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的法律后果 (将银行卡有偿出借)

将银行卡有偿出借,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的法律后果

5月5日,大冶市公安局罗家桥派出所办案民警马庆龙、李渊在江苏省盐城市警方协助下,取保候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徐某勇(男,34岁)并追回赃款2万元。

徐某勇家住江苏省盐城市,无业。4月28日,在抖音上收到一位陌生网友留言,问徐某勇是否想赚外快,只要提供闲置银行卡给对方走流水,就可以获得丰厚报酬。当时徐某勇手头拮据,十分心动,于是与对方约定两天后在市区创新中心见面。

4月30日上午,徐某勇打车来到市区创新中心,见到了一位30岁左右的男子。在与对方谈定价格之后,便将一张长期不用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连同身份证及相应的取款密码都给了该男子,随后该男子离开。

大约两小时后,该男子回到创新中心,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交还给了徐某勇,并拿出3000元的现金作为报酬。

徐某勇心中虽然忐忑不安,知道对方可能用自己的银行卡干了诈骗之类的勾当,当看到钱的时候也就欣然接受了。

当天下午,大冶市罗家桥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陈某报警,称自己网上刷单被骗18000余元。

接警后,民警李渊在侦查中发现,陈某被骗的18000元中有11000转入徐某勇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卡4月30日过账流水达37万余元。

随后,李渊申请银行将该账户冻结,并将徐某勇列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逃犯。

5月4日,李渊给徐某勇打去劝投电话,向其陈述租借银行卡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劝其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接到电话的徐某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于5月5日到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兴区分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赃2万元。

将银行卡有偿出借,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的法律后果

目前,大冶市公安局罗家桥派出所办案民警正在积极联系受害人,以期尽快将被骗资金退还受害人。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切勿将自己名下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自身“两卡”不应出售,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大冶‬公安‬)