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金振朝律师 金律师上午好,有个问题咨询您一下,异地员工个人申请,不在深圳交社保,社保费用公司折现给他,他自己在当地买,公司有法律风险吗?我可以在深圳给他买个工伤险。因为就一个人,我不想走劳务外包,很麻烦,每个月都要打工资给外包公司他代发。

一、法律规定及解读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保即法律规定的义务,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的,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3.《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因此,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员工进行约定,若进行相关的约定不缴或者少缴,该类约定均无效。
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相关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此外,根据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若因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若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
二、律师建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为业务需要异地用工,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异地经营业务范围开设子公司或分公司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即可该法人资格在异地为员工缴纳社保;
2.用人单位尚不具备开设上述分支机构或公司的能力,可以考虑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或者劳务外包的方式,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在当地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由该人力资源公司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