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利宝经侦最新通告 (北京网贷平台被立案)

被告情况

【贷后催收岗位】 被告人韩xx,案发前系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21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法院查明事实

【涉案公司p2p非吸模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xx于2015年至2019年间,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网络借贷理财产品可获取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通过“网利宝”网贷平台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协议,吸收报案的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除部分返利外,大部分款项已损失。

【贷后催收全部退赔】被告人韩xx后于2020年8月18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韩xx任职于公司风控部门,从事贷后催收工作,其任职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4万余元,现已全部退缴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集资参与人证言及提交的报案材料,证人赵某、李某、曹某、叶某等人证言,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企业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没有直接参与非吸构成非吸犯罪吗?

【构成非吸】法院认为:被告人韩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帮助犯】被告人韩xx虽然没有直接负责或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但是与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其他涉案人员系共同犯罪,虽分工不同,但都是整个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进一步说,没有韩xx等人的贷后催收,就会影响资金回笼,进一步影响对集资参与人的返利,从而影响吸收新的资金【作案时间长 主观恶性大】本案作案时间跨度五年,被告人韩xx一直参与其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主观明知(包括概括性的认识),其行为已成为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应当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工作不是非吸的意见】至于其从事的具体工作不是直接非法吸收资金的意见,此涉及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的认定,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认定韩xx为从犯,且考虑到其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能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款,用于发还集资参与人。

网贷平台风控部分,特别是网络催收岗,危机重重,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