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母诉刘某案”陈作家偃旗息鼓,疑遭“网暴”?网暴可否入刑

“江母诉刘某案”,二审开庭审理当前尚未出判决书,陈某作家和江母的粉丝已经厮杀了好几个回合了。法律上的对或错、是与非似乎已经不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了。转而是相互挖掘对方的“黑料”进行道德审判,曾一度多达315次热搜。

以主持正义为旗帜,誓将“真相”揪问到底的陈作家近日发文:暂停追问“江母案”,让万物各有其序。究竟发生何事中止?还是终止?不得而知。

“天地皆道,万物有序”

既然天地有道,人世有法。那么人们知天道、董律法,而必将规范一言一行,鼓励倡导遵纪守法。任何一方企图利用网络舆论去压制、中伤对方的行为都是不明智的,都是可能给放下的司法公正去增添干扰和压力的…………

“江母诉刘某案”陈作家偃旗息鼓,疑遭“网暴”?网暴可否入刑

(图片来自:网络公开信息)

———“法治兴*民则**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升哥认为“江歌案”并同“江母诉刘某案”纷纷争争一路走来,已有6年余。逝者已逝,生者依痛!每一次的撕扯、争辩都会让更多的人卷入其中,它犹如“暗漏”一般不管是主动碰蹭还是被动回应,都被牢牢吸附其中,已经严重偏离案件真相,甚至诉讼目的本身……让人唏嘘、感慨。

若“网暴”成为一种常态,不但给当事人带来生活困扰甚至成为伤人,害人的利器之时,我们不得不理性的看待、评价、规范网络软*力暴**——“网暴”。

“网暴”如何定义?能否入刑?

升哥依旧从法律角度,一一解答

2020年3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并实施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江母诉刘某案”陈作家偃旗息鼓,疑遭“网暴”?网暴可否入刑

法律效力: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根据该《规定》的立法背景、立法原则和对应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明确了“网络*力暴**”、“人肉搜索”、“散布谣言”、“侵犯个人隐私”等均属该《规定》的规范对象。

根据《规定》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第一款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第十款 *辱侮**或者*谤诽**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款 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辱侮**、*谤诽**、威胁、散步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如上法条,“网暴”的法律释义可以归纳总结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生产者、使用者(网民)、平台在互联网利用语言评论、发图片、视频等对某一个人或事件进行有针对性的攻击,以致个人名誉、社会评价、精神状态损害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该行为同时也与民法上的侵权、刑事涉嫌犯罪并行或存在竟合。可见“网暴”不但是违反道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为何大部分的网民对“网暴”行为没有意识到是在犯法,甚至不以为然,甚至是无忌惮的挑衅法律呢??

有如下原因:

1,该《规定》对“网暴”现象在法条规定中倡议性的条款较多:如不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社会、个人的合法权益等……

2,《规定》是由国务院颁布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实际处罚中更多的是以行政处罚的形式执法,特别是针对个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裁量标准、依据不明确、举证困难等特点。

3,其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温和,威慑力度不够。

4,容易跟民事侵权、治安处罚、刑法处罚相竟合。

那么,“*会两**期间”曾有代表提案支持“网暴”入刑,那么要不要、何时入刑。

升哥认为各级立法机关应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网暴”的发生原因、背景、对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损害程度、所引发的社会秩序问题等等进行综合评价。

需要科学立法、严谨论证,更需要考量后期司法的可以执行性,以及对个人处罚取得的规制机能和社会的保护机能,以实现双重价值!在现有法律能够有效规范违法行为就不要轻易入刑,因为刑法是惩罚具有最惩罚性、最严厉性的特点。

综合观点:首先,“网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违法行为,对比出了道德谴责和法律处罚之外,更多的是激发民众的换位思考和同理心。试想一下在宣泄了个人情绪和软*力暴**以后,能得到的是什么?问题是否得以解决??损害是否得到弥补???

其次,对于网民来说在充分体验到这次攻击的快感后,有没有想过下次的对象就有可能是你自己!!

再次,当然如果别有用心的攻击、带节奏的就另当别论了!所以升哥更希望寄托于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司法途径!

最后,结合当前我国网络现状,用一则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句来作为结束语吧!

共勉之!!

各位网友您的观点又是什么呢?

欢迎评论,谢谢!

配图来自网络公开信息,侵删。

“江母诉刘某案”陈作家偃旗息鼓,疑遭“网暴”?网暴可否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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