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大方县法院公开宣判
杨某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对被告人杨某才
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沈某波与贵州金足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足公司)、杨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毕节七星关区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金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沈某波借款本金4,413,333.33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2017年6月13日至判决履行完毕期间债务利息,被告杨某才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金足公司及杨某才未自动履行判决内容,沈某波向毕节七星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7日向金足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金足公司、杨某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三日内报告财产和履行判决。
金足公司及杨某才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6月23日,该院依法决定对杨某才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杨某才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杨某才在四川省自贡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有银行存款,后转移资金。
金足公司及杨某才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恶意转移财产;
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毕节七星关区法院依法决定将该案移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另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南湖支行开设有银行存款账户于2017年12月6日进账168107.12元,
于2018年2月1日进账9900.00元;
2018年2月2日进账154967.00元;
于2018年4月26日进账共计123222.00元;
于2018年5月6日进账100000.00元;
于2018年5月23日进账90000.00元;
2018年6月21日进账10000.00元,共计656196.12元。
以上款项,杨某才未偿还申请执行人,也未将执行款项支付到法院。

2018年3月22日,杨某才在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康乐北路6号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室内步行街一层1015号商铺购买价格为5805元的天梭腕表一块,消费金额为5805元,消费刷卡小票签名人为杨某才。杨某才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才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杨某才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
被告人杨某才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故对辩护人所作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云上毕节、法治贵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