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是我国银锭铸造、使用、流通的鼎盛时期。明代中期以后,赋税征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具有制度性的征收程序,这套程序大致包括秤兑、收柜、辨色、倾销和装鞘等,而银匠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有着重要的影响力。这一时期的银锭锭面上一般会钤上收入来源、铸地、年份、成色、炉名或银匠名等铭文,根据铭文上的铸造机构,可将银锭分为官铸和私铸两种。
官铸银锭由官府设立的官银炉和官银匠铸造,这类官设银炉(或官设银匠铺户)早期多设在藩库、盐库、海关、厘金局或官银钱局内。官银炉的主要工作是将各地收缴的不同形状、不同成色的银两统一熔铸,以方便留存和上解国库。这种官铸锭一般称为课银,通常在锭面上钤有年号、铸锭机构的名称(有的是官银匠,也有的是官银号)、地名、重量等以便稽查。有些地方官为了方便克扣,还自设银炉,承接倾铸业务,进行垄断。


另一种私铸银锭则由银炉倾销,所铸银锭铭文基本是银匠名、银炉号或银号名。据明末文学家冯梦龙纂辑的《醒世恒言·陆五汉硬留合色鞋》:“家中别无银两,只得把那两锭雪白的大银,在一个倾银铺里去倾销,指望加出些银水。”可见,明代的这类倾银铺就是我们常说的商号银炉。这类银炉初期主要是为获取熔银铸锭加工费,与当时的首饰楼相似。到了后期,银炉开始兼营代存现宝副业,贷放炉银演变为“现扛”和“炉过”(亦称过炉银)两种名称。

清代早期,政府对私设银炉的开设有所控制,规定须经户部准许,发给营业执照。每个地方的银炉名额有限,不得随意增加,如北京只许26家开业。到了清末,政府的法令法规得不到认真贯彻,各地私设银炉之事时有发生,官府也不加干涉,放任自流,故民间称银炉为“私炉”。以比较有代表性的北京钱市胡同为例,据清《朝市丛载》记载:钱市胡同最早成形于清朝光绪年间,距今有百余年历史。当时,钱市胡同两侧都是政府特批能从事贵金属熔铸的作坊,这个行当被称为“炉行”。民国时期,“炉行”失去了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加上币制改革,市场对贵重金属熔铸的需求萎缩,致使“炉行”改建成银号铺房。
而依附各级政府的官银炉,则随着税收的数额增加,业务发展迅猛,实力亦壮大不少。根据规定,各级官府将上缴的税银委托当地银号或钱庄铸造成统一标准。例如湖北老河口新顺银炉,业务已进入陕西境内,成为陕西第二大厘金局——白河县厘金局的官银炉。其在老河口倾铸的是十两川锭型银锭,但到了陕西,根据陕西规制,倾铸的是五两陕西槽锭,存世可见的“白河县厘金局新顺炉”就是例证。
乾隆四十一年(1776),户部奏准各直省,上解的银两无论元宝小锭,必须砸上州县、年月及银匠名。光绪以后,清代政府又三令五申要求官铸锭必须写明年月,地名, 匠名等以示负责。存世的银锭实物上,盖有官银匠和官银炉铭文的银锭相对稀少,且仅出现在几个省份。大部分都是官督商办,长年为官府服务的大银号,如贵州“遵义丁粮 官匠刘真”十两圆锭;江西“万载县 光绪二十九年冬月 江西官银号五十两”;云南“保宁县 官银匠 许大兴”十两大槽等等。这些铭文表明银锭倾铸者都是官府的官银匠,不论是官办,还是官督商办,都属于垄断行为。除了存世稀少的铭文明确为“官银匠”“官匠”的银锭外,存世还有很多实为官银匠倾铸的银锭,这类银锭看似为普通商锭,但实为各官府的留存银。如陕槽“洛川王成”“任子年 三原王成”“礼泉王成”“司库王成”等,由这些铭文可以确定,官银匠王成的业务遍布陕西关中和陕北地区。
同样,由于官银匠所铸银锭成色好,受到官商民的认可,一些私炉出现了“傍名牌”行为。如“宝吉杨全”“宝吉杨金”“宝吉杨太”“宝吉杨忠”“宝吉 杨森”等,这类相似银匠名,除了一部分属于家族从事银锭倾销外,也存在仿照官银匠名的行为,只是这类民间商业行为的文字记录很少,难以从史料中得到相关信息。




