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买房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十年前协议买的房现在过户怎么办)

记者王鸽

十几年前全款购买了房子,房主却不是自己;眼下,想办房产证,却被原房主要求再交笔钱补偿一下……这听上去不合常理的情况,是海港区海政里小区北院众多居民面临的难题。近日,本报接到海政里北院居民的反映,表示问题的出现,有两个主要原因——房屋属于单位集资房和其房产证的办理滞后于房屋交易。2018年底,16年前兴建的小区,才开始办理房产证,问题就在此时尖锐起来。“这是柳江煤矿的集资房,当时,有不少职工将买房的资格转卖,让别人去买。我和老伴儿听说了,就买了一套,谁想到后来,每当需要原房主配合办手续时,就会被要求补钱,这一次办房本要价更离谱了,我该咋办?”家住海政里18栋的王女士讲述了自己的经历。12月13日下午,记者来到海政里北院,在小区里的“暮晖调解工作室”见到了王女士和40多名情况相似的居民,大家都在询问调解进展。柳江煤矿留守处的负责人王志刚向记者介绍了情况。他说,海政里北院筹建于2002年,属于单位集资建房,房价定为每平方米1164元。当时,不少职工将购买资格转卖给了非职工,还有一部分职工在入住一段时间后,将房子卖出。由于种种原因,2018年底,小区才开始办理房产证,而通过这两种方式购房的人,就遇到了问题。“房产证上还是职工的名字,买他们房的人就需要这些原房主将房子过户。目前出现了不少原房主提出让买房人再拿出一些钱进行补偿,才配合过户的情况。” 他说,“其实,在2006年交房时,就出现了一次买方向卖方补钱的情况,这次涉及的居民和金额更多了。”问题出现后,很多居民向海港区司法局挂牌的“暮晖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来登记的有60多户,而根据工作室调查,出现类似情况的应该近300户。在现场,王女士向记者出示了购房资格转让和房屋买卖的协议书、协议公证书,以及购房补充协议。记者在协议书里看到,2003年,柳江煤矿职工宋先生将购房资格以1000元转让给了王女士。随后,王女士支付了7.5万元的全额购房款,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并进行了公证。2006年,在领取住房钥匙时,双方签了补充协议,协议中写明:宋先生提出房价上涨,王女士又向他支付了3万元作为补偿,双方约定之后办理任何手续,都不再补偿其他费用。“协议在对方那不算数了,提出得再给七八万元才能过户。当初,我和老伴儿本想买附近另一套房子,见这个便宜了1万多元,就买了它,结果问题很多。对方的要求我觉得实在不合理,就僵持住了。”王女士说。现场居民也纷纷表示,自己的情况也大致如此。“暮晖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张庆玉说,根据统计,提出的补偿金额在2万到20万元不等,目前,只有3套房产的买卖双方接受了调解,以买方补偿给卖方1万到2万元不等达成和解。于是,当年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成为问题主要分歧。对此,张庆玉认为,根据近年逐步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认为这份买卖协议是有效的。“目前,这个事情已经产生了很大影响,干扰了居民生活。下一步,工作室将加强对卖方的调解工作,如果行不通,会考虑分类梳理买方情况后,向卖方提起集体诉讼。”张庆玉说。“希望事情能合理合法地进行,即使需要补偿,也应该有个尺度和标准。”王女士说,大家期盼着能得到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关注与推动,让事情顺利解决。12月16日,记者联系了海港区房产局,一位姓高的工作人员表示,海政里北院属于保障性住房,由于遗留问题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现在经过协调已经可以办理房产证,但需要当初进行了登记、有准购证的人员办理,房产证办理5年之后就可以进行买卖。她提醒,购买保障性住房前,一定要核实好对方的房产证等手续,目前海政里北院的问题,可以根据当初协议内容进行调解或者采用法律手段,合理合法地进行处理。

编辑 :李志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