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败诉的可能性大吗 (怎么知道微贷网的债权转让)

千微科技、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案

【实务点评】

债权转让是相对简单的业务,核心是债权人知晓并同意。本案当事人只是和居间服务人微贷网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并没有实现债权的转移。

懂法还是很重要,不然付了钱,却吃了亏,不值得。

摘自:(2020)川01民终13908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1日,《微贷网借款协议书》电子合同载明:居间服务人拥有并运营微贷网。微贷网作为居间服务人,李石平、苗茂元等人作为出借人,张勇作为借款人。借款期限为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11日,年利率为12.8%。第五条1.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出借相应款项时,已委托微贷网在本借款协议生效后将该笔借款直接划至借款人账户。第七条7.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同意,为集中维护各出借*权人**利,如出现微贷网认为有需要的情形下,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微贷网或微贷网居间介绍的其他愿意受让该项债权的第三人。由微贷网作为全体出借人的代理人,代为选择债权受让人,代为与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涉及的所有合同、文件;代为向借款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代为决定或进行其他与债权转让的价格、支付债权转让对价的时间和方式等。

张勇签署《“借款协议书”电子合同确认书》,载明:借款人张勇;借款金额31500元;借款期限2016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11日;借款年利率12.8%。本人确认借款协议书虽未经本人以纸质文本方式签字,但确属本人以网络点击方式签订,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有效签订的合同,且本人已收到出借人通过微贷网支付的全部出借款项。

2016年3月11日,张勇出具《收条》,载明张勇收到姚宏借给本人的人民币现金31500元。同日,债权受让人千微公司温江分公司(甲方)、债务人张勇(乙方)、债权转让人出借人(丙方)、居间服务人微贷网(丙方代理人)签订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载明:现微贷网依照委托,将出借人对借款人因《借款协议书》而享有的债权及一切附随权利,转让给甲方。乙方确认在本协议上签字即表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并认可债权转让的效力。甲乙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甲方本金315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千微公司温江分公司的起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千微公司温江分公司主张其基于与出借人的代理人微贷公司及债务人张勇签署《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而取得了出借人对借款人张勇的债权,并据此主张张勇偿还借款。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千微公司温江分公司提交了《微贷网借款协议书》的电子合同以及《公证书》拟证明出借人同意《微贷网借款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并同意授权微贷网作为全体出借人的代理人与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涉及的合同;但千微公司温江分公司提交的《微贷网借款协议书》电子合同中并无出借人的电子签名等能证明出借人认可协议内容的信息,而其提交的(2017)浙杭之证字第799号《公证书》发生于2017年2月9日,但本案的《微贷网借款协议书》发生于2016年3月11日,上述《公证书》公证的并非本案所涉《微贷网借款协议书》的签订流程,不能证明出借人知晓并认可案涉《微贷网借款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据此千微公司温江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出借人同意授权微贷(杭州)金融公司作为其代理人与千微公司温江分公司、张勇签订案涉《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亦不能证明出借人同意将其债权转让给千微公司温江分公司。故千微公司温江分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微贷(杭州)金融公司有权代出借人转让债权,千微公司温江分公司主张其基于案涉《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的债权转让取得对张勇的债权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千微公司温江分公司不具有债权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现无证据证明千微公司温江分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驳回千微公司温江分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