从各地存世银锭上的铭文看,铸造银锭的官银号数量众多,一些官银匠的业务是省府一级的,如甘肃五两槽锭“甘肃匠 董富海”,还有一些遍布全省的官银号,如四川“大竹县 三十二年地丁 匠恒足生”“忠州 二十四年津贴 匠恒足生”“邛州 宣统二年 匠恒足生”等,大竹县与邛州相距甚远,但上缴税银和当地留存银都是由官银号恒足生来倾铸,说明恒足生的业务范围很广。
还有一些银炉仅为本地铸造银锭。比如浙江省博物馆李晓萍老师《清代浙江五两银锭》 一文所述,浙江振昌和协丰银号铸造的银锭范围很广,就振昌而言,曾为义乌、临安、永嘉、宣平、丽水、萧山、西安、兰溪、海盐、武康、新昌、松阳、余姚、钱塘、象山等地铸造银锭,再如协丰,曾为浦江、临安、临海、长兴、余姚、景宁、金华、德清、富阳等地铸造银锭......从只钤银匠姓名的银锭中也透露出同样的信息,有的银匠是省城,也有地方银匠,有很明显的地域特征,如李成,曾为许多地方铸造银锭,是属于大城市的银匠。地方银匠有朱清云(奉化),徐璋(鄞县),沈仁(会暨)等。
由于利益因素的存在,各级官府*商勾官**结,由官银匠或官银炉出面进行税银的收缴和倾铸,甚至还有自设银炉倾铸上缴税银的。而其中一些信誉不佳的银匠,也成为官府重点监管对象。对于存在诚信问题的银匠,不准其包揽代纳税费。据宋元史学家马端临《文献通考》载:“直省州县解司钱粮,例凿有州县及银匠姓名或店号,银匠之认识诚不可少。应令地方官酌量钱粮之多寡,择其信实有身家者选用数人或十余人,听民随便赴铺倾熔,不许银匠包揽代纳。如有不肖州县设立官总银匠,非其戳子即不准收,致有扣刮等弊,督抚指名参处”。



官银匠作为特殊存在的一个群体,自然难免存在枉法乱纪的行为。明代国家对赋税征收的白银成色有明确规定,《大明律》严格规定:“凡收受诸色课程,变卖物货,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赔还官。”一般来说,赋税征收的白银主要是九五成色以上,乃至十成足色纹银。明代郭子章论及福建泰和赋税时说:“据前濮侯《谕民便览》一款,通县官运二千三百零四两正,以九五色银折算。又用司降法马秤兑,每两作纹银九钱四分。夫旧以九五色银征,今以纹银征,大约每两减去六分,于总额内共减银一百三十八两。”原则上,若缴纳赋税的白银成色不足,地方政府是不能起运的。但是明代民间低劣伪银大量流通,甚至出现伪造白银的专业户。
银锭倾销,初期可以是地方政府主持进行,也可以是收税解户自行唤请银匠倾煎。明代姚士麟曾记载了一则银匠窃银事例:“江陵当国时奏请:天下有侵盗官银至若干者斩。苏有管枫洲者,以销银为业,侵渔至数万金。郡县捕得,下镇抚狱。”这位叫管枫洲的银匠,在倾煎官银的过程中竟然侵盗官帑至数万两白银,数额之大,令人咋舌。正是银匠在倾银中会盗窃银两,因此朱国寿在四川任知县时颁布条例中有“革假银害众事”一款,明令“撤去私炉,限定官炉,令银匠朔望打卯投结,如有行使假银,即追造银匠役,按律治罪,仍令照数赔偿”。
据《清史稿 列传一百五十四》记载,历任礼部、吏部侍郎的玉麟也曾奉使鞫安徽寿州狱,及湖北官银匠侵亏钱粮事。
由此可见,官银匠无论是在明代还是清代,既是历代王朝征缴税赋体系中的关键一环,是统治阶层鱼肉百姓、贪污利用的工具,也是官府重点监管对象,也正是这些弊端的不断加深,暴露出了银两在经济社会中的弊端,随着商品流通的繁荣发展,“两元之争”最终也有了结果。(本文部分图片据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