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砍头息可以要回来吗 (民间借贷遇到砍头息怎么办)

民间借贷砍头息可以要回来吗,民间借贷砍头息怎么解

实际上,笔者在工作中经常接到很多类似案例的咨询,有借款一万实际只收到七千的,并且,凡是存在““砍头息””的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高利息、*力暴**催收等衍生行为,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发生一些恶性事故。今天,我们就来一起探讨一下民间借贷之““砍头息”。

一、所谓“砍头息”,大白话就是预先从借款中扣除一部分所谓利息、费用,但借款人仍需要按照借款全额来偿还,那出借人事先收走并未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所谓利息部分,就是“砍头息”。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0元,按照正常逻辑,李四应当将10000元全部借给张三,但是,李四只给了8000元,说那2000元是利息,先收下了。但是,李四打借条的时候必须按照一万元写。那么,这事先收取并未实际借给张三的那2000元就是“砍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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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砍头息”在借贷行为中的各种花式表现及司法实务中的认定标准:

1、“砍头息”的各种名目:说起“砍头息”,恐怕很多借款人都一肚子苦水却又难以反驳,不单是因为有求于人,更主要的是“砍头息”的花式、名目太多了,借款人往往无从认定:

常见的“砍头息”的名目: *款贷**服务费、管理费、中介费、手续费、资料费、会员费、保证金、综合费、奖励款、增信费、融资服务费、财务费、评估费以及所谓的*款贷**返现 等等。

2、一些特殊的隐蔽的“砍头息”表现形式:

①出借人全额出借款项,借款人收到后立即转账返还一部分、或者提现后以现金形式返回出借人的。

②出借人全额出借款项后,由借款人立即以支付所谓服务费等名义转款一部分支付给出借人的关联第三方或者直接转款给出借人的员工的;

③出借人未全额出借款项,却让借款人分别向自己出具全额借条,向关联第三方出具服务费收据的。

3、实务中司法认定:实务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借贷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行为和交易习惯,综合判断出借人是否存在““砍头息””行为。

总之,无论“砍头息”以何种名称、形式出现,凡是预先扣除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少于借条中记载金额的;或者,出借人无法证明提供了实际服务、合理收费的都可能被认定为“砍头息”。

三、认定“砍头息”后的法律后果:

“砍头息”变相提高借款利率,不法增加融资成本,给出借人带来沉重的负担,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民法典》第670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第26条之规定,预先在出借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应当在返还时从本金中相应扣除。所以,存在“砍头息”的:

1、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算作本金;

2、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中的“砍头息”对借款人来说严重的不公平,推高了借款的实际利率,给借款人带来了沉重债务负担,同时,也往往衍生很多社会问题,对此,法律予以否认并给予严厉禁止。学习了解“砍头息”,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