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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遗嘱获得遗产的法律关系中,根据遗嘱受益人的身份来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即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如果受益人属于法定继承人,则该法律关系为遗嘱继承,如果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则属于遗赠。遗嘱中受益人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显得尤为重要,不同遗嘱受益人有不同的权利,实务中辨析遗嘱受益人的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继承;法定继承;遗嘱;民法典;受遗赠人
本文中遗嘱受益人指遗嘱人所立遗嘱中所指向的遗产承受人,不考虑承受人的意愿,无论该遗产承受人是否愿意接受遗产,无论实际是否最终获得遗产,均为本文所指的遗嘱受益人。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2]。法定继承实际上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3]。法定继承是继承中的常态,而遗嘱继承是继承中的特殊现象, 且法定继承制度中的很多规则都要被遗嘱继承制度所援引。[4]
遗嘱受益人根据继承发生时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可以分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遗嘱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的为遗嘱继承人,遗嘱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则为受遗赠人。根据我国民法典,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条中的“继承人”就是本文所指的遗嘱受益人。遗嘱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的时候,受益人未通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即可依法取得遗产,而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才能获得遗赠财产。由此可见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不同的权利,需要通过不同的方式获得遗产,因此,辨析遗嘱受益人的权利在实务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5]遗嘱亦不例外,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因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享有不同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本条第一款中遗嘱受益人为遗嘱继承人,其为法定继承人;第二款中遗嘱受益人为受遗赠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文仅讨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情况,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组织不在本文讨论范围)。继承发生时,确定遗嘱受益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显得尤为重要,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决定了遗嘱受益人可以何种方式取得遗产,是否需要在六十日内作出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列明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很容易被误认为是遗嘱继承中法定继承人,这六种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何为遗嘱继承中的法定继承人呢?笔者认为,遗嘱继承中法定继承人是指继承发生时,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继承人一定是在继承发生时的法定继承人”,不能静态地理解此处法定继承人这个概念。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无法确定,民法典规定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本来就有先后次序,随着时间的推移,继承人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能失权,也可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发生代位继承。在继承开始前,民法典中所列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都仅有获得继承的机会,并不是遗嘱继承中现实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任何“继承人”无法通过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有可能失权或死亡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才是真正在民法中被保护可以获得继承的人,这个被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才被真正确定下来,才能被认定为遗嘱继承中的现实的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但并不限于这六种人,我国民法典拓宽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能够成为代位继承的法定继承人[6],加上民法典继承编中有代位继承权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无疑,只有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这些具有法定继承权利的人才可能成为遗嘱继承中的现实的法定继承人。这些法定继承人到底有没有遗嘱继承中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还需要看继承发生时的情况。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的时候,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遗嘱继承中现实的法定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现实的法定继承人。上述符合遗嘱中现实的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情况中,有两种情况需要特别引起注意,分别是: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地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的非法定继承人地位。
1. 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地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根据上述法条,代位继承并不是按被继承人的意愿所作的财产处分,并不是遗嘱继承,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的结果,因此,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发生时,代位继承人当然是现实的法定继承人。此时,如果代位继承人是遗嘱受益人,代位继承人可以直接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的所有权,符合遗嘱继承的构成要件,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相反,如果无代位继承发生,也就没有代位继承权,直系卑亲如果是遗嘱受益人,只能是受遗赠人,而不是遗嘱继承人。因为无代位继承发生时,直系卑亲无法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所有权,但是可以通过遗嘱获得遗产的债权请求权[7],符合遗赠的构成要件,成立遗赠法律关系。比如爷爷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爷爷去世时,如果爸爸先于爷爷去世,孙子为代位继承人,此时的孙子为遗嘱继承人;如果爸爸在世,孙子无代位继承权,只能按照受遗赠人获得爷爷的遗产,此时孙子需要在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才能获得遗产。
2. 第二顺序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的非法定继承人地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法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才是现实的法定继承人。如果遗嘱立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受益人,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能取得遗嘱标的的债权请求权,不能直接获得遗产的所有权,应当按照遗赠法律关系理解。所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遗嘱受益人应当是受遗赠人,而不是遗嘱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只有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那么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当然是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可以直接获得遗产所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遗嘱受益人就是遗嘱继承人。例如,哥哥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弟弟,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弟弟是现实的法定继承人,此时弟弟为遗嘱继承人;相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弟弟是受遗赠人,而不是遗嘱继承人。因为此时弟弟根本没获得现实的法定继承的资格,不可能通过继承直接获得遗产的所有权,只能通过遗嘱获得遗产的债权请求权。
综上所述,代位继承发生时,为遗嘱受益人的代位继承人获得现实的法定继承人资格,是遗嘱继承人;没有代位继承发生时,为遗嘱受益人的直系卑亲不能获得法定继承人资格,是受遗赠人。同样,继承发生时,遗嘱受益人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获得现实的法定继承资格,是遗嘱继承人;相反,为遗嘱受益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未获得现实的法定继承资格,是受遗赠人。

参考文献
〔1〕 王利民,继承法修改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13年第7期,P174
〔2〕 王利民,继承法修改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J],2013年第7期,P177
〔3〕 余建,浅析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法制博览[J],2019年9月,P199
〔4〕 同[2]
〔5〕 韩祥波,202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韩祥波民法攻略[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21年10月,P529
〔6〕 杨立新,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与规则适用,中国法学[J],2020年第4期,P92
〔7〕 遗赠在德国继承法中的这一性质源于罗马法。《德国民法典》在定义遗赠 ( 请求权 ) 的性质时,采纳的是罗马法中 的给付请求权遗赠 / 债权请求权遗赠 Damnationslegat,即受遗赠人仅对继承人有要求给付遗赠标的的债权请求权,而未 采纳返还请求权遗赠 Vindikationslegat,即受遗赠人经遗赠直接成为遗赠物所有人,并因此对继承人有返还遗赠物的请 求权。Vgl. NK-BGB/J. Mayer, § 1939 Rn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