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居间费纠纷 (光伏居间费不给怎么办)

案件说法132: 2017年兴业公司拟在湘阴县工业园建设30MW光伏项目,并委托鼎源公司前期屋面合作协调和后续运维服务。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下调国家补贴后,兴业公司对所有湖南分布式光伏项目暂停了投资建设。那么对于鼎源公司前期居间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兴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居间费?

参考案件: (2020)湘06民终2058号

关键信息:

一、 参考案件中, 兴业公司与湘阴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7月签署《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项目分三期,第一期拟建30MW需利用园区厂房面积约35万平方米。

二、 兴业公司与鼎源公司于于2017年12月签订《湘阴县工业园分布式电源项目服务协议》。鼎源公司为兴业公司在湘阴县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前期屋面合作协调和后续运维服务,兴业公司以每个合作企业屋顶资源为单位,按照1元/平方米/年(含税)的价格向鼎源公司支付服务费。兴业公司在以下条件成就后5个工作日内向鼎源公司支付价格为每单个企业屋顶资源实际租赁面积×1元/平方米年的首两年服务费,条件1-兴业公司就每单个企业屋顶资源与业主单位签署《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货合同》,条件2-项目正式并网并取得《并网验收意见单》并正式送电,等等。

三、 2017年9月至10月间,鼎源公司先后与湘阴县10家企业签署《屋顶租赁合同书》,总租赁面积157040平方米。同时湘阴县工业园3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于2017年11月获湘阴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并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

四、 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全电量度电补标准降低。兴业公司于2018年6月发函给湘阴县工业园,称受国家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补贴下调的政策影响原因,兴业公司已经对所有湖南分布式光伏项目暂停了投资建设。截止于2019年底,兴业公司对湘阴县工业园项目没有开工建设。

五、 兴业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包括就合格屋顶资源签订租赁合同书、项目正式并网发电等,案涉项目未启动建设,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因此拒绝支付居间服务费给鼎源公司。

六、法院认为,1、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下调国家补贴,是兴业公司应当考虑的市场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兴业公司停止案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后免除合同责任的理由。2、鼎源公司履行了居间服务协议促成项目在10家湘阴县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了服务费用的支付条件,但该条件未成就系因兴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故应视为条件成就,兴业公司应当支付上述两年服务费用31万元及违约金。

结论: 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尽管付款条件未成就,兴业公司违约,其应当支付前两年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