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借车载人双双死亡的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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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发生一起借别人摩托车发生事故,导致骑车人和搭乘人员双双死亡的严重后果。

事故的原因本地交警部门正在调查,但是这起事故涉及到的一些基本知识我们可以展开谈谈。

总之一句话: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知情人透露称,孙某英借了别人的摩托车,带着女伴骑手,因无法驾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16岁少女借车载人双双死亡的责任分析

网传视频截图

本起交通事故中,涉事各方需要承担哪些民事5责任呢?

①车主责任

知情人透露案件中所涉车辆为孙某英所借车辆。 《民法典》1209条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车主明知孙某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车辆借与孙某英驾驶,车主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忠告: 一般情况下,自己的机动车辆不要随意借给别人使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必须了解借车人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和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或者涉酒、毒驾者皆为大忌!

②驾驶人孙某英责任

孙某英即是侵权人、也是受害者,对自己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要对搭乘人赵某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孙某英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无偿搭乘人赵某某死亡,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孙某英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孙某英有独立财产,先以本人独立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忠告: 父母管教子女不到位,那你就一直给他们擦屁股!哪怕砸锅卖铁、卖房卖地这都是你的责任。

③搭乘人赵某某责任

“有过错”的被侵权人。赵某某无偿搭乘孙某英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孙某英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赵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孙某英仅16岁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却仍搭乘其车辆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6岁少女借车载人双双死亡的责任分析

死亡博主往期视频截图

忠告: 借车及驾驶人16岁属于未成年人,可是搭车人都21岁已是成年人了,那么自己就得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基本意思就是:死了白死。

④保险责任

交强险: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从媒体报道来看,本起事故仅造成了涉事机动车辆财产损失及本车人员死亡,都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不赔!

商业险: 无证驾驶 一般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 免赔范围 商业险也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本起事故中, 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既然“交强险”和“商业险”(买没买未知)都不赔偿的情况下,那么这起导致两个人死亡的严重事故中,涉及到的巨额赔偿问题如何解决呢?

显而易见,事件的源头就是摩托车车主:借车给没有任何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未成年人(别说不知道未成年和有没有驾照),都应该承担事件赔偿责任的大头。

还有就是摩托车驾驶人16岁少女的直接监护人,需要赔偿搭乘人员死亡的部分赔偿责任。

当然,最后的最后,还需要本地交警部门的最终事故调查结果才可以完全定性整个事件的真相与责任。

但是有一条现在就可以确定的是:摩托车车主这一次真的摊上事儿了,摊上 事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