导并在全国统一举行的乡饮活动中,就自然少不了乡绅的身影,他们往往以宾介的身份参加乡饮酒礼。如果说,乡绅是连接官方和民间的纽带,那么乡饮礼就是乡绅发挥作用的大舞台,是他们沟通官方和民间的极其重要的组织活动形式。

清朝时期的《严州府志》记载:

举乡绅高年有德者一人为正宾,生员高年有德者一人为介宾,贫民高年有德者二三人为耆民。

这里的“乡绅”甚至被当成了“正宾”“乡饮酒礼”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并承担了政府官员的绝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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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绅形象

清朝统治阶层在“乡饮酒礼”中对于乡绅的选择,让这些地位较高的群体享受尊荣的同时,更能通过乡饮酒这个平台以彰显他们在社会上的名望,扩大他们对社会的影响力,发挥他们在社会中的作用,辅助国家实现对地方社会的管理、控制。

02 “乡饮酒礼”在清朝时期,对于皇权统治的重要作用

“乡饮酒礼”之所以被历朝封建统治阶层倍加重视,正是因为它对于皇权统治有着无可替代、意义非凡的重要作用。

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持社会秩序,有利于社会稳定、皇权稳固;有利于建立“尊老尚贤重学识”的社会风气,培养社会的文明之风;而这两项作用的最终目的就在于统治阶层对于民间的教化,对于基层民众精神层面的皇权统治,从而达到稳固皇权、稳定政权的目的。

乡饮之礼,为乡治之本,虽然它只是一种仪式,却是意义重大的以民理民的方式,虽然不是完全的乡民自治,却也接近于乡民自治。这远远优越于以官治民。它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以礼治国”、“以德治国”的传统。在儒家看来,礼仪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本,礼本身是德的综合性外在体现。

按照《荀子·非相》的说法,“乡饮酒礼”的根本目的在于

“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兽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

在乡饮酒礼上,贵贱、贤愚、长幼、上下、宾主、良善与不肖等关系有极其严格的划分,特别能标识彰显各种人际关系的区别。恰如孟子所言:“乡*党**莫如齿,故古者于乡必饮酒,以序齿言。且饮酒者,人之所乐,序齿者,人之所难,因其所乐而寓之以所难。”别贤愚之等,明长幼之序,习宾主之礼,这正是乡饮酒礼的基本功能,而且它还能净化风气,预防嫌疑纷争之端,明辨社会是非,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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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饮酒礼的另一重要功能,正是教人以敬让为美,以争夺侵凌为耻,下不犯上,上不凌下,互让互敬,使人的关系和睦和谐。其乐融融。特别需要强调,满人是异族,是远落后于汉族的异族,是靠*力暴**征服了汉族,这势必造成极度紧张和高度恐怖的氛围,甚至会直接导致清朝的全面溃退和灭亡。然而所幸的是,清朝继承发扬了乡饮礼传统,也继承发扬的中华民族礼让的美德,这不仅大大地缓解了满汉对立,从根本上稳固了清朝统治阶层的皇权统治,也尽可能的延续了历代相传的礼让文明,让儒家文化得以完整的发展下来。

乡饮之礼,为乡治之本,虽然它只是一种仪式,却是意义重大的以民理民的方式。传统伦理道德的教化和对于基层民众精神层面的皇权统治甚至愚化教育和皇权延伸,都是封建王朝灭亡的根本原因所在。清朝统治阶层有鉴于此,尽可能的将中原地区儒家文化的代表之作——“乡饮酒礼”施用到皇权统治中去,对于基层民众于精神层面的统治远远胜过“*字狱文**”

“德礼政刑”乃系封建皇权社会统治阶层统治国家的四件“利器”“乡饮酒礼”经过清朝的改造和发展,完美的将这四项利器融为一体,以“礼”显“德”、以“德”固“政”、以“刑”护“礼”,由此形成完美的良性循环。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将封建*制专**体系发展到如此登峰造极的地步,自在情理之中。

参考文献:《仪礼》、《中华文化词典》、《周礼·乡大夫》、《后汉书•礼仪志》、《乡饮酒礼图式》、《礼部则例》、《大清律例•礼律》、《严州府志》、《钦定会典事例》、《荀子·非相》、《五礼》、《“乡饮酒礼”论述》、《清史稿•刑法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